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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选择规定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选择规定

1.系统的灭火机理

(1)隔氧窒息作用。在燃烧物表面形成泡沫覆盖层,使燃烧物的表面与空气隔绝同时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可以降低燃烧物附近氧气的浓度,起到窒息灭火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泡沫层能阻止燃烧区的热量作用于燃烧物质的表面,因此可防止可燃物本身和附近可燃物质的蒸发。

(3)吸热冷却作用。泡沫析出的水对燃烧物表面进行冷却。

2.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www.xing528.com)

3.系统形式的选择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燃油锅炉房及大型汽车库等。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其他危险场所,灭火优越性非常明显。泡沫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的相关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 000 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 000 m2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 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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