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基于配额的市场还是基于项目产生的市场均是基于碳减排活动展开的市场,其本质都是以最低成本完成全球的减排活动。故两市场在交易主客体、机构设置、交易流程等方面虽有不同之处,但又有重合之处,而抵销机制将这两个市场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且两市场的价格波动会相互影响,二者交互构成碳金融市场。而碳现货、碳期货及其他碳衍生金融产品形成的市场交织性更强,市场参与主体往往通过对它们进行不同的组合以规避自身的风险。而一些国际机构、地区监管机构、投资机构等往往对多个市场均有涉及。所以上述划分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的是一个庞大的碳金融市场,参与碳金融产品交易的组织或个人构成了碳金融市场的主体。根据参与交易时不同的目的及参与形式,碳金融市场的主体又可划分为四类:政府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组织以及产品供需主体。
1.政府管理机构
(1)国际联合组织
其含义为在全球碳金融市场内围绕低碳活动共同谋求策略、联合一致达成国际公约及条款的,由各国家代表组织形成的政治管理体系。目前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政府管理机构为主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职能为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减排公约及规章制度,规定各国项目合作的实施流程、温室气体的监测标准、换算标准等,设定缔约国的排放总量上限,并根据相关理论有差异地规定成员国需承担的减排任务,并将配额下发到各成员国。定期审查成员国的任务完成状况,并制定下一期的减排目标和配额设定。由于一国被分配到的碳排放权配额量是否公平合理对该国的碳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和发展速度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于是,科学合理地设定各成员国的配额量对于维持一个国家碳金融市场在国际平台上的积极性和稳定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表4.2 国际碳金融市场主要机构
(2)国际公约下参与国自行设立的政府管理机构
不同国家的管理机构设立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都包括了:制定市场运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机构、技术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碳融资机构等。不同的机构承担着不同的责任,部分机构的权责与国际联合组织相似,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规定了本国内减排活动应遵循的流程及规章制度,定期对不同地区的排放量进行审查,强制减排的市场设定了配额分配到地区、企业应遵循的原则,对各地区相关减排任务进行制定与监管。自愿减排市场由于多为减排空间大的发展中国家,通常会根据本国的市场状况制定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自主积极参与到低碳活动中。
(3)各国下属的减排区域的政府管理机构
其主要形式为碳交易所。碳交易所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供需双方提供了一个便利的交易平台,大幅提高了碳排放权买卖的效率,同时,也为碳金融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美国早在2003年创立了首家世界规范的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其性质为自愿减排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有一系列规范的交易体系以及相对健全的碳交易金融产品。CCX由三个主要部分构成:芝加哥气候交易组织交易市场、清算和结算市场、注册体系。它还并规定了两期减排目标:第一期为2003~2006年,目标为将温室气体的总排量在规定期限内相对1998~2001年的排放水平降低1%,第二期为2007~2010年,目标为将温室气体的总排量减少6%。但由于当时碳金融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以及其较小的市场规模,CCX于2010年被亚特兰大的洲交易所收购。欧盟于2005年初构建了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的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也是世界上首现的跨国交易所体系。其参与国包括了欧盟的全部成员国以及一些后期加入的非成员国,并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等8个交易中心。由于其体系的完备性、市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产品的齐全性等,EU-ETS为全球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设计提供了相当高的参考价值。日本试行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EVTS)于2008年10月试行。其试图建立一个可实行碳抵消机制的体系,并将供需双方的要求缩小到小额排放主体也可自愿参与市场,JVETS的出现为其进一步的强制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期间,澳大利亚、英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于2013年正式启动了我国首个碳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之后陆续启动了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共7个交易所试点。根据我国的《碳市场蓝皮书》报告,截至2014年8月29日,各试点地区二级市场总成交量13021775吨,总成交金额49681万元。但重庆、广东、天津的二级市场常出现长时间的近零成交量。我国的碳金融起步虽然较晚,但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及发展极为迅速,全国统一的碳市场计划于2016年底最晚2017年启动。与此同时,我国的众多研发机构及低碳活动参与组织体正在努力进行交易机制和碳金融产品的研发创新。而作为具有巨大减排潜力的发展中大国,在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市场参与主体越发积极的环境下,中国的碳金融必将迎来其蓬勃发展的时代。
碳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有:①向碳权交易双方提供有效信息。碳交易所集合了市场上大量的买方和卖方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集合到一个数据平台供买卖双方了解,从而大大减少了买卖双方寻找合作方的时间成本,并让买卖方更好地了解到自身在市场中的定位。交易所通常会提供碳权卖方的供给价格和数量、卖方的需求价格和数量等,降低了市场供需双方寻求合作对象的时间成本,使得碳权交易的效率获得了提升。②制定交易的规章和流程。规章的制定是否健全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自身权益的保护,制定规范的、科学的交易流程和清算规则,是保证市场稳定性和参与度的关键,也是减免不必要的市场风险的前提。同时规范化的流程和清算方法也会提高市场运作效率。③研发创新碳权金融产品。包括设计不同产品的交易单位、交易时间、清算价格、相关税项、交割权利和义务、交割流程、保证金及支付等。在我国,大多参与碳权交易的企业组织和个体都缺乏通过购买碳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规避的意识。而我国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也较少,使得我国的碳市场系统风险较大,碳排放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剧烈。为此,科学设计碳权交易的诸如期货、期权、远期等各类碳金融衍生产品,是健全碳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
2.市场监管机构
(1)注册登记系统监管机构
主要职能:
①登记各交易主体的碳权配额持有量。
②审核及批准不同交易主体间碳权配额量的转移。
③共享碳权供需双方交易过程产生的信息。
④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和审核。
(2)碳排放量核查机构
主要职能:
①审核市场内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的监测计划是否已经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评估被核查单位的监测能力。
②制定详尽的核查方案,并对被核查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所提交的碳排放量监测报告进行相关的风险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报告与实际风险不符的现象。
③根据核查方案对被调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验明被核查单位监测的有效性、收集其监测过程中相关的数据信息、验收阶段性监测成果、对比现实数据及报告数据是否存在不一致性。
④审核完毕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问题以及相关改进建议,并为之后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提供依据。
⑤撰写核查报告。详尽地说明被核单位各方面的核查结果以及相关的问题及建议。进而保证碳权交易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中介机构
(1)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为了保证碳权交易的公正性,通过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买卖双方的交易涉及数据进行具体的核查与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有效地降低交易双方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
(2)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对于碳权买卖双方来说,碳权市场的庞大及其复杂性使得他们很难处理从外界获得的大量信息,为了保证信息处理的效率和有效性。通过寻找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团队为自身寻求高效的处理并搜集有效的交易信息,能大大地提高买卖双方的合作效率并有助于及时抓住机遇。对于跨国合作的CDM项目开发者来说,诸如Evolution Markets和Natsource等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所需单位判断CDM项目的合规性、提供开发CDM项目的方法论、处理需交予主管部门审查的各种文件、技术支持DOE项目的审定、协助申报单位与EB间的沟通及所获反馈的及时完善等服务等帮助。
(3)碳金融服务机构(www.xing528.com)
商业银行属于早期进入碳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其对买卖双方的联系起到了良好的中介作用,增强了碳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并进而增加了碳金融产品的流动性,成为了碳金融市场融资的主力军,使得交易成为可能。它是围绕着客户这个中心,遵循市场导向规律并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并提供了种类繁多的中介业务:融资业务、代理业务、研发设计新的金融产品、咨询顾问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结算业务等。对于进行CDM项目前期开放的企业,商业银行能够为其提供贷款,是我国大量CDM项目顺利开发的重要依托。目前世界上拥有大规模碳金融业务且服务体系较完善的商业银行主要有: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及汇丰银行等。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为:
第一,提供信贷支持。目前碳金融市场上常有的贷款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碳减排项目贷款。当参与项目开发或交易的主体没有足够的资金需要向商业银行贷款时,银行会通过对碳减排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未来收益水平的预测、采用的减排技术水平、项目风险的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判断贷方是否满足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提供碳减排项目贷款。成功申请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作其贷款的风险担保。第二种,CDM项目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该类贷款由CDM项目的开发单位将其持有的有效的远期合约即未来可获得的碳减排收益作为质押来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同样需要对该单位的应收账款水平能否覆盖贷款金额、CDM项目远期合约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提供碳减排项目贷款。第三种,低碳房屋抵押贷款。进行这种贷款的个人需要通过提供其拥有的低碳房屋作为抵押品从而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接着商业银行通过对该贷款者的的收入水平、个人历史信用记录、稳定性、提供的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房屋是否为低碳房屋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对满足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较低贷款利率、较高抵押率的贷款项目。第四种,低碳汽车消费贷款。与低碳房屋抵押贷款类似,贷款者将低碳环保汽车作为抵押品以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商业银行通过对贷款者的的收入水平、个人历史信用记录、稳定性、提供的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汽车是否为低碳汽车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对满足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较低贷款利率、较高抵押率的贷款项目。
第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商业银行根据碳减排项目开发单位的实际需求,站在开发单位的角度并为其提供投资本运作、财务管理、融资战略等金融活动提供有效的咨询、规范的分析及方案设计等服务。以帮助开发单位降低项目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让其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周转以便及时满足其融资需求,是一种促进碳减排项目实施更高效、顺利的综合性金融理财服务。
第三,作为市场的中介做市商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与参与度均较高,其具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同时拥有着强大的数据搜集能力得以建立一个碳金融交易的平台,为进行碳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买卖代理服务。通过买卖双方的有效报价快速地促成交易,从而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并为买卖双方大大节约时间成本。商业银行作为做市商参与到碳金融活动中使得资本在碳市场上具有了更好的流动性。
第四,研发设计新的碳金融产品。例如低碳信用卡、低碳债券等理财产品。通过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给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并增强市场资本的流动性,使得更多的主体积极参与到其中来。例如低碳信用卡对低碳产品的购买可提供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消费者对低碳商品的购买,从而间接地鼓励了生产者对低碳生产领域的开发和研究。低碳债券相对其他债权可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回报率,其中商业银行作为承销商对外出售,从而提高了项目的融资能力。由此可见,商业银行通过开发和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并同时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到低碳建设中。使低碳项目的融资方式更多样化的同时有利于加速低碳社会的建设进程。
②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顾名思义为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其在当今尚未完全成熟的碳金融市场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风险规避的作用。目前全球碳保险业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有:美国国际集团(AIG)、英国Kiln保险集团、瑞士担保公司等。针对交易者可能面临的碳金融风险,保险公司推出了宏观碳保险和微观碳保险两种业务大类。宏观碳保险主要针对交易过程中价格的波动提供担保服务,例如碳交易政策风险保险、碳排放权信用保险、森林碳保险等。微观碳保险主要针对低碳产业提供相关担保服务,例如绿色建筑覆盖保险、企业绿色商业保险等。
保险公司通过为碳交易针对性地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让市场参与者拥有预先支付风险的选择,从而使得碳金融市场更为稳定,提高了参与者的安全性和积极性。而作为同样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偏好设计并提供一些融资业务。
③基金公司
在碳金融市场中,基金公司为参与主体提供碳基金服务。碳基金是由政府、企业、政府企业混合制或个人设立的以融资建设低碳项目为目的,在建设成功后给予投资者一定回报的一种理财产品。碳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刺激减排项目的开发,并在市场出现风险导致价格波动时起到资金杆杠作用,有效稳定市场,同时还可加大碳信用产品及资本的流动性。碳基金是碳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碳基金根据其资金来源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公共基金。此类基金的资本全由政府提供,如英国的碳基金、芬兰碳基金、瑞典的CDM/JI项目基金等。第二类,公私混合基金。其本质为政府与企业联合提供的混合制基金,也是市场上存在最广泛的一种基金。例如世界银行参与设立的碳基金、日本碳基金、德国KFW基金等。第三类,私募碳基金。为企业或个人完全自行设立和募集的一种基金,如Merzbach夹层碳基金等。
碳基金根据其设立主体可分为六大类:第一类,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基金。如比利时的CDM/JI招标基金,该类型基金在碳金融市场中虽不常见,但由于其拥有政府作为支撑,往往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且信用好、风险低并具有良好的规范性。因此只要一出现,成交率往往较高。第二类,由政府出资、企业负责管理的基金。如丹麦政府作为需求者向其碳市场购买减排额度设立的基金,此类基金的设立通常是为了节约政府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将管理权下放到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让其来进行市场操作。第三类,由政府机构出资、国家开发银行负责管理的基金。如荷兰欧洲碳基金,该类基金的发行间接代表了各国政府积极参与减排的意志,并满足各国政府在低碳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此类基金同样具有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且信用好、风险低并具有良好的规范性的特点。第四类,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由企业负责管理的基金。如多边碳信用基金,该类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政府机构,由于其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信誉度往往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的资本投入到其中,在碳金融市场尤其是基金市场的竞争力较强。第五类,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由国家开发银行管理的基金。如原型碳基金,该类基金由于其特殊的主体构成使得资金来源的渠道广泛,在低碳项目开发和实施中被广泛运用。第六类,由企业出资并进行管理的基金。如英国排放贸易公司设立的基金,该类基金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在碳市场上买卖碳减排额度以赚取利润,在市场上存在较为广泛,参与度高,但其相对前面几种类型的基金风险更大,可获得的回报率也更高。
④投资银行
在一般的国际商品市场,金融投资机构对市场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量。资本的流通直接影响着市场的活跃度以及参与者对商品和资金的可获得性。在国际流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亦是如此。碳排放市场起步晚,金融衍生产品并未普及,大多市场参与者并不能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品为自身参与市场规避风险,市场价格较为脆弱。另一方面有些减排项目的投资额较大,部分参与者会存在资金难以周转的问题,这时,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银行就能充分发挥作用。投资银行能够为减排项目的合作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将碳资产进行证券化使其在市场上流通能力进一步增强并规避风险,作为中间做市商按客户的要求进行代理交易等。投资银行不仅增强了资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可获得性,还为市场进行套利和风险规避提供了更多的金融衍生工具,是碳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有力支撑。
⑤碳信用评级机构
碳信用评级机构是一种对低碳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级,并给投资者提供低碳项目的投资价值、风险参考的机构,是市场参与者碳融资战略建议提供者。金融危机后,EU-ETS市场交易的活跃度较高,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私人投资者竞相加入碳金融市场,碳金融理财业务在欧洲金融服务业发展迅速,短短几年里碳金融与金融领域迅速相融,碳信用评级的必要性也由此显现。世华财讯(IDEA carbon)于2008年成立了首个独立的碳信用评级机构(Carbon Ratings Agency),该碳评级机构致力于将碳标准化成一种商品,并创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专属于碳抵消或碳信用,通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法,以及一系列复杂的审核、计算对参与评级的项目给出不同等级。让全球的投资者拥有相同的判定标准来评估并衡量经过碳信用评级的低碳项目的投资价值,从而选择符合其信用评级的投资项目,进而使得风险将变得可以管理。碳信用评级机构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同时也间接刺激了低碳项目开发者提高其项目质量的意识。有关专家指出一些低碳项目存在的风险仍被低估,但同时也指出低碳投资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
碳评级机构将基于对每个项目的分析以及对该项目是否能够达到在特定时期削减特定数量排放量的承诺进行评估,为每个碳抵消项目的资产进行评级,并根据项目的风险和质量将其划分为最优上限为AAA的评级,风险较高的最低至D的项目评级,等级越高意味着项目实施成功的可能性越大。碳评级机构可以为准备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自愿市场的需求主体针对投资的标的项目及东道方提供详细的信用评级服务,包括对项目可行度、实施环境及参与主体自身情况等各的详细评级。
对项目的评级通常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搜集低碳项目的数据信息并录入数据库,为之后研究分析其信用等级做好基础准备。第二,使用具体的分析研究方案对项目注册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第三,对进行了风险评估和识别后的低碳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得到评级。第四,出具最终的评级报告。
作为全球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标准普尔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了一份报告,阐述了如下内容:在未来,气候的变化将会对主权的信用评级产生影响。并且还指出,气候的恶劣尤其是温室效应的加深对经济增长以及公共财政会带来不良影响,还可能消极地影响一些国家的主权信誉度。但现今的评级机构都还未针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来调整国家主权信用的评级模式。然而,气候变化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越发的显著,碳排放量作为衡量区域乃至全球变暖的重要指标,在未来很有可能被纳入主权信用评级体系。一旦主权信用评级引入了国家碳排放情况作为指标,国际气候政策与格局的发展将会受到重大影响并有可能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不过总的来说,碳信用评级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的标准,对于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规避及质量提高都给予了莫大的帮助。
4.市场交易者
(1)碳排放企业/组织
此类交易者为国际公约国下各地区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在国家受到国际公约的约束下,该国对其下属地区也根据自身政策进行减排任务的分配,并逐级以配额或排放上限的形式将排放指标下发到企业。在强制减排的模式下,一国的排放总量、其下属地区的排放总量、企业碳排放量的上限和初始配额量都将得到一定的规范限制。在这种限制下,受到法律法规约束范围内的碳排放主体之间可以相互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并根据本国的相关规定来了解是否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额进行碳抵消机制。通过这种灵活的机制,拥有剩余碳权的企业可以依靠卖出碳权以获得收益,而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碳权来降低减排成本,从而使得全球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着减排活动。由此也可以看出碳排放企业/组织在参与碳金融市场中占比较大,其行为的总和直接影响着整个市场状态,因此为碳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者之一。
据我国学者程炜博(2015)的描述:“在现货交易中,受约束的碳排放企业将根据自身的生产计划、财务状况、减排技术水平以及先进技术减排成本与购买配额成本之间的比较分析,从而选择是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减排还是直接购买配额。在远期交易中,受约束的碳排放企业通过自身对于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走势的判断,以及自身对于碳排放量的实际需求量,从而实现对冲风险,降低财务成本。即受约束的碳排放企业若预计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有走高趋势,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前购入碳配额,从而锁定交易价格;若预计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有降低趋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多余的碳配额卖出,从而实现盈利,避免由于交易价格降低而带来损失。”
世界上较为典型的受约束的碳排放企业主要分布于EU-ETS所包含的成员国内。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在《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强制减排的承诺,但也积极投身于减排的建设之中,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7个碳排放试点省市,覆盖范围内的交易者主要为受约束的碳排放主体。
(2)低碳项目投资单位
由于低碳项目涉及的机构、领域众多,即便是较小的项目也会存在融资难题。而单靠政府的基金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碳金融市场与普通金融市场一样,是完全对外开放的。所以任何有投资意向的单位均可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并且非常受到欢迎。作为碳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之一,低碳投资者为全球的低碳活动顺利运行提供了一定的助力。全球著名的低碳项目投资单位有:美国的RNN资本公司,该公司拥有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对冲基金,为融资者降低风险;美国的Citadel投资集团,该公司为欧洲碳基金的股东之一,总资产规模超过120亿美元,是一家大型投资基金公司;除此之外全球较为著名的还有Dexion资本公司、udor投资资本公司、Stark投资管理公司等。
低碳项目投资单位还可通过与中介咨询公司合作,通过对低碳项目开发管理公司的经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能力、减排技术水平、行业经验及项目的收益预测等进行详尽的调查、了解与评估后,最终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若成功投资,低碳项目投资单位还可通过利用碳远期交易提前进行远期套利,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3)个人投资者
基于碳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在碳金融产品价格波动时做出投资决策,且相对投资单位,个人投资者的买卖操作更为灵活。他们可以根据时机的判断随时进入或退出碳金融市场,通过做多或做空以赚取碳金融市场价格波动时的差价,从而获取个人利润。个人投资者散落在世界各地,同样为为全球的低碳活动顺利运行提供了一定的助力,增强了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并转移了碳排放权交易的部分风险,因此也是碳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交易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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