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方的提案是否提供了该问题的解决方法?学生辩论赛的辩题本身或多或少地陈述了正方主张的解决方案。辩手必须决定应在多大程度上扩展解决方案,使其成为一项明确的实施方案。辩手通常会问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实施方案的细节到底有多重要?”这个问题的答案要视情况而定。
从根本上看,方案细节的详细程度取决于问题的性质。以下两个辩题“死刑应当废止”和“美国应恢复与古巴的外交关系”就没有必要详细阐述实施方案。这些辩题的“实施方案”只是程序性事务,其实施细节是否具体与提议能否被采纳关系不大。这类辩题的关键在于论证政策改变的必要性以及改变将会带来的影响。
但是有的辩题则需要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例如,在“核试验应被废止”这一辩题中,重要的一点是要证明方案本身切实可行,废除核试验的建议能够付诸实行。
很多辩题呼吁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或制度,如一个联邦制的世界政府、劳工管理常务机构或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每一个辩题都要求正方辩手非常具体地阐明自己的主张切实可行。如果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没有一项清晰的实施方案,辩手将无法具体地证明可行性论题。然而,辩手不需要对实施方案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说明。辩手发言时长也暗示了这一点。
这里的指导原则是,正方必须向听众证明由于现存问题相当严重,现行政策不得不改,并且其提议可以作为解决方案。正方是否能证明其他论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已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清楚明确。人们常常会忘记,证明一项提议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解决问题。如果能证明该提议是解决该问题(必要)适用的方案(计划),这个证明本身就是该提案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此论题解决后,辩手就能考虑余下的论题了。
2.该提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正方辩案中的这一要素通常被称为“实施能力论题”,往往是辩论中的关键问题。根据辩题的性质,辩论中的交锋通常集中于必要性论题或实施能力论题,或者二者皆有。尽管很多正方辩手希望自己能省掉对其提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实施能力的解释,但是倡导变革的一方是有责任证明提案的可行性的。这也是事实。如果正方不能证明辩题中所涉及提议的可行性,听众会对正方的整个辩案存疑。
倡导变革一方的首要责任是提供具有实际可行性的解决方案。这就意味着这项方案不仅是理想化的,而且也可以诉诸一般人类经验。方案的可行性非常重要。一项建议即便满足其他必要性,如果没有现实可行性也很容易被否决。例如,一项需要巨额资金的方案操作性很强,而且施行后的预期收益也很好。但是这项方案在资金方面的可行性很低,其操作性更无从谈起,会进一步造成方案的实际可行性大打折扣。一项方案其可行性的判断原则,是看它是否符合人类经验。
可操作性的含义是,正方辩手必须证明其提议的“解决方案”是真正的解决方法。在辩论中,解决问题的提议恰恰是必要性论题的基础。如果正方没有提出解决方案,对手就会指责其回避问题实质或滥用循环论证法。很多辩手都会犯这类错误,因此我们在此强调这条原则:不能说“因为需要解决办法,所以我们提出某一提议”,而应当说“因为证明了提议能够满足当前的必要,所以我们提出这项提议”,证明的方法就是将提议的方案用于需解决的问题。(www.xing528.com)
3.该提议是不是最佳方案?尽管这一问题通常不是辩论的核心论题,但它在辩案分析过程中非常关键。它不仅直接涉及正方方案,而且直接关系到反方是否会提出相抗方案。
这个问题与正方解决方案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在辩题设定的范围内,正方辩手面临着如何平衡方案的可取性与其可行性、可操作性的问题。简而言之,“最佳方案”可能不是优势最多的方案,而是优势和劣势较为均衡的方案。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注意的第二点是,除了辩题指定的解决方案,还存在能解决正方必要性论题的其他可用方案。即反方在辩论中可能会提出替补方案来对抗正方的提议。虽然反方提出竞争性方案的做法有些不寻常,但有可能发生,所以正方应当有所预期并做好应对准备。在辩论准备阶段,至少要安排一次组会,专门讨论如何应对反方可能抛出的替补方案。如果要概括应对的总原则,那就是:有备无患,以免措手不及。
4.通过该提案会带来什么影响?这个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正方提议的两个方面:可能存在的缺点和正方所宣扬的好处。上述两方面都很重要。这也提示我们,正方辩手应当考虑该提议可能带来的所有后果。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应对反方在辩论中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准备;二是需要强化采纳正方提案的意义。
正方辩案的缺陷问题通常被称为“两害相权”论题。因为即使一种方案被承认是可行的,但如果它造成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更多,那么它可能会被合理地拒绝。这时,这种方案可能会成为辩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正方应当预见到提案的不利因素并准备证明它不会发生,或者不利因素与将要获得的收益相比不值一提。
当然,能解决必要性论题所列举的问题本身就是提案的一个好处。如果正方辩手能顺利地论证提案中的方案确实能用于解决当前的问题,列举这些好处将不仅仅是基于循环论证假设而进行的劝告,还具有相当强大的说服力。因为列举的好处实际上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成果。此外,该提案还可能会带来与必要性论题并不直接相关的另一个好处。这类好处可以被称为“额外收益”,正方辩手也应当考虑到。事实上,如果提案没有重大缺陷,额外收益本身就可以成为改变现行政策的动力。很多辩手往往忽略了阐述合理利益时固有的说服力。但是,应该提醒大家的是,合理利益来自于对前面已提及的核心论题的论证。虽然势弱一方列举提案的各种益处,作用不会很明显,但是已占优势的一方如果使用这一招,提案的说服力将会大大增强。
辩手甚至可以根据辩案可能带来的令人信服的好处建构一个特殊的辩案。这种建构辩案的方法被称为优势比较法。使用这种方法,辩手不用关注解决方案存在必要性或问题,而是聚焦于一个新的解决方案以及方案会带来的益处。运用相对优势法时,依然要保证方案所带来的益处要有充分的说服力,这样才能证明现行政策的改变势在必行。无论你决定使用优势比较法,还是仅仅将“额外收益”扩展为一个标准的“必要性解决方案”辩案,要遵循的总原则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应该考虑到通过该提案的所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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