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东部鱼产欠丰,少有大片水荡可资利用,农民捕鱼并不局限于自己居住的聚落周围,而是流动性较大,逐鱼而动,由此也滋生出一种具有群体特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上引大场镇李家楼宅的村民在冬季外出流动,前往各处捕鱼摸虾,可为一例。另一例如1900年5月27日《申报》报道的一则刑事案件,该案主人公居住在上海县浦东陆家行,平时以耕田为业,偶尔外出捕鱼,在其“三月中旬偶往南汇捕鱼”的途中遭遇抢劫,其弟在殴斗过程中不幸丧命[15]。晚清《申报》有不少新闻言及东部捕鱼者的流动与犯罪,远离居住地外出捕鱼的人,或者本身沦为犯罪分子,或者成为犯罪分子施暴的对象。如1886年4月15日报道的南汇县祝家桥乡民乘舟至沪南白莲泾捕鱼途中突遇匪徒抢劫案[16],1886年11月21日报道的嘉定县真如镇人至沪捕鱼时与人打架斗殴案[17],1889年5月7日报道的浦东渔民在黄浦江边偷盗木材案[18],1892年8月7日报道的上海县二十一保乡民在黄浦江边捕鱼因踩坏当地人田中棉花被殴打致死案等[19]。
渔者为求一己之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较常见的是投药饵毒鱼事件。据1875年《申报》新闻,上海县西南乡如蟠龙、莘庄、梅家弄、马桥等镇,向有无知刁民用药合成毒饵,散放于河内,不久之后即可导致满塘鱼鲜皆被毒死,尽浮于水面,该刁民即施网打捞,上市出售。河边居民饮用有毒河水后,许多人患上疫疠吐泻之症,甚至伤及性命[20]。因事关公众生命安全,官府对此类事件向来严查不贷,但并不能杜绝此类利益驱动事件的一再发生。(www.xing528.com)
对于东部内河区捕鱼农民的社会特征,民国社会学者沈会周认为,技术含量低、从业门槛低是造成该业人员良莠不齐的主要原因:“内河中捞鱼摸蟹者,其法简便,见之即领会于胸中矣。如虾蟹涉水以手捞捉,青鱼用网捞起等。然彼等亦熟能生巧,而局外人不知者。如鱼捉何部而不脱手,蟹离水钳手等。因此业之简便,故常有无业游流民,无处求生时,乃为此业。故此业之人,颇不纯粹也。”[21]沈并未言及地理环境与渔民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而实际上东部内河地区欠丰的水鱼资源、密集分布的河浜沟渠、捕鱼技术简单易得等人地因素,共同促成了东部农民捕鱼生产的季节性和流动性,继而又综合促成社会安全的潜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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