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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及其管理方法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安全评估标准是信息安全评估的行动指南。CC标准是第一个信息技术安全评价国际标准,它的发布对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信息技术安全评价标准以及信息安全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安部主持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已正式颁布并实施。随着世界各国对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重视,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多国化、国际化成为大势所趋。

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及其管理方法

信息安全评估是信息安全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企业的网络拓扑结构、重要服务器的位置、带宽、协议、硬件、与Internet的接口防火墙的配置、安全管理措施及应用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并提出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和改进建议书

信息安全评估标准是信息安全评估的行动指南。可信的计算机系统安全评估标准(TCSEC)由美国国防部于1985年发布的,是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评估的第一个正式标准。它把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分为4类、7个级别,对用户登录、授权管理、访问控制、审计跟踪、隐蔽通道分析、可信通道建立、安全检测、生命周期保障、文档写作、用户指南等内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1.D类安全等级

D类安全等级只包括D1一个级别。D1的安全等级最低。D1系统只为文件和用户提供安全保护。D1系统最普通的形式是本地操作系统,或者是一个完全没有保护的网络。

2.C类安全等级

该类安全等级能够提供审慎的保护,并为用户的行动和责任提供审计能力。C类安全等级可划分为C1和C2两类。C1系统的可信任运算基础体制(Trusted Computing Base,TCB)通过将用户和数据分开来达到安全的目的。在C1系统中,所有的用户以同样的灵敏度来处理数据,即用户认为C1系统中的所有文档都具有相同的机密性。C2系统比C1系统加强了可调的审慎控制。在连接到网络上时,C2系统的用户分别对各自的行为负责。C2系统通过登录过程、安全事件和资源隔离来增强这种控制。C2系统具有C1系统中所有的安全性特征。

3.B类安全等级

B类安全等级可分为B1、B2和B3三类。B类系统具有强制性保护功能。强制性保护意味着如果用户没有与安全等级相连,系统就不会让用户存取对象。B1系统满足下列要求:系统对网络控制下的每个对象都进行灵敏度标记;系统使用灵敏度标记作为所有强迫访问控制的基础;系统在把导入的、非标记的对象放入系统前标记它们;灵敏度标记必须准确地表示其所联系的对象的安全级别;当系统管理员创建系统或者增加新的通信通道或I/O设备时,管理员必须指定每个通信通道和I/O设备是单级还是多级,并且管理员只能手工改变指定;单级设备并不保持传输信息的灵敏度级别;所有直接面向用户位置的输出(无论是虚拟的还是物理的)都必须产生标记来指示关于输出对象的灵敏度;系统必须使用用户的口令或证明来决定用户的安全访问级别;系统必须通过审计来记录未授权访问的企图。

B2系统必须满足B1系统的所有要求。另外,B2系统的管理员必须使用一个明确的、文档化的安全策略模式作为系统的可信任运算基础体制。B2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系统必须立即通知系统中的每一个用户所有与之相关的网络连接的改变;只有用户能够在可信任通信路径中进行初始化通信;可信任运算基础体制能够支持独立的操作者和管理员。(www.xing528.com)

B3系统必须符合B2系统的所有安全需求。B3系统具有很强的监视委托管理访问能力和抗干扰能力。B3系统必须设有安全管理员。B3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除了控制对个别对象的访问外,B3必须产生一个可读的安全列表;每个被命名的对象提供对该对象没有访问权的用户列表说明;B3系统在进行任何操作前,要求用户进行身份验证;B3系统验证每个用户,同时还会发送一个取消访问的审计跟踪消息;设计者必须正确区分可信任的通信路径和其他路径;可信任的通信基础体制为每一个被命名的对象建立安全审计跟踪;可信任的运算基础体制支持独立的安全管理。

4.A类安全等级

A系统的安全级别最高。目前,A类安全等级只包含A1一个安全类别。A1类与B3类相似,对系统的结构和策略不作特别要求。A1系统的显著特征是,系统的设计者必须按照一个正式的设计规范来分析系统。对系统分析后,设计者必须运用核对技术来确保系统符合设计规范。A1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系统管理员必须从开发者那里接收到一个安全策略的正式模型;所有的安装操作都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的每一步安装操作都必须有正式文档。

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四国法、英、荷、德联合发布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标准(ITSEC,欧洲白皮书),它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安全属性。机密性就是保证没有经过授权的用户、实体或进程无法窃取信息;完整性就是保证没有经过授权的用户不能改变或者删除信息,从而信息在传送的过程中不会被偶然或故意破坏,保持信息的完整、统一;可用性是指合法用户的正常请求能及时、正确、安全地得到服务或回应。ITSEC把可信计算机的概念提高到可信信息技术的高度上来认识,对国际信息安全的研究、实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96年,美、加、英、法、德、荷六国联合提出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价的通用标准(CC),并逐渐形成国际标准ISO 15408。该标准定义了评价信息技术产品和系统安全性的基本准则,提出了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表述信息技术安全性的结构,即把安全要求分为规范产品和系统安全行为的功能要求,以及解决如何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些功能的保证要求。CC标准是第一个信息技术安全评价国际标准,它的发布对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信息技术安全评价标准以及信息安全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我国主要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公安部主持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已正式颁布并实施。该准则将信息系统安全分为5个等级: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主要的安全考核指标有身份认证、自主访问控制、数据完整性、审计等,这些指标涵盖了不同级别的安全要求。GB 18336也是等同采用ISO 15408标准。

随着世界各国对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重视,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多国化、国际化成为大势所趋。国际标准组织将进一步研究改进ISO/IEC 15408标准,各国在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将利用有关条款保护本国利益。最终,国内、国际多个标准并存将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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