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火栓实际上是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专用接口的阀门,其进水端与消防管道相连,出水端与水带、水枪相连。
1.系统工作原理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工作原理与系统的给水方式有关,通常是针对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系统设有消防泵和高位消防水箱。当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可打开消火栓箱,将水带与消火栓栓口连接,打开消火栓的阀门,按下消火栓箱内的启动按钮,从而消火栓可投入使用。消火栓箱内的按钮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并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在供水的初期,由于消火栓泵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其初期供水由高位消防水箱来供水(储存10 min的消防水量)。对于消火栓泵的启动,还可由消防泵现场、消防控制中心启动,消火栓泵一旦启动后不得自动停泵,停泵只能由现场手动控制。
2.系统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 000 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 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 m或体积大于10 000 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何部位的要求,但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 000 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 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5.2中规定可来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 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面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7)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8)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 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 m。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 m。
(9)对于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10)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 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 mm。
(11)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有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12)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避难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源
(1)消防用水量。(www.xing528.com)
①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 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100 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b.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 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物应计1起。
c.仓库和民用等建筑,当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000 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000 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当为多栋建筑时应按需水量大的两座各计1起,当为单栋建筑时应按一半建筑体量计2起。
②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b.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一座设计流量大者确定。
c.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大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2)消防水源。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①市政给水。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②消防水池。下列情况,应设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 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 m时;或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不同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应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经计算确定。其设置要求如下:
a.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b.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c.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 h。消防水池总容积超过500 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d.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③消防水箱。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 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 m时,不应小于50 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 m时,不应小于100 m3。
b.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 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 m时,不应小于36 m3。
c.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 m3。
d.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 m3。
e.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 L/s时,不应小于12 m3;大于25 L/s时,不应小于18 m3。
f.总建筑面积大于10 000 m2且小于30 000 m2的商业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 000 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 m3;当与第一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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