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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研究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着复杂的内涵,目前覆盖30个欧洲国家,是目前全球交易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强制性配额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起步较早,欧洲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

1.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概况

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全人类的重大挑战,1997年美国通过市场交易机制解决当时较为严重的酸雨灾害,同时有效地开展了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欧盟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也持续了很久,谈判主要停留在成员国是否要采取碳关税和能源关税来解决环境问题进行了长期激烈的讨论,这一过程大大延缓了EU-ETS的成立进度。随着对于碳减排的认识不断加深,欧盟开始越发表现出积极地支持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活动的态度。欧盟作为众多国家的集合,整体经济水平发达、能源消耗大、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较大。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发达程度、地理结构、产业结构等均参差不齐而拥有不同的减排目标和边际减排成本,具体到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综合考量这些要素,《京都议定书》在欧盟各国的减排指标方面进行了有差异的规定:德国为21%、英国为12.5%、卢森堡为28%、丹麦为21%、奥地利为13%;葡萄牙被允许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27%、希腊增加25%、西班牙增加15%、爱尔兰增加13%;芬兰和法国则保持与1990年相当的排放水平。考虑到欧盟富有特色的经济结构与能源结构,尽早地建立一个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进欧盟经济社会持续可协调发展的内在诉求。2000年,欧盟发布《温室气体绿皮书》,该书正式将二氧化碳列举为欧盟气候保护问题中温室气体的主要对象。为了尽快落实《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任务,欧盟于2001年10月草拟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体系方案》,提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想。在随后的1年里,欧洲议会及有关当局就《排放贸易指令》进行了多次的审议和修订,终于建立了一个初步可执行的草案,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碳排放物权,即“欧盟排放许可”。2003年10月,将碳排放权纳入法律层次的《排放贸易指令》正式颁布,欧盟对其工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设定了限制,指令规定自2005年1月开始,众多高碳产业部门需要通过获得碳排放许可才能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该法令的颁布意味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正式成立,欧盟碳排放权市场就此出世。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欧盟总结其他国家已有的碳权市场运行的利弊,以《京都议定书》要求的碳排放量限额为基准,通过制定对成员国的初始分配方案,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于2005年正式开始运行。包含钢铁、电力、造纸、航空等高碳排放的产业均参与到其中,以到2020年欧盟整体温室气体排放相比2005年减少21%为目标的欧洲碳交易市场拉开帷幕。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着复杂的内涵,目前覆盖30个欧洲国家(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是目前全球交易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强制性配额交易市场。不仅立法规定了排放权和交易,并对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市场规制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以确保市场碳排放交易的高效顺利进行。EU-ETS主要以“限额—交易”体制为主,各成员国在欧盟碳交易体系市场范围内自由进行交易。这种体制将碳排放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通过设定总量上限,根据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配额分配。在市场参与主体获得了配额后,他们可以任意的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碳权进行买卖,通常配额盈余的持有方在市场上将配额出售给配额的稀缺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碳配额自动流向最被需要的地方以实现各单位的碳减排目标,如果超标排放,将会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惩罚。在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下,碳排放权在市场上的分配不断趋向最有效率配置,碳排放权价格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越发有效地反映减排成本,于是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被推动进行有效率的节能减排,以达到减排任务完成的目的。其涉及到的碳金融交易设定包括:配额分配的方案,碳权交易市场阶段的设定,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市场管制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对场内、场外、现货、衍生品等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平台的监控和管理。此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接受碳抵消机制,《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约机制(JI)中产生的减排额度(ERU)及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可获得的经核证减排量(CER)均可用于按照法律规定换算并抵消EUA。实现《京都议定书》中减排三机制的有机结合,这使得欧盟成为CER市场最大的买家,CER价格也直接受EUA价格影响。但为了保证EUA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及欧盟的经济利益,欧盟对抵消配额的交易量做出了一定的比例限制,且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使用是为补充国内碳排放活动。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后期的发展进程中,其陆续与日本、加拿大、挪威等国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成功对接,与非《京都议定书》缔约国也开展了碳交易合作,这使得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交易模式不断丰富,更加巩固了欧盟排放权体系在世界排放系统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周茂荣、谭秀杰(2013)的观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用最经济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自2005年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成为全球最大、最活跃的碳市场,推动了低碳投资和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自2005年运行起始,欧盟碳交易市场飞速发展,配额成交量、注册主体数量、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高。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起步较早,欧洲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05~2009年陆续推行了EUA、CER期货及期权交易。全球著名的投资银行,如巴克莱、摩根斯坦利、摩根大通、汇丰、花旗、高盛集团、美林、富通等,都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投资,进一步促进了碳金融服务产业的飞速发展。EUA的价格从最初的8欧元每单位到2007年已经上涨到了30左右欧元每单位,并持续保持在20欧元每单位水平以上。但到了2010年,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开始放缓,外加之前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EUA期货价格急速下降,基本保持在20欧元以下每单位,交易额也开始呈下跌趋势。尽管如此,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仍稳居世界首位,持续稳定在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额的80%以上。尽管后京都框架尚未达成一致,欧盟自愿履行单边减排的承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迄今为止运行最为成功也是全球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世界碳金融市场为其他国家地区的碳排放市场建立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2.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三阶段进程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过程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2005~2007年,可称作“试行期”,该期的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二氧化碳,主要为接下来的长期运行累积经验、发现问题,并在这个时期对碳价的定价进行摸索;第二期为2008~2012年,在这个阶段,除二氧化碳外,其他六种气体依次选择性加入交易体系,碳权交易机制的减排目的已经初现成效,与规定中的期限相吻合,实现了降低8%排放量的承诺,并且成功地运用市场机制发现了市场价格;第三期为2012~2020年,也是后京都时期,针对第一期和第二期出现的诸多问题,第三期在制度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改革,并规定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此后2011年欧盟颁布的《欧盟2050年低碳经济新战略》更是设立了欧盟27国在2050年要较1990年排放量下降至少80%的目标,我国学者薛彦平认为:“该战略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如果成功完成该减排目标,对全球经济与社会带来的影响将不亚于两次工业革命与第三次科技革命。”

(1)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①配额的初始分配。第一阶段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免费初始分配为主,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P),并由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该国申请的碳排放量的发放。参与主体获得配额后被允许在同一阶段内存储借贷和配额,但不能将该阶段的配额储存或借贷延至下一阶段。由于第一阶段处于全球碳排放权市场的萌芽期,各国都在不断摸索科学合理的初始分配方式,欧盟当时的初始分配方式也受到了其政治结构的重要影响。这种分配方式虽然较为直观简洁,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过量分配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现碳权价格。由于初始分配为免费分配,而配额的数量又是单方面申请而得,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当配额申请数量与实际排放量相当接近时,减排市场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当大多数成员国均存在配额过剩现象时,碳权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就会无限趋近于零。第二,不同国家的相同产业出现竞争不公平。由于这种方式是由欧盟各成员国上报配额申请数量,具体各国在本国实施的分配方式是不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核的。不同国家之间高碳产业持有的配额数量平均水平若差异太大将直接导致配额持有量低的国家生产成本增高,进而影响其产业竞争力。只有保证了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法律体系构建完善并且公民有高度的环保意识,碳权分配制度的公平性才有所倚靠。第三,不利于下阶段的配额供给调整。由于碳权价格无法真实地反映碳权的价值,一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及供给过剩现象将会导致二级市场的失效。进而出现碳权价格对下一阶段的配额分配也没有参考价值,不利于市场的长远建设。由于第一阶段配额的发放方式较为宽松,配额的发放量高于参与主体的实际排放量,企业无需减排就可达到履约目标,减排的目的没有达到,碳排放市场的存在也失去了意义。一些国家在进行碳权初始分配时还出现了滥用权力进行不公正分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EU-ETS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及市场的运行效率。

到了第二阶段,欧盟碳排放配额分配额度根据第一阶段运行情况进行调整,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年低。初始分配方式开始引入拍卖等市场机制,由于第一期的初始分配量供给过剩,尤其体现在电力行业,由此导致了欧洲电力行业通过出售免费获得的过剩的碳权盈取了暴利,扭曲了各产业生产结构。到了第二期,欧盟委员会将第一期免费发放给企业的排放权改为与拍卖的形式相结合,并且降低了电力行业的发放上限,控制了电力行业的碳权总持有量,并予以了减排任务。同时欧盟尝试通过二级市场的市场机制所产生的价格来决定一级市场的发放额度。但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始料未及的出现,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欧盟也不例外。随之带来了工业生产的萎缩以及碳权需求量的减少,碳金融产品的价格进入持续下降状态。减排市场实际的减排效果也无从得到考证。

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于每年2月向各成员国发放该年度的碳配额,并于4月回收上年度的碳配额,于是给予了企业使用当年发放的新配额抵消上年超额排量的机会,潜在地形成了配额借贷市场。而在第一期末欧盟的碳价没有大幅下跌也要归功于此。由于参与主体不能将该阶段的配额储存或借贷至下一阶段,使得配额不能跨期存储而导致第一和第二阶段完全分割,配额市场在时间上出现了断层,参与主体担心手中的碳权即将瞬间失去价值,故在2007年末出现了大量抛售导致EUA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而配额不能跨期存储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参与主体的减排积极性,由于减排面临失去价值的风险,缺乏减排的内在激励。但EU-ETS在前两期实行不能跨期储存的制度实质上是基于当时情况的必然选择。由于国家分配计划(NAP)的实行,各国均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配额的发放,欧盟委员会并不能根据真实的情况控制市场的总发放额,如果第一期剩余的配额可以存储到第二期继续交易,则上期的供给过剩将会继续影响至下期,导致供给严重大于需求使得市场机制运行没有效率,进而导致二级市场的碳配额价格也持续低迷,进一步打击了企业参与减排行动的积极性。

②市场运行表现。在EU-ETS建立前,由于可参考的环境市场较少,从最初构建到实施只有3年时间,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较为仓促。自EU-ETS运行以来,EUA的价格始终都较为不稳定,呈现着无规律的波动。EUA期货在第一期曾出现过一个月内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大至20欧元的情况,而2007年由于市场时间的断层使得EUA价格几乎接近于零。由于该时期市场价格经常无法有效地反映产品价值,更不能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低碳技术的发展。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又使得EUA价格在几个月内发生巨大波动,故该两个阶段的EU-ETS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05年初试行时,最开始的交易主体为欧洲能源主要供应商、几间大型银行,随后其他相关的一些金融机构、企业也随着市场的兴旺发展加入了体系,参与主体不断地往多样化发展。有专家研究发现,当排放权市场成立初期的不确定性逐渐消失后,碳权的市场价格开始能够反映相关产业的活动情况了。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钢铁行业的产量体现出了显著的联动性与相关性。碳权价格已经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参与到了企业的生产之中。但由于初期排放权是按有关当局的统计和政策进行发放的,容易出现排放权发放过剩、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市场价格不稳定等问题。欧盟在这一段试验期内不断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运行市场交易机制的经验。针对试验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地修正,对交易机制、法规、管理均不断地完善与改进,在这七年里,EU-ETS的成交量与成交额一直保持增长,从而使EU-ETS成为当今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在第一期和第二期的运行过程中,欧盟各单位成员国积极控制碳排放量,减排环保的意识不断增强,减排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根据曲如晓,江栓(2012)的描述:“从实施减排的微观主体来看,碳交易导致欧盟的众多能源企业将碳成本融入企业投资决策和低碳技术研发之中,例如它们会在制定远期计划时考虑循环空气蒸汽轮机、高效煤炭和可再生能源等的开发和利用。当然,在参与碳交易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低碳的重要性和收益,其从事的前期交易也便于公司为实现减排承诺在独立减排和购买配额上作出选择,而且有保障的碳价格也便于低碳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与应用。”参与国通过利用EU-ETS平台降低了自身的减排成本,期间的减排任务基本完成,并且实现了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减排共进的目标。欧盟在2011年的气候变化报告中阐述到,过去的20年内,欧盟GDP在实现增长了41%的同时达成了19.2%的碳减排量。根据我国学者贾茹(2012)的研究:“世界银行2010年发布的《碳市场现状与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欧盟排放权交易总额增长8%,达到1185亿美元,相比于2007年平均排放配额325美元的价格,2009年下降至187美元,但整个交易量和金额都实现了较大的增长。在与其他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不断对接的过程中,欧盟与正致力于逐步建设成为一个完善的全球性碳排放权交易网络体系。”并且,其还尝试与CDM市场接轨,致力于成为国际碳金融中心。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单一的EUA交易扩展成了综合性的交易体系。与此同时,欧盟碳交易体系开始逐渐与金融市场相互融合,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来投资具有长期价值的环境金融产品。新的金融机构及私人投资者的加入为碳市场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的流动性,市场信息的可获得程度也越来越高、运行亦越来越有效。进一步的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继而形成了多样化的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不仅加快了EU-ETS的发展速度,对提高欧盟在国际平台上的金融竞争力也大有裨益。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丰富了欧盟碳交易体系的参与主体,增强了各领域金融的流动性,提高了成交量。欧盟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中持续重要的地位将有助于欧元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进而使得欧盟在国际市场上对于碳权定价拥有强大的话语权。根据李布(2010)的观点:“碳金融产业的发达将进一步的推动欧盟在全球向其他金融领域的延伸与渗透,这不仅会进一步巩固欧盟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更为其各产业带来巨大商机,从而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由最初的柜台交易发展为一批国际性的诸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方电力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大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这些交易中心的成立不仅使得交易的效率提高,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而且进一步催生了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与发展,使得碳权可以以远期、期权、期货、证券化后等形式交易,完善了碳金融的市场体系,给予参与主体更多通过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等方法进行规避风险的选择。根据莫大喜等(2014)的研究,欧盟碳排放权配额期货与现货价格存在高度的相关性且走势非常相似,长期趋向重合,期货价格已经表现出一定的价格发现功能。

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第一,初始分配机制效率低。欧盟委员会以免费分配的模式为主,在第一阶段一开始以“国家分配方案”申请为主下发配额,在之后的发放中又遵循了“祖父原则”。这种方法使得大多排污者并没有为自己的排污行为支付费用,降低了市场整体减排的积极性。而早期排放量高的单位可能获得较多配额,这却使得其可以从中牟利。为了保持市场的连接性,这使得配额新增和回收进行得非常困难。若在每一阶段开始的重新分配继续沿用免费分配原则,将会使得上期的弊端继续延续下去,不利于激发对低碳技术的创新。若改用拍卖分配制度,又会使得主体突然要承担相比免费分配要高出一截的成本。而直接收回配额则可能会迫使企业持续低效运行以保证其配额的充足性,但进一步进行免费发放又会在原有基础上加重市场的扭曲程度,进而使得分配机制陷入两难的境地。

第二,排放上限设定面临两难。由于前量阶段的初始分配方案均采用了NAPS政策,使得碳权的初始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EU-ETS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博弈。首先由申请国设置总量并提出申请,再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分配数量受到成员国单边申请的影响较大。这种政策容易形成“囚徒困境”,成员国自然会尽可能为本国的经济利益着想,尽量扩大配额总量,当所有国家都这么做时,碳权市场整体供大于求。而事实上当第一期发放选择了这个方式以后,确实出现了配额过剩的问题。而到下一阶段若欧盟选择直接回收部分排放额度,又容易引发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冲突,进而影响欧盟委员会对市场的可控性以及市场的稳定性,陷入对排放总量难以控制的两难状态。

第三,监管体系不完善。随着2005年EU-ETS启动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市场也随之变得更复杂,漏洞存在的可能性也增大了,导致众多碳金融市场的欺诈案件的发生。欧盟某成员国将已结算减排任务的近170万CER重新投入到碳市场中进行循环交易,导致了市场的混乱;而2010年经统计出现的116起碳信用税务欺诈案为欧盟造成了近50亿欧元的损失;2011年EU-ETS诸多碳交易被黑客袭击,导致总额高达约4500万欧元的碳排放配额失窃,带来了惨重损失的同时打破了市场的秩序。这一系列危险事件的频出主要是因为欧盟缺乏统一的碳权配额注册处,而各注册处又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加之市场中没有中心核算机构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这也使得欧盟意识到碳市场监管措施和相关保障体系是其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四,碳价波动过于剧烈。由于碳市场发展较晚,还未达到成熟,又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4~7月EUA价格不断上涨之后的7个月内呈现了持续下跌的惨状,EUA价格低谷触及了每吨二氧化碳8欧元,在接下来的两年内碳价格稍有回升,但始终没能恢复到2008年前期的价格水平。相比一些碳税产品的固定价格机制,碳权交易市场存在价格波动是很正常的,但由于碳市场还处于建设阶段,总排量上限的设定、分配方式、监管等均处在探索阶段,有很多漏洞还需要弥补,再加上碳金融市场受政府管制的程度要高于一般金融市场。综合这些因素的影响,在这个时期的碳权价格很难真正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与稀缺性。虽然不少学者都指出了免费发放配额的弊端并提出了使用拍卖机制来进行价格发现并刺激减排,但针对拍卖后获得的收入如何分配又存在了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通过排放配额获得的收入不应归于欧盟委员会,而应将这部分收入通过建立减排基金或其他相关低碳机构返还市场。

第五,小型设施过多,增添管理成本负担。在第一阶段,由于进入体系的门槛较低,较多的小型排放设施也被纳入了EU-ETS中。EU-ETS中大型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占整个欧盟排放总量的60%,而小型设施的排放仅占总排放的0.14%。其中,大型设施约占设施数的7%,小型设施占14%,由于欧盟当时采用同样口径对排放设施进行管理,小型设施的过多耗费了大量管理成本,却没有带来相应的减排效益。在增添了欧盟监管成本的同时,这些小型排放单位自身的运营成本也被提高,造成了双方的效率低下。

第六,抵消机制太过宽松。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第二期与CDM市场相接轨,但对抵消数量的上限设置非常宽松,可通过抵消机制完成减排任务的温室气体量达到了270.5二氧化碳当量,占市场总配额数量的13.7%。而抵消机制的宽松对碳权配额市场的本体造成了不良影响。

(2)第三阶段的改革

在EU-ETS运行的前两阶段7年的时间里,整个交易系统覆盖的国家、管控的行业和接受的温室气体交易种类逐步增加,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面对前两阶段EU-ETS遗留下来的问题,欧委会在第三阶针对性地作出了政策调整,改良并完善了市场交易机制,在总量设定、分配模式、覆盖范围和抵销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2009年欧盟通过了《改进和扩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的指令》,该指令包含了第三阶段的欧盟碳排放权体系运行相关制度。几个突出改革的地方为:首先,分权制由原来的欧盟委员会—成员国高度分权制度调整为更统一协调的行权制,原本集中在成员国手上的权利更多地转移向了欧盟,这使得欧盟碳排放权体系由一个权利分散的体系变得权利更集中,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并弥补了一些由于分权产生的差异导致的市场漏洞。其次,由于NAPS配额设置带来的期初总量不确定也进行了更改,第三阶段的EU-ETS初始分配的免费分配方法将使用基准法,并向市场传导价格信号,拍卖将成为配额分配的基本方法,根据叶斌(2013)的描述:“配额分配方法由‘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步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过渡。免费分配则由祖父制方法转变为基准值方法,体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偿到有偿,最终实现‘排放者付费原则’的思路。”通过这些改变大大提高EU-ETS市场运行的经济效率,并增强了市场整体的透明度。同时,参与EU-ETS的行业范围也将扩张,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碳减排成本的差异性是碳权交易得以存在的前提。而当碳金融市场参与交易主体数量越庞大,市场中不同主体开展减排活动的成本差异就越大,市场交易就越活跃,市场价格的上下限范围将会更广,全球整体减排成本降低的可能性就更大,减排的效果也就更显著。2012年航空部门二氧化碳排放被纳入EU-ETS系统中,至2020年第三阶段末,欧盟计划碳排放量要比1990年排放标准减少21%。具体的改革如下:

①总量设定的改革

在前两阶段采取的国家分配方案采用了“自下而上”加总的方式,先由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本国排放情况自行确定分配方案,接着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发放量的申请,在欧委会成功批准后即可发放该国配额。总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最初设立这一机制是考虑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政策体制、工业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难以协调各国采用统一的分配方法,而强制要求各国采用统一的分配方法可能会引起不满,进而影响市场启动的进程,欧盟委员通过协调各国利益进行了量体裁衣的选择,以保证能够以最快速度建立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于是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制订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这使得启动阶段欧盟委员会的负担减轻,加快了欧盟碳排放权体系的实施过程,但这种早期埋下的隐患在后期也慢慢开始暴露,进一步引致了各种问题的发生。各国都为了其本国行业的经济利益着想而上报超出实际需求的排放量,甚至会导致划分给覆盖行业的减排责任反而比未覆盖行业更低,使得减排市场在不公平的情况下低效率运行。而由于“囚徒困境”博弈的存在,欧盟委员会在前两阶段中期并没有进行碳排放权的回收,这使得不断堆积的碳权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供于大于求的情况。一些国家在第一期末出现了上百万吨的碳权剩余,不需要通过减排就已经不会超额排放了。只有西班牙、瑞典、奥地利、爱尔兰、英国和意大利6国的配额数量低于实际排放量。

为了解决前两阶段出现的配额过剩及权利过于分散的问题,欧盟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配额总量不再由成员国分散设定,而是由欧盟委员会持有碳排放权总量设定的最高权力。首先由欧盟委员会设置总排放量的数额,接着根据前两阶段累积的经验向市场发出价格信号,再通过引入拍卖的方式,运用市场机制激励各主体合理参与到其中。根据周茂荣和谭秀杰(2013)的观点:“为了使减排成本最低,第三期将欧盟整体减排责任按照效率原则在两者之间划分,即两者承担的减排责任刚好使两者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以欧盟单方面承诺的2020年目标计算,欧盟整体排放水平相比2005年需下降14%,其中覆盖行业需减排21%,而未覆盖行业仅需减排10%。EU-ETS年度配额总量的确定,还需将这21%的减排责任在年份之间划分。第三期采取的方式是首先确定2013年初始总量,这将根据2008~2012年间签发配额总量的年均水平来确定。此后每年签发的配额总量呈线性递减趋势,即每年总量下降1.74%。”

②“祖父法则”转变为基准式分配

前两期在2005年第一次分配后的免费分配原则主要是基于历史排放量的“祖父法则”,而该法则意味着历史排放量大的企业将获得更多配额,而历史排放量小的企业获得较少配额。直观上看似乎合理,但是对一些在前期已经做了减排措施的企业是不公平的。这种法则忽略了这样一种可能,当企业提前做出了减排行动,付出了一定的减排成本,却在后期得到了较少的配额,而一些获得较高配额的企业在获得配额后可能会通过较低成本就完成了减排任务,之后可以将多余的配额出售以获利。这样相当于提前减排的企业遭到了“惩罚”,而延迟减排的企业却受到了“奖赏”,严重挫伤市场的积极性。而第三阶段采用的基准分配法则有效地避免了这一问题。在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长达7年的经验累积下,欧盟委员会已经基本掌握了不同产业的排放结构和特点,碳金融市场数据库也较为完善了,基于已有数据在基准分配法则下,为不同产品设置碳排放基准,所有企业将会被同等对待,不会再因为历史排放的孰多孰少而获得相应的配额,这反而能激励企业改造自身使用更低碳的生产技术进行生产。此外,EU-ETS第三阶段的总量设定改革将分散的权利统一集中在欧盟后,也需要采用统一的、可以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横向比较的分配方法,基准制分配正好能满足这种需要。

③分配方式中拍卖的占比提高

在前两阶段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四国使用过拍卖的方式,但拍卖方式分配的占比平均仅为0.13%,即有300万配额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的。经历过前两个市场运行阶段的发展和普及,到第三阶段已经较为广泛地形成了碳交易规则和意识,大多碳排放主要产业都树立了付费排放的意识,为此也为欧盟转变分配形式、加大拍卖比例做好了思想铺垫,拍卖的比例相对之前才得以顺利大幅度提高,除了配额总额度的设定更为集权,初始分配的方式摒弃了“祖父法则”,第三阶段的启动将有不低于30%的配额通过拍卖方式分配。自2013年起,碳配额拍卖比例被要求不低于50%,且拍卖收入的12%将被投入到欧盟经济相对落后的成员国,用以补助这些国家进行节能减排的建设。该政策有效提高了EU-ETS整体的经济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拍卖被普遍认为是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透明度的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并且能避免无偿分配过量导致的不公平及市场价格低效的现象,同时还能使新进市场的主体拥有与富有市场经验的老手相对更为公平的竞争机会,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激发参与主体进行减排活动,从而使得其在拍卖中占据优势地位。更重要的是,由于碳权市场较大,参与主体较多,且发展时间较短还尚未成熟,参与交易的企业及个体含有大量政府尚无法获取的私人信息,政府和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拍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竞价的方式使得这些隐藏信息通过出价表现出来,有价格发现的作用。

在转变分配主要方式的同时,由于担心将分配方式骤然从免费分配转换为拍卖分配会带来诸如沉淀成本、碳泄漏等问题。欧盟委员会在第三阶段采取了从已有机制到改革机制的过渡性措施。第一,欧盟将保持部分碳排放权配额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但方式由原来的“自上而下”原则改为了基准法。以行业碳排放率最高的10%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均值作为该行业主体的基本免费发放额度上限,将排放参与主体的产出乘以这个基准值得到的数量就是免费发放的数量。不同行业的发放比例也是不同的:如电力行业不参与免费配额的分配,之前遭遇碳泄露的碳排放主体将在第三阶段获得全额配额,其余参与主体的免费发放配额为其行业总配额量的80%,并在之后逐年递减,至2020年达到只占行业配额总量30%的标准。第二,新入与退出的相关规定。在第三阶段,EU-ETS整体配额规定不超过5%的配额被单独划为“新入者储备”,这种储备用于为新排放参与者的加入而准备,使得在支持工业发展的同时能控制碳排放的总量。EU-ETS三个阶段均设置了绝对的总量发放限制。由于考虑到市场运行期间会不断有新的交易主体参与进来,EU-ETS三个阶段均在起始运行时先将一部分碳配额纳入了国家储备以用于分配给新进企业,这种方法从总量控制的角度保证了碳权市场建立的有效性,以及市场价格不会由于碳权的供给过剩导致太过低迷,也有利于碳市场参与主体新鲜血液的注入及碳权市场的扩大。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增长的成长期,每年都会有大量新企业注册并成立,与此同时我国的碳排放省市试点也正火热进行,在总量控制和企业发展上如果均要保证有效率,可以多多借鉴欧盟的分配方式并结合我国的特色。另外,欧盟用于新入企业的碳排放储备中还有300二氧化碳当量的配额将被特别用以鼓励可再生能源、碳捕捉及碳封存技术等减排项目的资助。且第三阶段还规定了关闭运营的碳排放主体将失去获得免费配额的资格。值得一提的是,欧委会还将初始分配额度中拿出了10%分配给收入普遍较低的东欧成员国,以促进欧盟整体减排的团结友好性及减排发展平衡性;2%用于奖励早期减排的国家(即在2005年排放量比议定书基准年排放量低20%以上的成员国);剩余部分的88%将会以拍卖的形式分配至所有成员国。

④覆盖范围的扩大和优化

为了扩大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的同时提高市场的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欧盟委员会在第三阶段对纳入企业的覆盖范围进行了扩大和优化。EU-ETS覆盖国家的范围从前两阶段的27国扩大到了第三阶段的30国,覆盖的产业范围及纳入排放计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也在持续增加。新覆盖的产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前两阶段未被纳入的排放型产业,包括石油化工制造业及其他诸如氨、铝等化学品的制造行业等;第二类是通过取消原有部分覆盖产业的限制而被纳入的产业,包括石膏、有色金属产业等。借鉴我国学者贾茹的描述(2012):“自2012年1月1口起,航空业将被纳入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当中。按EUETS的要求,全球各地的航空运营商,只要拥有欧洲航线并在欧盟境内进行空运活动的航空公司都必须纳入到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必须为其超过碳排放配额的碳排放量支付排放费用,即航空碳税。针对此政策,国际航协预测,在2012年初始征收时的碳排放成本约为9亿欧元/吨,至2020年可能上涨至28亿欧元/吨。若将航空业纳入EU-ETS,以市场机制规范其行业的节能减排,将会大幅减少航空业的碳排放量,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深远意义。”这是通过碳交易体系对温室气体排放的交通领域行业进行管制的一种新尝试。在此之后,EU-ETS还将逐步尝试纳入更多碳排放类的交通运输行业。在节约市场管理成本方面,EU-ETS在第三阶段允许各国年排放少于2.5万吨的约6300个小型设施退出市场,预计每年可以节约的欧盟管理成本为0.126亿~0.4亿欧元,退出的设施可以减少的运营和碳排放管理成本合计0.13亿~0.95亿欧元。新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从二氧化碳拓展到了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预计至少将降低约30%的减排成本,覆盖后新增的排放量约增加100MT,占第二阶段总配额的4.6%。

⑤纳入设施的准入门槛增加(www.xing528.com)

EU-ETS在前两阶段规定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功率超过两万千瓦的设施就要纳入减排体系中,其实这种纳入标准制定得过低,很多企业轻易达到纳入门槛。由于需要对不同规模的排放源使用相同的核查标准进行配额分配、账户开立及运行监管,这使得管理成本成倍增加。为了消除这些低效的管理成本,欧委会宣布从第三阶段开始,EU-ETS已纳入的主体碳排放量在过去连续3年均低于2.5万吨的设施只要通过申报及排放相关系数检验即可暂行退出碳排放交易体系。调整后发现这一政策涉及了4200左右个设施,而这4200个设施的碳排放总量只占欧盟碳市场总排放量约0.7%,在大大降低了欧盟监管负担及企业运营负担的同时对整体减排并没有太大影响。在此之后,欧盟委员会把管理更有效地放到大型排放设施上,使得欧盟的管理资源配置达到更优水平。

⑥碳抵消机制更为严格

考虑到第二阶段抵销机制对市场带来的益处以及对数量的限制过于宽松带来的一些问题,欧盟委员会计划在第三阶段继续延用抵消机制,限制市场运营过程中抵消机制配额的可用上限。对于已纳入的参与主体,欧盟规定其可使用的抵消机制配额为第二阶段中所规定的额度中未用完的部分。对于第二阶段上限额度较低余量不足的国家,欧盟委员会特别规定这些国家在第三阶段的抵消配额额度至少为第二阶段配额总量的11%。而新纳入主体可用的抵消额度至少为其碳排放量的4.5%。并对欧盟整体碳减排市场做出了抵消额度不能超过50%的总量上限规定。

⑦欧盟管理职能增强

借鉴我国学者周茂荣,谭秀杰(2013)的总结:“第三阶段EU-ETS的结构、制度、监管等方面都向更集中统一的方向进行了改革,欧盟层面的管理职能从而也得到了相应的强化,经过改革后的欧盟委员会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定欧盟层面的MRV条例。第三期将由欧委会制定统一的监测与报告的条例,由于条例具有整体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这将大大消除各成员国在监测和报告上的不一致。同时,欧委会还将专门制定核查和核查者认证的条例,以便规范核查活动和管理核查者,同时促进欧盟核查、认证服务统一内部市场的形成;第二,建立单一注册处。第一、二期EU-ETS的注册登记系统由各成员国注册处和独立交易日志共同组成,成员国注册处负责对国内配额的发行、持有、转移和注销进行记录和追踪。第三期将建立单一的欧盟注册处,统一负责相关职能;第三,设立应对碳价波动的机制。欧委会将监测欧盟碳市场的表现,包括拍卖、流动性和交易量。在欧委会认为碳市场表现不好时,可以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若配额价格连续6个月超过前两年欧盟碳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欧委会可采取以下措施:批准成员国拍卖未来的配额;批准成员国拍卖新进入者储备中剩余的配额,但不能超过25%。”

⑧配额的存储借贷机制的延续

在EU-ETS前两阶段,参与主体获得配额后被允许在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存储和借贷,但不能将该阶段的配额储存或借贷延至下一阶段。配额的存储机制可以激励参与主体及时开展减排活动,消除减排后产生的碳信用失效的后顾之忧。由于当期减排获得的减排信用可以用于抵消排放单位未来的排放,或用于在以后时机合适时在市场上出售以赚取利润。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使得排放主体拥有了更长的时间来规划配额的使用方式,并且可以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以及本身的排放变化和企业的规模发展,有助于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因此,在第三阶段欧盟保持在一定限定内允许进行排放配额的储存和借贷。EUETS第三阶段运行至2020年结束,能够确定的是在这8年的运行中,欧盟碳配额的存储借贷机制会继续保留下去,但就第三阶段的配额是否能够继续储存到2020年后新阶段的开启,欧委会目前还没有正式给出相关的说明和政策法规。

⑨与他国市场进一步的接轨

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CPM)于2015年7月1日CPM进入自由价格阶段时将会率先建立单向链接,链接完毕后欧盟市场的配额将可以在澳大利亚碳市场通行。并且双方将最晚于2018年7月建立互通配额的双向碳市场链接。这对EU-ETS在国际碳权市场上地位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表明并加强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国际碳市场上的影响力,同样为不同国别的碳权市场建立链接再次做出了典范,使得欧盟第三阶段过剩的碳配额有了用武之地。与此同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瑞士碳排放交易体系也进入了协商链接的阶段,其他正在或已经建立起碳排放权贸易体系的国家也成为了欧盟建立市场链接的潜在目标。

(3)第三阶段的展望

针对第一、二期EU-ETS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第三期的EUETS在各方面都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但考虑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对欧洲经济的重大冲击,外加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持续较久不得确定,EU-ETS第三阶段改革的运行效果并不一定能完全显现出来。但考虑到全球碳金融发展的整体趋势是积极向好的,且EU-ETS在与其他碳交易体系的链接上也较为顺利,总体而言,在EU-ETS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实现预设的减排目标及环境保护战略的过程中,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令人期待,也有需要谨慎对待的地方:

①配额过剩的情况可能会继续

EU-ETS第三阶段启动签发的配额总量约为2039MT,并计划在之后的运行时间里按37.4MT逐年进行递减。据欧盟估计,2005~2020年欧盟经济年均增长2.4%,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所覆盖的排放主体总排放量至2020年预计会达到2477MT。但由于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给全球的经济运行带来了连续的打击,EU-ETS市场作为欧盟经济体的一部分同样受到了一定的挫伤,需求和生产的萎缩使得之后在2009~2011年EU-ETS所覆盖的碳交易市场主体总排放量一直处于1900MT左右。因此EU-ETS在第三阶段市场覆盖排放主体的总排放量小于第二阶段,而碳配额在初始进行总量配置时没有预料到这一经济冲击进而使得原本合理的配额数量变得相对过剩。根据规定,在EU-ETS运行第二阶段时由于遭受到金融危机存在大量未使用的配额剩余在第三阶段是可以继续沿用的,这一剩余数量约为1400MT,是一个庞大的数额。相当于未来8年内平均每年配额的供给都要在第三阶段的初始分配基础上再额外增加175MT。此外,欧盟正在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计划使得计划内覆盖的产业碳排放量每年下降了约50MT,2014年启动实施的能效计划使得覆盖产业每年排放下降55~80MT,这些计划的顺利进行都会进一步缩小欧盟整体对配额的需求。因此欧盟第三阶段的配额很可能出现供给过剩。

欧盟委员会在规划的过程中也意识到了这种风险会发生的可能,并在议会主动提出将减排承诺提高至30%,从而大幅减少配额供给,欧盟此提议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趁着大萧条减少排放的经济成本。该提议虽然得到了英国、德国及法国环境部长的支持,但遭到了其他成员国际体系内覆盖主体的强烈反对最终没有得以实现。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7月再次发表了新的提议,将2013~2015年间拍卖配额拿出一部分往后的几年延迟再进行拍卖,延缓配额的供应速度。推迟拍卖配额的参考数量分为400MT、900MT和1200MT三档。作为一个短期措施,其既不会影响第三阶段内的总配额数量,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冲配额过剩的堆积,主要用于稳定第三阶段早期的碳价。也为欧盟采取其他控制总额的措施策划争取时间,欧盟委员会在提出该提案的时候就曾暗示年底发布的碳市场报告中将会给出EU-ETS长期结构性调整的政策方案。点碳咨询公司对欧委会可能执行的政策提出了如下看法:EU-ETS可能会有800MT的配额被推迟拍卖,并从中提取出600MT配额在未来的运行阶段中逐渐注销,最后仅将剩余的200MT碳权配额放回碳权市场中。注销配额的行为的确有利于改善欧盟碳市场的价格状况及整体表现,但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采取相关政策稳定市场。

②“碳泄漏”行业评定过于宽松

在EU-ETS刚成立时欧委会便已考虑到碳市场的建设可能会对某些产业带来的影响,并针对这种潜在的“碳泄漏”风险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在第三阶段也不例外,欧委会在初始分配方面在“基准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入了“碳泄漏”评定因子,存在“碳泄漏”风险的排放主体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免费配额补偿。继而保证了欧盟纳入排放贸易体系的产业在国际平台上的竞争力不会由于承担了减排任务而受到挫伤。但由于这种保护,欧委会在对碳排放贸易主体的“碳泄漏”风险评定上出现了过于宽松的问题,这使得部分其实并不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行业获取“意外之财”,继而导致了配额供给过剩的隐患。而第三阶段对“碳泄露”行业的评定囊括了四大类:“由加入碳权交易体系引起生产成本提高5%以上且贸易强度超过10%的行业;由加入碳权交易体系引起生产成本提高30%以上的行业;加入了碳权交易提体系且贸易强度超过30%的行业;对其减排潜力、市场特征和利润率等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具备“碳泄漏”风险而补充的行业。”根据此方法划分欧盟公布的碳泄露行业首批清单包括了其中151个单位,并且在随后的两次修改中再新增了6个。清单上的企业数量无疑大大超出了实际存在“碳泄漏”风险企业的个数,而这些将会获得意外财富的企业会使得市场有失公平,据有关学者的计算,碳泄露行业每年的“意外之财”约为70亿欧元。

(4)EU-ETS给世界带来的启示

①排放上限设定应有灵活性

由于欧洲的经济增长相对平稳,EU-ETS采用对总量上限进行绝对配额设定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分布调整的配额配给模式具有其合理性,但当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出现时,经济的大萧条使得EU-ETS容易出现配额过剩的问题,进而导致碳价的大幅波动以及市场的不稳定,而历史上EU-ETS已有的部分行业碳配额数量大大超过了行业本身的排放量。EU-ETS作为最大的碳权交易平台,其建设和管理在国际平台上具有较高的实践参考价值。对于总量的设定,参考EU-ETS的相关经验,并结合不同国情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设定灵活的总量上限,对于后期市场运行的稳定和管理都有着莫大的帮助。我国即将启动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面临着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碳市场的总量设定要保有一定灵活性,才能够针对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行快速的调整和适应。

②基准法的使用需谨慎

相比“祖父法则”,采用行业基准值法在初始分配上会具有更高的效率,所以在第三阶段也被欧委会采用。但其实在前两个运行阶段欧委会就已经考虑是否要采用基准法则,但最终还是选择放弃。因为考虑到在EU-ETS成立初期,欧盟当局所拥有的数据信息和市场经验还远不能达到基准分配法则使用的要求。在经过7年的积累之后,EU-ETS拥有了较为强大的数据体系,对各行各业的碳排放特征也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此时“基准法”的使用条件也达到了成熟,欧委会最终选择在第三阶段开始使用基准法,启动后的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总体前景是乐观的。我国正准备启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这对我国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总结EU-ETS的成功经验,在碳交易市场启动初期时采用的初始分配方法应以简单易操作、参与主体接受度高为主,保证体系的建立速度,使参与主体能快速融入市场中,并在实践中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③科学设置抵消额度

根据规定,EU-ETS第三阶段将继续允许使用碳抵消机制。可用于抵消的配额将包含两部分:第二阶段抵消额度剩余的部分及第三阶段新增配给的部分。二者相加共计约900MT,如此大量的抵消配额可能会对碳权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而欧盟极力推动建立新的行业信用机制(SCM),该机制是一种让发展中国家在某个行业建立“基线与信用”的机制,其产生的信用将被EU-ETS第三阶段的抵消机制认可。但对于该机制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表现出太大兴趣,而是更青睐于基于以CDM项目的形式进行合作,由此国际气候协议谈判将仍然充满着挑战,也将给第三阶段的信用市场带来新的问题。

④使用存储和借贷稳定市场

碳价不仅能反映一定地区内高碳产业的碳减排情况,而且也决定了企业减排投资的收益。同一切投资产品相同,产品的风险程度直接关系着其在市场的受青睐度,企业减排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其选择只有通过其他衍生产品及自身知识进行风险规避或者仅仅是等待。当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可预期,企业就会更愿意对减排进行投资。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能够帮助市场在不同阶段的过渡期起到良好的稳定作用,如今绝大部分的碳权交易体系均对市场交易主体允许在一定限制内进行配额的存储和借贷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种存储和借贷是有期限的,必须在稳定市场和配额堆积过剩之间进行良好的制衡,故存储和借贷的配额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总的来说,EU-ETS在第三阶段的改革是基于前两阶段的一个飞跃,但欧债危机的持续及国际气候谈判的不确定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抵销制度改革的效果,欧盟在未来还需要通过诸多工作来稳定市场内部在之前阶段遗留下来的不确定性。由于第三阶段EU-ETS与其他碳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接轨设置更开放了,国际的碳市场一体化又迈出了一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科斯定理在碳排放领域的一次成功实践,是欧洲环境管理从命令控制模式向经济激励模式转变的一次成功的尝试。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实施几年来,影响力逐渐扩大,市场运行成效逐步显现。从开始发展到现在,EU-ETS尽管为全球公认的规模最大体制最完善的碳排放贸易体系,但其在运行过程中陆续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整个体系的运行在不断的挫折和改善中前行。其带来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对于世界各国以及全球统一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相当宝贵的借鉴。表4.3为EU-ETS三阶段体系的差异对比。

表4.3 三阶段EU-ETS体系对比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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