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稳定水利建设投入的基础上,把加强水利建设与推进水利改革相结合,把项目帮扶与能力建设相结合,注重构建水利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县域水利长期可持续发展。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覆盖到基层水管单位,延伸到小型水利工程,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不断完善和巩固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用水户相关制度安排。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湖北目前对小型农田水利建后管护、使用有多种探索,有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应该看到有些探索具有一定局限性、不完善性,如受益户共有制这种办法只适用于村组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且利益容易分割,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对于超出村组范围的、受益对象模糊的大中型水利设施而言,共有制难以发挥作用。在水权承包模式之下,水费征收、与水管单位的协调以及水利设施的建设维护等都由承包人承担,农户只要交了水费,就不用操心农业用水,但水权承包相当于包干制,在这种模式下也可能存在部分村民的不配合等。农户用水协会村在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开展工作面临种种困难等。(www.xing528.com)
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水利建后管理新机制。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和“明晰所有权、拍卖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原则,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如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建立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水合组织;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运作,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转让效益型、租赁资源型、承包公益型等管理模式,落实管护主体,实现滚动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体制不顺、管理不善、主体不明等问题。总结推广“以林养渠、以鱼养堰、以库养会”等成功经验,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鼓励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积极推行“灌区+协会+农户”用水管理模式[15],用水者协会作为民间组织,经费保障和配套相关的制度是保证协会正常运转的前提,应给用水者协会一定国家经费补助,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这样既可保证农田用水,又可促进水利设施维护和保养。健全县域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设立基层水利站,加快技术队伍建设以及技术服务、培训、推广工作,全面提升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能力。由村两委组织制定包括堰堤维护、用水管理、沟渠疏浚等一系列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形成“村规民约”[16],确保末端水利发挥长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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