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学派的创始人,其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产权理论被后人称作科斯定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科斯理论便从理论走入了实践。科斯理论的成功实践进一步确定了“市场失灵”同政府干预的关系,进一步加深了“市场是美好的”这一理想概念。科斯定理又可以细分为科斯三大定理,运用科斯理论来研究环境的负外部性时,主要运用的是科斯第一定理,后来的科斯第二定理及科斯第三定理是基于科斯第一定理的修正和改良。
1.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不管产权在最初如何进行分配,市场配置都会通过参与主体的谈判与交易使得产权的分配最终达到最优情况,也就是效用最大化。其中涉及到两个重要的假设:
第一,交易成本为零。即谈判双方进行交易时不存在价格博弈的过程,双方都自愿地与对方快速高效地完成交换,不存在谈判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或机会成本,并且这种交换不会让双方的效用变得更差。根据科斯的描述,即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运用价格机制所需的成本”,这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隐含基本假设。
第二,产权的初始界定明确。即财产一开始归属于哪一方参与者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以环境污染为例,该假设表示:厂商和居民对环境资源的产权都划分清晰,要么公共环境归居民所有,厂商无权污染;要么公共环境归厂商所有,居民无权干涉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将科斯第一定理运用到居民与厂商的例子中则表现为:如果厂商和居民之间进行谈判及交涉的成本为零,则无论环境的所有权怎么安排,最终通过谈判和交易都可以使得社会环境资源的产权配置达到最优。也就意味着在缺乏外部性和市场完全竞争等一系列“经典”假设条件时,厂商及居民在连续的个人决策中仍然能够使得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从而社会也就不存在成本问题了。
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对解决一些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问题产生了新的启迪。首先,该定理提出在满足交易零成本的假设前提下,谈判双方在协商和交易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的成本,而且无论产权在最初如何进行划分,社会资源配置总能通过一个零成本的动态过程达到最有效;其次,该定理清晰说明了若在现实中存在交易成本,产权初始划分的高效率将会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向最有效的方向发展,在未来的某个时点达到最优;最后,科斯提出“由于不存在统一适用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办法,即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没有理由认为,通过市场和企业就不能解决问题,政府管制就是必要的。”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从环境污染问题入手,提出了“问题的相互性”。若同意污染,那么被污染者将遭受损失,若禁止污染,则污染者利益受损。因此,“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为了探讨解决的办法,将总体损害最小化。科斯引入产权分析在书中分析了10多个环境相关的案例。其通过产权分析以处理外部效应问题进而使得社会总资源配置最优化,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阐明了企业为何要存在、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及交易成本的意义,为产权分析奠定了基础交易成本理论,即“利用价格机制产生的成本”或“通过市场交换产生的交涉成本”。科斯的方法除了用于环境问题,他的思想也可以被应用到解决一些经济发展问题中去。
2.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由于产权在初始划分以后无法通过连续无成本的交易促使社会资源分配达到最优,因此产权初始划分的不同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高低。科斯在他的书中描述到:“在正交易费用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该定理是在科斯第一定理上的完善,抛弃了“零假设”成本,更贴近于现实。
科斯第二定理明确地揭示了制度、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他表达的含义是:为了达到或无限的接近于最优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制度成本在制度被设立时就应当被重视。他还指出,企业并不是市场的唯一替代形式,政府对市场运行进行管制同样可以,而经济体制的构建涉及到收益是否能覆盖成本,这里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经济组织的形成成本、运转成本、变动成本等。威廉姆森将企业和政府概念一般化为经济组织形式的科层制,与市场制度相对应,进而形成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市场与科层是组织经济交易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主要形式,其选择取决于两种形式的相对效率。科斯定理提示人们:在经济运行中,要使产权明确化,在制度选择中,要重视交易成本及总的制度成本的比较。总的制度成本应包括生产成本、微观组织成本、交易成本、宏观管理成本和制度转换成本。科斯定理要求,实现同样的目标,总的制度成本最低,前提是产权明确化,但不能说这就意味着否定公有制和实行私有化。科斯定理不直接评价公有制和私有制哪个更有效率,这并不能降低科斯定理的意义,因为它提出了制度与效率的关系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阐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3.科斯定理与环境问题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进步的源泉所在。而环境问题是指那些因为人类为了生产与发展肆意开发环境、没有遵循生态规律引致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而环境问题的本质则显现出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达到良好的协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资源的使用程度剧增,人对自然开采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继而由经济的不健康发展而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具有全球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其中以温室效应最受关注。
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过量而造成的全球气温升高,即温室效应,其本质也是由于温室气体在生产过程及人类生活中被排放时带来的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而被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通过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科学量化的划分,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等产权,持有排放权的人可以根据其权利进行规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这种方法有助于将温室气体原本由于无排放成本而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通过将碳排放权进行合理划分并使之在市场上可以交易流通,碳排放权以配额的形式发放给被规制到碳排放系统中的排放主体(也即交易主体),并通过对规制系统内的碳排放总量设立一个上限值,这样,碳排放权便被量化为一个“商品”,在市场上便有了相应的供给和需求,其内在价值也将以价格的形式在市场规律和政府管制的共同作用下体现。在此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将被转化为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需要承担的成本之一。根据科斯定理的这种思想,原本由于碳排放引致的负外部性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有了新的解决方法和理论根据。在碳排放权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初始产权划分明确,在总排量上限和减排任务的规范,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管制的作用使得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的企业和有权不受污染损害的公民最终可以通过谈判协商及产权的交易来使得原本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企业由于分配到的有限碳权进而承担了一部分环境保护的责任,当期排放超标时要接受相应的惩罚。与此同时,由于产权的划分明确,企业可以将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减排成本与产品收益进行比较,并根据其自身的经营目的,通常是利润最大化目的,进行能给自身带来最高经济效益的碳排放权买卖。
4.科斯定理的利与弊
自从科斯定理被引入解决环境问题后,世界学者对其利弊看法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新的思想,使用科斯定理着手解决环境问题具有以下优点:(www.xing528.com)
第一,科斯定理使得全球减排活动有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实现。
第二,政府可以通过免费分配、出售、拍卖等形式向市场引入排污权许可证,进而控制环境的污染总量和及排污权的价格,从而使得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在有效使用政府管制的手段下保证了市场机制也得以发挥。
第三,科斯定理解决环境问题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出发,不涉及关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政治性问题。
第四,科斯定理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给予产权的共有者们一个边界商讨的机会,使得谈判成为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规范。
第五,运用科斯定理的原理解决问题,有效地避免了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估计不准确而导致的企业和个人不愿意投资的现象。
但科斯定理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这也给未来的学者研究留下了更多的空间和优化的机会,其缺陷主要如下:
第一,科斯定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假设是产权是明确界定的。但诸如树林、耕地、农田等自然资源的产权容易界定,但诸如臭氧层、大气层、阳光等共有自然资源是难以界定产权的。外部性难以避免地会产生。在这些情况下,产权途径显然不适用。因此,科斯手段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科斯定理难以解决不存在竞争或竞争环境不够充分的经济问题。以发展中国家为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采取计划经济手段,并且还需要经历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与真正的市场经济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科斯定理在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越小,其越符合零成本假设,就越能靠近社会资源最优化的结果。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成本往往很繁杂,诸如交易过程的信息搜集和判断分析、协商过程中的时间人力地点成本、搜集讨价还价的依据等。如果交易成本高于社会净收益,那么交易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也无法使得社会效益达到最优。一些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到的案例由于交易主体只有两个故可以忽略交易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污染的危害对象往往是数不胜数的。根据产权原理,政府需要将所有被危害的人都召集到一块,并综合考虑每个人根据其拥有的产权所提出的相应的赔偿,如此一来交易成本将变得非常大,且由于无法精确界定哪些人是受到危害的,所以很难聚集到全部被危害者。
尽管如此,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还是为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启发:
第一,将原本人类无价值意识直接使用的环境资源赋予了价值论。他认为人类其实本身对资源环境就拥有着行为的权利,而一些会产生外部负效应的诸如水污染、噪音、空气污染等其本质上也属于生产要素,它们能在生产排放的过程中给生产者带来一定的成本和收入,而这种成本长期以来并没有计入生产成本中而是被转移到了外部,而生产者却通过对其估价并买卖以谋得利润。人类由于长久没有充分意识到环境资源的有用性及稀缺性。便潜移默化地形成了成品高价、半成品低价、资源无价的价值观,而由于人类经济发展落后、生产效率低下,最终导致了资源的破坏及人与自然关系失去平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经济进步,对环境的需求不断扩大,人们会发现能被人类加以利用并发展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若人类肆意开采破坏了生态再生平衡则环境资源的供给将变得不可往复。环境资源的产权虽然可以在个人之间转让,但这并不表示持有产权的个体可以对环境为所欲为,只有通过可持续发展,我们的子孙后代才能和我们同样享用环境资源,否则只会自食其果。
第二,让人类更充分地了解了外部性的重要性。外部性的内涵极为深厚,拥有很大的研究价值。除了经济和环境以外还有很多领域都会出现外部性问题。在公共财产及共有产品出现的相关问题方面,外部性理论也给予了解决问题的新的思想,从更宏观的角度观察,外部性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个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制度比较问题。综上所述,对外部性理论展开研究并应用于各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三,他阐述了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进行干预的重要性。由于外部性往往不能通过私下交涉成功解决,而其不解决带来的后果就是总社会效益的降低。那么政府就必须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环境产权,免其受到侵害,并保证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由政府参与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让产权的划分成本降低,并有助于产权制度的成立与普及,尤其是在产权保护和产权纠纷等问题的解决上,政府的效率是大大高于私人的。但也要注意政府的干预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然只会适得其反。政府的干预是为了在保护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的前提下,让自然资源在达到最有效配置的同时使社会总效用达到最优。换一个角度看,科斯理论应用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行使权利的有效性,而不只是政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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