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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分类研究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策法规方面,该类市场的政策法规通常由直接管辖该市场的相关政府及碳交易机构的相关机构部门共同制定。在市场运行时间维度方面,与基于项目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不同,该类市场通常具有阶段性的设置。就现有的碳权交易市场来看,骆华、赵永刚、费方域对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比较分析认为,大多数国家市场运行设置的机制实施时段都存在一些问题。

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分类研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出了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问题中以解决在碳排放过程中出现的负外部效应,随后的《京都议定书》继承了《公约》的意志并进一步的制定出了排放交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DM)及联合履约机制(JI)即“减排三机制”。由于成员国存在国家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其可通过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采取适宜本区域开展减排活动的机制并开展低碳环保活动,进而缓解全球由温室效应带来的危急情况。而在这三种基础机制中,排放交易机制(ET)是基于碳配额的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及联合履约机制(JI)是基于项目合作的交易机制。不同机制产生的市场所包含的主体、客体、机构等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相互融通的地方。存在差异性,也具有共性。

1.基于配额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

配额交易机制是一种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转换为“碳信用”(又称碳配额、碳排放权)作为衡量单位,并由政府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之后参与主体通过自身减排情况进行买卖碳信用以进入减排任务履约的市场,所有的配额交易市场在最高点都受到全球总排放量的限制。该类市场也是碳减排活动中最常见的市场。上至国际平台,下至省市地区,国际平台的IET、欧盟的EU-ETS、美国的CCX(其母公司于2010年被亚特兰大洲交易所收购)、英国的UK-ETS(后合并入欧盟减排体系)、日本早期的自愿交易体系、我国的七省市碳试点等碳交易体系形成的市场均为基于配额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

政策法规方面,该类市场的政策法规通常由直接管辖该市场的相关政府及碳交易机构的相关机构部门共同制定。例如IET的相关政策法规是由各国代表共同制定,EU-ETS的政策法规由欧盟委员会制定,我国的七省市碳试点的政策法规由各相应省市的政府及交易中心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政策的内容包括了总量上限的设定、分配方式、监管方式、计量标准、抵销机制、存储期限等。法律法规则通过法律层面使得政策更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以保证市场建立的有效性。

在市场运行时间维度方面,与基于项目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不同,该类市场通常具有阶段性的设置。往往会递进式地规定不同阶段的市场总体减排目标,以保证市场整体减排效果保持在越来越高的水准。其中涉及到的配额能否跨期存储,以及能跨多长期存储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到市场在每一阶段末的稳定性。

在机构设置上,同为基于配额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由于其市场的地域性差异涉及到的机构也会有所不同。但总体基本都包括相关政府当局、相关碳交易中心或交易所、监督管理局等。根据不同市场的发展状况,又可能会涉及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根据政府的扶持力度,各市场的低碳基金机构、宣传机构等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另外,该类市场又分为强制性减排市场和自愿性减排市场两种。在发展过程中强制性减排市场占比越来越大。市场的参与主体往往由政府根据当地的历史排放特征做出相关标准并纳入一定数量的企业和建筑单位作为参与主体,其余未被纳入的可自觉加入。参与主体在履约期限内可根据其自身状况展开减排活动,过程中可通过买卖碳权来减少自身减排成本或赚取一定减排收益,最终完成减排履约。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碳交易课题组(2014)的统计,欧盟排放权交易市场中EU-ETS配额的成交量在2010年达到了1198亿美元,约占全球总交易额的84.4%(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接下来的年份额度还在不断上升。基于科斯定理,这种市场运行的原理是整个欧盟的温室气体的排量被限定在一个总额的基础下,各国再根据欧盟制定的规则为本国设定一个排放上限,之后再将额度下分到本国碳排放的行业组织或个体。在市场范围内的组织或个体可以自由买卖被分配的碳排放权(以下简称碳权),当排放超过初始分配额时将会被罚款,并从次年的排放配额中扣除对应的数量。在这种市场机制下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规律下其价值以价格的形式体现了出来,并流向更需要的地方。相对以项目为基础开展的碳减排活动,这种市场使得碳减排和交易的灵活度更高,资金、产品的流动性更强。但是同时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尤其是当多个国家合作成一个庞大的市场时,如何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就更为重要。而换个角度看,这种买卖机制可能会使得资金雄厚、减排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排放源获得出售碳权带来的收益及更好的技术,而那些资金不足或减排技术较差的排放源则会更倾向于购买碳权。从减排成本上来看这的确是在相同的减排程度上花费了较小的减排成本,但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造成减排技术发展的两端化:拥有优良减排技术的排放源获得资金并获得更好的技术研发能力,技术水平不高的排放源无法获得足够研发技术的资金或能力。这样会使得一些刚起步的高碳产业得不到良好的发展就关闭在摇篮里。不利于一些新兴但是属于碳排放类企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会使得一些减排技术较差、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因为长期没有开发或引进优良技术从而无法做大做强。且从减排义务的要求及类似于像欧盟制定的超额排放会被罚款这类规定来看,碳权的购买方对碳权价格的决定能力要弱于卖方。故在面对该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办法时,需要辩证地看待制定的相应政策本身及细节的规定会带来的利弊,并在总体利大于弊及长远发展的角度权衡取舍。当然不断地探索更好更完善的市场政策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就现有的碳权交易市场来看,骆华、赵永刚、费方域(2012)对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比较分析认为,大多数国家市场运行设置的机制实施时段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时段的设置没有阶段性,即缺乏阶段性的减排计划,如日本的JEVTS。这会使得整体的减排进程不能够被准确地把控;或者设置时段太短、计划不够长远,如早期欧盟的EU-ETS。这会使得市场主体由于在阶段末期由于担心政策的变化而做出的一些行为影响市场的稳定。在EU-ETS系统中,欧盟将实施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13~2020年。2020年后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沿用现有机制还是创新机制还没有落定,其他的一些国家则在21世纪初开始陆续启用一些减排机制,但没有进行阶段划分也没有一个长远减排计划。如今经济和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正不断加深,碳金融的发展也不会例外。控制温室效应的发生,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也是人类长期的责任和义务所在。在未来,各国的碳市场势必会逐渐扩大并与国际接轨,而如何使得这种接轨顺畅则有赖于各国的长期规划。经济全球化下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使得市场机制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使碳排放权更进一步的流向最被需要的地方。但随着市场扩大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是需要被重视的。各国不仅要对国内有一个长期的市场运行计划,同时要加强与国际平台的互动与合作,积极投身到碳金融发展建设当中。

2.基于项目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

基于项目交易机制产生的市场由包含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及联合履约(JI)市场,与配额交易市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受全球碳排放总量的限制。由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减排技术的差异,而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不承担强制减排的责任。所以这两种基于项目交易产生的碳市场能够有效地使得具有巨大减排潜力的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到全球的减排活动中来,并给予了不同国家之间技术合作交流的机会。

(1)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www.xing528.com)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附件1缔约方的国家可以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项目合作来实行境外减排,从而完成其自身的减排责任。由于当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国际分工使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呈现出了高碳排放的产业结构,在CDM项目合作中,发达国家通过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其降低排放量或获得温室气体回收技术。在合作成功之后产生的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经核证减排单位(CERs)”来衡量,并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签发方可有效。

在机构方面,由于全球碳市场起步较晚,现今还在不断的优化阶段。由于CDM项目的跨国性,其流程也较为复杂,涉及到的机构也较多。主要包括项目合作双方机构、合作双方所属国家政府、项目指定经营实体、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缔约方会议(COP、MOP)。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经历八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识别阶段。该阶段合作双方将就项目合作意向、主要技术、合作规模、资金安排、权责分配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基本达成一致。第二阶段,项目设计阶段。若第一阶段之后合约双方确定会开发CDM项目,那么就可以进入该阶段进行项目设计文件(PDD)的制作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整体概述、减排技术、所需时间、碳排放计算方法、减排效益等,并且要根据EB规定的标准格式撰写。第三阶段,项目批准阶段。该阶段需要经历国内CDM主管机构的审批,在我国为国家发改委负责批准。第四阶段,项目审核阶段。在本阶段,项目开发者需要通过寻找一个负责其审核认证工作指定的经营实体并与其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审定机构会根据CDM的相关要求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估,只有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不同的项目类型需要寻找相应指定的经营实体。第五阶段,项目注册。在指定经营实体确认CDM项目合格后,其就会向EB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只要EB中提出复核的专家在3个以下,或在收到注册申请后8周之内无异议,项目就视为注册成功。第六阶段,项目实施与监测阶段。该阶段首先要对项目的实际排放量进行监测以提前确认减排量,之后根据PDD中的方案开展减排项目,在减排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指定经营实体报告。第七阶段,核查与核证阶段。该阶段由指定经营实体对注册的CDM项目在实施后产生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并通过相应的计算规定转换为CERs,出具核证书。第八阶段,签发阶段。该阶段由项目负责的指定经营实体提交报告给EB,向EB提出签发申请,在发出申请后的14日内若EB无异议则视为被自动签发。若有3个或3个以上的缔约方提出质疑则复核的审查报告需在审查确定之后的30日内完成。

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技术相对较好,在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较高。CDM的合作形式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同时有利于带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技术进步,使得发展中国家广阔的减排空间得以发挥。核证减排量的出现使得减排任务的完成方式变得更灵活,同时提高了市场的参与度。但CDM的谈判过程较长且复杂,且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决策上可能较为被动,另外在项目的申请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壁垒。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第51次会议上,中国最终有10个风电CDM项目被拒绝,其余项目则进入受审或修改阶段(中国碳交易网报道)。CDM项目的碳交易额在全球碳交易总额中的占比一直都不高,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减排潜力。由此,对于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碳金融的国际平台上获得话语权及定价权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在全球的CDM市场中,被重点开发CDM项目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为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几个国家。而我国为全球CDM项目最多的国家,具有巨大的减排潜力。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CDM项目也随之启动合作。在启动后至2007年,CDM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获得了飞速发展,但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打击,CERs一级市场遭遇了首次下滑,二级市场大量抛售,交易额达到历史最高峰263亿美元。随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成交额都进入了下滑阶段,CERs在全球碳市场信用额度中占比也由2005年的23%一路下滑到2011年的1%。据UNFCCC统计,截至2011年5月24日,全球已注册CDM项目共计3126个,其中中国注册的项目为1404个,位居全球第一,占比44.91%;其次为印度,注册了663个,占全球的21.21%;第三为巴西,注册了192个,占全球的6.14%;第四为墨西哥,注册了125个,占全球的4.03%。其余发展中国家的占比均较低。而2012年后,EU-ETS市场抵销机制只接受产自最不发达国家的CERs,这对CDM市场又是一项重大考验,欧盟配额市场本来就是全球最大的碳权市场,也是CERs需求量的有力支撑,在面临冲击后的CDM市场若不能找到新的突破口,再面临来自EU-ETS需求的减少,其开发动力将被大大削弱。

(2)联合履约机制(JI)市场

在联合履约机制(JI)市场下,《京都议定书》附件一中的发达国家一方通过给另一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或回收活动,最后得到排放减量单位(ERU)以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任务。其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减排技术的沟通与交流,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但由于发达国家减排空间本来就小,且基于项目的合作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JI项目产生的碳交易额就相比CDM更少了。

联合履约项目的执行过程主要经历六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探索。由项目发起方对项目是否存在减排潜能且是否符合联合履约机制的标准,草拟该项目的实施可能性。第二阶段,具体可行性分析。在第一阶段草拟通过后,该阶段需要对可减排的温室气体量进行估算,包括该项目执行前排放源的排放量和项目执行后排放源的排放量计算。第三阶段,项目的批准。该阶段需要项目的东道国和投资国共同批准方可执行。第四阶段,项目运行阶段。包括运行过程的管理和跟进。第五阶段,项目监测。该阶段是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项目执行进度、预期效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定期的收集并与计划进程进行比较。第六阶段,减排单位的核查与发放。在项目顺利完成后,有关当局需要通过程式一或程式二进行项目减排单位的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减排单位的发放,并通过国家登记注册进行。

自从联合履约项目合作市场启动以来,其参与国的数量一直在逐步上升,并且至今已将附件一缔约国全部覆盖完毕。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截至2016年2月1日,全球联合履约项目共有761个,其中含已注册项目555个,其中俄罗斯和乌克兰拥有JI项目共计503个,占全球比例的66.10%,包含已注册项目346个,项目注册率为68.79%;东欧拥有JI项目共计208个,占全球比例的27.33%,包含已注册项目164个,项目注册率为78.85%;其余发达国家拥有的JI项目占剩下的6.57%。以国家为单位看,乌克兰拥有JI项目共计321个,位居全球第一,占全球比例42.18%,项目注册率为77.88%;俄罗斯有JI项目共计182个,位居第二,占比23.92%,项目注册率为52.75%;捷克共和国拥有JI项目共计59个,位居第三,占比7.75%,项目注册率为98.31%。其余缔约国的项目占有率均低于5%。具体统计如表4.1(数据来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表4.1 全球JI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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