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辩手如果能用一个学期或更长的时间正规地学习论辩学方面的课程,即关于推理和分析的课程,会有很多的收获。本节内容只是有关论辩学的基本原理以及部分专业术语的入门介绍。这些知识能指导我们对论据进行有效的分析。
1.论证性话语。论证的过程就是将原本不相关的事实和观点(证据)之间关联起来,然后基于二者之间建立的这种新的关系得出结论。每一个分论点都是论证过程的产物。当辩手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支持它的证据,就生成了论辩话语或是论证性话语。
2.一般性概括。虽然辩手通常运用一个具体实例来进行论证,但是就论证过程而言,要么其结论是某条一般性原则,要么其起点是某条一般性原则。这些一般性原则就是一般性概括。一些常见的断言,诸如“如果是艾米烤的面包,那么面包一定好吃”,蕴含着一般性概括,即“凡是艾米烤的面包都好吃”。这个概括也许合理也许不合理。当辩手对论证过程进行分析的时候,首先应该记住的指导原则是,论证要么从具体实例出发最终得到一般性结论,要么从一般性原则出发。归纳型论据就是观察真实的物理世界或人类经验,得出结论,然后得出关于它的一般性概括。例如,科学调查就是从对特殊现象(实例)的观察中得到一般原理的过程。与归纳型论据相反,演绎型论据从一般性结论出发,但是不一定对作为论据基础的一般性原则进行陈述。检验任何一条论据的指导原则就是,发现作为其论证基础的一般性概括,然后进行评价。
在政策类辩题的辩论中,关于政策目标的描述或关于当前政策体系如何运作或应该如何运作的结论,都是一般性概括。所有的辩论都围绕这个一般性概括展开。在价值类辩题的辩论中,辩手在陈述人们所持有的或应该持有的目标和价值原则时,这些陈述就是对具体论据的一般性概括。
3.论据的形式。归纳型论据或演绎型论据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然而,为了使辩案结构的条理尽量清晰,辩手一般会先陈述论点,然后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辩手通常以演绎论证的方式提出论据。之前在介绍如何论证政策类辩题的必要性论题时,我们使用了三种不同形式的论据。第一个论据为“现行政策实际上就是在进行军备竞赛,过往的经验表明扩充军备会引发战争”。它属于归类型论据,因为它断言凡是属于某一类事物(扩充军备)的所有个体都会导致另一事物(战争)。归类型论据的基础就是一般性概括“所有军备竞赛都会导致战争”。如果这个一般性概括是可靠的,那么推理就是正确的。第二个论据“如果继续推行现有政策,全世界的人类都会有受到辐射的危险”,使用的是假想推理或条件式推理。不同于第一个论据,它是以一种试探性的方式提出观点,所使用的句式“如果……就……”说明这种推理是建立在某种条件成立的基础上的。如果前面的条件成立,那么后面的结论就能成立。这种条件式论据或假想推理型论据也可以这样表述:“如果现行政策继续推行,辐射危险就会发生。”
第三个论据被称为选言型论据。它断言要么某事A发生,要么另一事B发生。跳跃式推理的标志是在论点的陈述中使用“要么……要么……”。在上例中,“要么现在立即停止核试验和核能开发,要么大大增加国家面临的安全风险,而且将来很难对其加以控制”,选言型论据可以这样表述:“要么停止测试并停止发展核设施,要么我们未来会面临更大的危险。”
上述三种类型的论据——归类型论据、假想推理型论据、选言型论据,是我们论证过程的基本构成单位。无论辩论的辩题是价值类还是政策类,你都必须运用论据的力量来打动听众。为了清楚地向听众展示你方论据的价值,你需要明白无误地说明你的论证是基于什么样的一般性原则或结论。论据的价值就取决于它所倚仗的一般性结论的质量。找准一般性结论就意味着你抓住了某一论据乃至所有论据的实质。辩手本就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处理第二层论证(指论据本身)或论证的首要基础(即论据蕴含的一般性结论)上。但很多辩手往往爱在第三层的琐碎证据上斤斤计较。如果你能处理好一般性结论、论据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并能识别三者之间联系的强度,这就表明你有能力攻击对手的论证过程,也有能力攻击他们在推理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比起纠缠对手立论或者驳论资料的时效性和可信度,这样的论辩给人留下的印象更为深刻,更能影响裁判的评判。
上面所言并不是说证据对辩论质量而言无关紧要,而是为了强调推理在思考问题和交流观点过程中的重要性。一旦你能很好地控制过程,能识别论证中论据的强度或者一般性结论与证据之间联系的强弱,你就可以根据需要将支撑证据补充进来,进而完善整个论据链。
4.证据与论据之间的关系。论据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无论是议会制辩论中辩手叙述的一般性知识,还是其他专业辩题的辩论中辩手的卡片记录、文档活页或者笔记本电脑上的文档,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证据永远都是论据的基础。辩论中的推理,就是思考事实和观点的含义。归纳推理就来自对证据含义的思考,即思考如何运用“证明”的方法将分散的想法、事实和观点联系起来,并将它们转化为一系列连贯的合理结论。由证据得出不合理的推论,谬误或推理错误就产生了。由于论据关系到证据的意义,将事实材料联系起来推导出结论的不同方式就意味着不同类型的论据。下文所述的四种论据就说明了事实材料之间四种不同的关联方式。
(1)指征型论据——运用指征论证的论据。该论证主张“事实A存在”是“事实B也存在”的可靠的指示性征兆。事实A就像是事实B存在的线索。如“小乔的车停在她家外面”这一事实可能会被视为“小乔在家”的一个指征。指征论证基于这样一种概括,即所有A的情况都指示了B的存在。指征论证肯定了某一论断为真。辩手通常使用指征论据来证明某问题确实存在或某事存在价值。
(2)因果型论据——使用因果论证的论据。该论证主张如果事实A存在,那么它将导致事实B发生。事实“小乔的车汽油用光了”可能被视为“小乔的车熄火”的原因。因果论证是基于“A的所有情况会引发B”这样的归纳。如果你能在A和B之间建立联系,论证就会非常有说服力。宣称A、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很容易的,但是证明它很困难。因为世界上各式各样的事实B,并非都是由事实A导致的,事实B通常有多种起因。(www.xing528.com)
因果论证可以证明某论点为何为真。辩手可以用因果论证来证明某个问题为什么存在,提出的议案为什么会起作用,某种特定的价值体系为什么存在,以及拥有这种价值体系的意义是什么。
(3)类比型论据——使用类比论证的论据。如果涉及A的事实与涉及B的事实在某些已知方面是相似的,那么它们在其他方面也相似。你可能听过“国家之舟”的比喻,将我们的国家比作一艘大型的航船,总统是船长,我们大家都是船员,我们一起努力使得航船继续前行。这种论证的逻辑是,既然航船是以特定的方式运行的,那么我们的国家也是如此运行的,或者说应该如此运行。
类比型论据是基于这样的概括:如果对两个具体的事物进行类比,发现它们在一些重要和基本的性状或维度上存在相似性,那么它们在其他方面,特别是涉及正在讨论的话题维度上也具有相似性。类比型论据的问题在于所有的类比最终都存在谬误,因为没有任何两件事物、两种情景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它们完全一样,那么它们应该是同一事物。辩手必须强调“两者之间太像了,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例如,我们的国家不是像航船一样运行的,因为船长并不是船员投票选举产生的。一国的总统也不向人民、国会或联邦最高法院发号施令。事实上,在一个民主制国家里,恰恰是人民,也就是所谓的“船员”才是有权发号施令的一方!因为最终的论证存在谬误,所以我们只能用类比论证来阐释某一现象或者具体化、形象化地呈现某一现象,而不能用它证实某一论点。
(4)例证型论据——运用举例论证的论据。举例论证是基于归纳性的论证过程。从具体事例到一般性结论,这一归纳过程是演绎论证的前提。例如,你连续六个星期观察某一人,看到他在每周六早上都洗车。发现这一事实之后,你可以得出一般性结论:这个人总是在周六早上洗车。
举例论证能对一般概括性结论进行证明。辩手通常用它来辅助证明因果论证和指征论证得到的一般性结论。
表4-1 对论据的分析
续表
你会逐渐观察到,上述不同类型的论据经常会交叉使用。如何交叉使用,取决于论据本身的类型与可用的支持性证据。下面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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