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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感心动:探索中国传统音乐研究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而论,要理解“物感心动”这个命题,首先要弄清“性”“动”“静”之间的关系,这三者都是围绕“心”与“物”而展开的。由此看出,《乐记》“物感心动”的他律音乐本源论为音乐表现内心情感、外在事物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因为从“物感心动”的角度而言,包容心、物等多种因素的音乐才是“乐”。

物感心动:探索中国传统音乐研究

乐记》在批判总结了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体系完整的音乐美学思想。其开篇便言:“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也。”由此来看,其并没有像西方的汉斯力克那样,将音乐的全部意义看作是“乐音的运动”,并以此来否定音乐的内容和情感,而是持一种朴素唯物的音乐本质观,体现出音乐审美观上的他律性。

《乐记》之《乐本篇》中提出“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的命题。此命题是关于音乐本源的一种理论表述,蔡忠德先生曾对此命题做过详细的论述。总体而论,要理解“物感心动”这个命题,首先要弄清“性”“动”“静”之间的关系,这三者都是围绕“心”与“物”而展开的。“性”指的是人的“天性”。《乐象》篇所言:“德者,性之端也。”意为:“人的天赋本性不仅具有感情、智力,而且具有道德属性。”

《乐本》篇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也就是说,人的“天性”(情感、道德等属性)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而且是一种“静”的状态,只有“感于物”时才会“动”起来。由此可看出,这里的“物”是使人心之“性”表露出来的重要因素。若不与外物进行接触,人心中的情感、道德等“性”的成分就无法表露出来。当然此处也潜在地说明了,人之本性具有对外物做出反应的能力。这样就将“心”与“物”联系起来了。(www.xing528.com)

由上文可知,“感与物而动”加上“故形于声”才构成《乐记》音乐本源命题的完整表述。从连接这两个部分的“故”字可以看出:音乐的形成(发生)必须要以“感于物而动”为前提。若没有“感于物而动”这个前提,也就无法“形于声”。也就是说,人接触到外物,心中之情感(道德)因素就会活动起来,再通过声音的形式表达出来。由此看出,“物”、“性”(心)、“音”是三个紧密相连的部分,三者组成一个动态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音乐中就不可避免的(或曰天生)具有了主体(心性)中的情感、道德等因素,而且这些情感、道德等因素与“外物”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美学角度而论,“感于物而动”这一“音乐之外的因素”决定了音乐的产生及其内在属性。这与他律论所说的:“制约音乐的法则和规律的因素来自音乐音响之外”的观点不谋而合。由此看出,《乐记》“物感心动”的他律音乐本源论为音乐表现内心情感、外在事物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另外,《乐记》将音乐分为“声、音、乐”三个层次。第一层的“声”是指“未经艺术加工的声音,也就是自然存在的声响,包括自然界的声音和人的声音。”第二层的“音”既可以指“与自然之声、人声相对立的艺术之声、音乐之声,也可以指狭义的乐,即今日一般所谓的音乐。”在西方音乐观念中,第二层的“音”就可看作“音乐”的定义了。但《乐记》并没有将对音乐的认识停留于此,而是进一步认为只有“音”配上“干戚羽旄”所组成的综合艺术才能“谓之乐”。也即是说,完整的音乐并非仅仅是单纯的“声音之乐”,而必须是加入声乐舞蹈等多种艺术元素形成的“综合艺术”。只有这种“综合之乐”才符合我国传统审美观念中对音乐本质的认识。对此已有学者将这种中西方音乐观之差异总结为“音本体”(西)与“乐本体”(中)。从中西双方音乐观的对比中可看出,千年之前,我国就已经将“综合性”音乐类型作为推崇的对象。西方人所倾向的“纯音乐”并不符合国人传统观念中“完满音乐”的标准。因为从“物感心动”的角度而言,包容心、物等多种因素的音乐才是“乐”。由此可知,我国很难产生类似西方“自律论”偏向的(纯)音乐观念,而且这也决定了我国传统音乐必然将音乐的表现内容作为审美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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