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产权的界定与交易。马克思认为,产权的本质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其表面看起来阐述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其本质是在阐述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现实生活中所有经济往来活动的进行首先要有制度的安排,而这种制度的安排的本质是对人与人之间可行使权力的安排。因此,只有先界定产权,才能进一步进行经济分析。即先通过法律法规设定人类可以做什么及人类不能做什么,然后可以通过相互交换权益进而最大化社会总产品。而产权的交换首先会出现在生产资料的生产环节,然后再出现在商品市场。而在整个过程中会产生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和生产成果的最终分配方式等问题,人类正是围绕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才形成了后来多样化的经济关系以及对应的利益分配构成,这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后来我们称作的所有制。产权的划分能提高社会资源的分配效率,进而最大化发挥资源的作用。一种高效的产权划分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明确性。明确地界定财产所有权者对其所有财产的一系列权益,一旦这种权益遭受侵害,侵害者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二,专有性。描述了财产所有者从其所有财产中获得的得失都归于所有者;第三,可转让性。财产所有者可将其财产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其他所有者,使其获得更大效用;第四,可操作性。即财产所有者在现实中能切实执行由于产权的划分而带来的一系列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界定受到社会制度、价值体系、文化因素等的制约。而一国的制度是与社会的道德体系紧密关联的,只有当社会的道德观念与产权制度内在相吻合,产权制度才能得以顺利实行,因为人们觉得其合乎情理。而与社会道德体系或价值观念过于不符合的制度要在社会上执行起来将会非常困难。正是如此,虽然划分产权在很多情况下会使得社会效率提高,但这种情况能够成立的首要保障是该社会的产权制度与社会大众的道德体系与价值观念相符合。
经济学理论有这样一种观点:一项资源只有具有稀缺性时才有交换价值。而环境的功能资源及其容量资源都具有稀缺性。绝大部分环境资源的产权在共同的社会意识下被划分为共有产权,即为这些环境资源是某一社会群体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没有任何一个个体单独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共有产权的边界是明确的,无论从时间维度还是空间维度看,它理当归属于所有社会成员,包括未来的社会成员——人类的子孙后代。所有社会成员对地球的环境资源具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社会成员对环境资源的这种共有性使得法律难以在现实中具体明确划分每位社会成员对环境资源产权的占有。在初始人类社会,社会的生产率低、人口稀少,当时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可以在不破坏生态大循环的前提下就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然而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开始上升、人口开始膨胀、资源环境遭到滥用,人类开始意识到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能像原来那样自我修复并无尽的给人类提供足够的资源了。在人类开始产生环境保护意识时,环境资源的价值性及其稀缺性也开始逐步体现出来。然而由于人类发展太过迅速,而这种保护意识直至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才开始被大众意识,如此情况下,使环境容量资源变得格外稀缺。(www.xing528.com)
科尔曼(1990)在从法律角度论述产权时阐述到,如果法律未明确界定某一产权,但产权的拥有者通过自身的认知已预设了其控制边界。而不同拥有者具有个体差异性,这将导致其各自预设的边界间出现了重叠的可能,由此将会出现二者利益的冲突。对于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环境资源,共有产权的边界只对集体而言是明确的,但对个体而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且由于不存在规范,无法实现排他和可转让性。这导致每一位所有者的行动都是以其自身作为产权的完全拥有者出发。由此产生的产权边界的重叠使得负外部性出现,当这种冲突出现时,冲突双方若不肯退让,依然坚持其自我划分的产权空间并想完全维护自身利益,由于负外性得不到解决,双方在此过程中都将遭受到损失,使得双方进入囚徒困境。这就是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在均衡状态下没有任何一方愿意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主动偏离均衡并承受损失。此外,实际上还有一些具有不可分性和非专有性的不舒适且具有负外部性的资源,如害虫、一些人类暂时无法消灭的病毒、由于历史生产负外部效应带来的污染物等。对于这些具有公共属性的物品,由于难以界定其产权归属,也就难以通过利用市场来解决问题。更糟糕的是,在对这类物品的使用和补偿过程还会产生许多“机会主义者”,最后使得私人解决的办法也行不通。环境资源产权共有性所导致的负外部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使得人类在研究此类外部性问题时,努力探索能够在政府与市场相互结合的制度下利用产权理论将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这样既能够将环境资源市场化,又能保证政府具有一定管理监督的职能,这种方法可以使得资源的配置更有效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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