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问题的奠基理论可追溯到1960年科斯通过《社会成本问题》提出的通过界定产权并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后被誉为科斯定理。Dales(1968)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首次提出排放权交易(ETP),同时给出了排放权的定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有权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即为可交易的排放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如何建立、完善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相当深入,其中对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研究是核心问题。Gert Tinggaard Svendsen、Morten Vesterdalb(2003)就体系涵盖范围、排放配额分配、如何将排放权配额交易与其他政策工具融合、执行强制力4方面,结合考虑经济、行政管理、政治因素,为欧盟设计了一套简便、可行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Samuel Fankhausera、Cameron Hepburnb(2010)提出为使得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具有可预测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灵活性,应采用较长的承诺期跨度、允许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有限度允许跨期借贷、对配额进行拍卖、储备及制定碳价上下限。中国的相关研究中,张健、廖胡、梁钦锋、周志杰、于广锁(2009)通过一般均衡模型(CGE)和Chen F.Lee提出的计算模型分别计算得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的综合影响,指出无论是碳税的征收还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行,都会对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结构产生很大影响,但是相比于碳税,碳交易机制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影响更小。排放权交易成本也是排放权交易中不可忽视的部分。Stavins(1995)指出排放权交易成本与排放权市场交易量成负相关关系;我国学者胡民(2006)也认为降低排放权成本是有效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前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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