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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音乐研究:音乐内容观与知情意融合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文可知,“物感心动”的唯物音乐观为传统音乐表现内心情感、外在事物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如上所述,《乐记》承认“情感”是音乐的表现对象,并指出音乐在表现情感方面的优势。这种情、知、德相融合的状态或许与我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整体性特征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此外,其在审美上强调音乐对“知、情、意”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表现,是一种“知情意”相融合的音乐内容观。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音乐内容观与知情意融合

由上文可知,“物感心动”的唯物音乐观为传统音乐表现内心情感、外在事物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不仅如此,《乐记》还进一步论述了音乐表现内容的特征。既说“‘乐者,心之动也’,又说‘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可见在《乐记》的音乐观念中,音乐要表现的不仅仅是“心”,还有心中之情。甚至“将音乐作为表现人内心之感情的最佳手段和方式。虽然其他艺术也都带有一定的感情因素,但它们都只能通过其他手段间接地表现感情,它们与感情之间的关系都不如音乐那样密切、那样直接,所以就表现感情而言,它们都不能替代音乐”。

这里不禁会让人联想到西方浪漫主义时期所推崇的“情感美学”,黑格尔在其《美学》中认为情感“是音乐所特有的对象”(《美学》,第三卷上册)。若说西方标题音乐的兴盛与“情感美学”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的话,那我国两汉时期的《乐记》就早已演绎了中国版的“情感美学”。从这一方面也可说明,我国自古就不缺少发展标题音乐的美学基础。

如上所述,《乐记》承认“情感”是音乐的表现对象,并指出音乐在表现情感方面的优势。但又进一步指出情感并非是音乐的唯一表现对象。“因为所谓情感也是一种‘好恶’,是人对外界事物的一种主观态度。音乐虽已表现情感为主,但并不是说只能表现情感。除情感之外,其还可以表现‘知’(智)、‘德’等多种因素”。也就是说,“音乐非但能表现情感,也能通过情感表现某种道德属性”。此即所谓“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这种情、知、德相融合的状态或许与我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整体性特征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在我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常常将情感、认知和道德等因素融合在一起,也就是说,知、情、意处于一种未分化的状态,三者之间具有很强的整体联系性,而情感因素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此《乐记》认为,音乐所能表现的对象已远远超出了单纯的情感,其融合了“德”“智”等带有明显价值判断的思想性内容,而“音乐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仅能在联觉对应关系规律的基础上,使人产生关于某种思想或戏剧性对象所包含的具体感性特征的联觉,而不能直接传达思想观念与戏剧情节本身”。(www.xing528.com)

《乐记》在这里为音乐设定的表现对象不仅仅是情感,还包括具有明确价值倾向的“德”与“智”等因素,这显然是单纯的音响所不能做到的,故必须予以音乐之外的提示性因素,这一特性反映在审美实践中,无疑将表现为标题性思维。在《乐记》的《魏文侯》篇中说,君子“听钟声则思武臣”,“听磬声则思封疆之臣”,“听琴瑟之声则思志义之士”,“听竽、笙、箫、管之声则思蓄聚之臣”,“听鼓鼙之声则思将帅之臣”,意在指出:每一种乐器音色都能表达一种特定的情感和内容,并使欣赏者得到相应的感染。可见,“听乐并非只听其铿锵悦耳的音调,而是还要从中听出与自己心志相合的东西”。其一方面突出器乐的音色有特定的表现内容和对象,另一方面也强调听音乐并非仅仅观照“乐音运动”的华丽唯美,而是要以“所表现”“所象征”的内容为重。除此之外,其还认为“夫乐者与音,相近而不同”,“德音之谓乐”。也就是说,不体现道德思想的音乐只能被称为‘音’,而载德之音才能称为‘乐’。突出地强调了“乐者,同于伦理者也”。“乐者,德之华也”,“乐者,所以象德也”无不体现出一种以“德”为内容的他律音乐观。

总之,《乐记》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音乐思想论著,认为音乐是“感于物而动”的产物,绝不是西方自律的“纯音响形式”,这是一种朴素的唯物音乐观,在根本上为音乐表现内心情感、外在事物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其在审美上强调音乐对“知、情、意”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表现,是一种“知情意”相融合的音乐内容观。从美学来讲,注重“表现性”“情感性”“综合性”是其美学发展的趋势及特点。由此可见,“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有着重视音乐内容的特点”。可以说是形成了一种他律论的美学传统(虽然我国历史上有《声无哀乐论》等主张自律论的音乐论著,但其并没有真正运用于实践之中。或者说,其并没有在根本上撼动我国他律论的美学传统)。这种他律性的音乐审美观念反映在音乐实践中,使得国人在进行音乐创作时,不自觉地遵守着标题性思维的美学原则。而这种他律论的美学传统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模式有着深层的联系,也可以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模式促成了我国他律性的美学传统。对于我国传统文化发展之特点,周来祥先生总结为:“在我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国一体传统始终未能彻底打破。相反,这种传统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规律。主要体现为国家混合于家族中,家与国不分。在此种家国发展模式中,社会政治人伦道德、哲学观念等方面互相结合,注重不同方面之间紧密联系性。这可以说与我国思维方式的整体性特征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且传统思维方式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故这种传统反映在审美上,就使得审美主体(古人)以‘天人合一’为思维模式,从天人关系中探索美的本质,并论证美和艺术依附于宗法关系、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这就形成了中国不同于西方的以美与善结合、情感与伦理道德结合、审美主客关系和谐统一的审美理想。就是在这种以伦理道德和情感为中介的审美主客关系的统一、人道与天道的合一中,构成了中国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和谐美的基本特征。文学艺术就是这种人生理想、审美理想的不同形式的表现。”由此,对我国古代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而言,其非常“强调言志性,而且注重审美意境的创构”。在此社会及文艺环境中,“作家往往使作品与道(儒家人道、道家天道)相契合,艺术品与艺术家的人格(艺术家的世界观人生观品格、情操、个性)相统一。艺术品—道—艺术家的人格三位一体,构成我国古代艺术的典型形态。”由此可见,我国古代艺术审美上的他律论传统与我国独特的文化发展历程(整体性的文化模式)有着深层的联系。而在这种他律论美学传统的影响下,我国传统音乐的审美实践也必然是标题性思维的。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音乐标题性思维是“整体性、综合性”思维方式、“文以载道”的文艺观、他律性美学传统等众多历史、文化及美学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传统文化历经千年的发展,从未彻底更改过这一文化发展模式。在此音乐观念的深刻影响下,我国古代人在进行艺术(音乐)立美与审美时,并不会满足于纯粹的音响形式美,而是将其与音乐之外的所有因素(天道、人道、地道)结合起来。在审美精神上始终与宇宙、人生、社会、生命力甚至一草一木内在的结合在一起,将“内容”美作为音乐创作、欣赏和评价的主要原则,注重音乐的内在表现性。毫不夸张地说,《乐记》作为我国古代音乐的权威论著,深深地影响了我国古代的音乐审美观、审美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代表我国传统音乐。也就是说,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文化传统、美学观念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传统音乐的发展与变化,使其在审美上注重整体性、综合性、思想性、情感性、表现性,从而决定了我国传统音乐始终在音乐形态、审美方式、审美心理上偏向(音乐与音乐之外因素的结合)标题性。此完全可视为我国音乐文化的一种审美规律——标题性思维。一言以蔽之,我国特有的整体性、综合性思维方式,“文以载道”的艺术观念,他律论的美学传统使传统音乐标题性思维成为我国音乐审美的一种自觉方式,而标题性思维在本质上则是传统音乐对传统文化的一种审美性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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