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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形态综合性及其影响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述分期方式可以看出,黄祥鹏先生所选取的代表性音乐形态无疑都带有鲜明的“综合性”特点。一言以蔽之,对于器乐艺术而言,音乐形态的“综合性”,必然要通过音乐与“音乐之外因素”相结合来完成,这使传统器乐自然地表现出“标题性”特征。从根本上来讲,我国对综合音乐形态的极大推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性、综合性审美习惯,仍是受传统思维方式整体、综合偏向的深层影响的。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形态综合性及其影响

我国传统音乐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孕育了多种多样的音乐艺术形态,若从整体特征上来看,形成了推崇“综合艺术”的传统。纵览我国古代音乐史可发现,不论是周代遗存的六代乐舞,汉魏时期的相和大曲、清商乐,隋唐时期的歌舞大曲,还是宋元明清的杂剧、戏曲,若除去因时代差异而造成的艺术成熟度上的差别,这些艺术在音乐形态上表现出相同的特性,都由舞蹈、歌唱、器乐等多种艺术元素结合而成,可谓之“综合性艺术”。我们还可借鉴前人对传统音乐的历史研究来进一步说明此问题。著名音乐学家黄翔鹏先生认为,我国音乐史大致可分为以钟磬乐为代表的先秦乐舞阶段;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中古伎乐阶段;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近世俗乐阶段。从上述分期方式可以看出,黄祥鹏先生所选取的代表性音乐形态(“先秦乐舞”“歌舞大曲”“戏曲音乐”)无疑都带有鲜明的“综合性”特点。而将具有“综合性”特点的音乐形态作为特定“历史阶段音乐”的代表,也就可以说明,这种“综合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传统音乐形态特征的一种整体性概括。著名音乐史学家刘再生先生也基本赞同此分期方法和观点,并在《中国音乐的历史形态》中指出:“音乐形态是音乐在特定时代条件下的一种整体性的存在方式;……抽象地说,音乐形态作为音乐整体性的存在方式,它浓缩着一个民族在特定时代音乐作品其内容与形式方面‘形状和神态’之主要特征,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的音乐形态不尽相同,同一民族、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的音乐形态也不完全一样;具体而言,它又分别包括了表演形态、器乐形态、音网结构形态、曲式结构形态等等,不一而足。”结合二者(黄祥鹏、刘再生)的观点可推知:三大历史阶段中的代表性音乐形态无疑与刘再生先生所提出的“音乐形态”具有同等属性。因为只有作为“特定时代条件下的一种整体性的存在方式”和“浓缩着一个民族在特定时代音乐作品其内容与形式方面‘形状和神态’之主要特征”的“艺术形态”才能够作为一个特定时期所有音乐的代表。换言之,黄祥鹏先生所选取的代表性音乐形态浓缩着我国传统音乐作品“内容与形式方面‘形状和神态’之主要特征”。显而易见,这种“主要特征”就是“综合性”。此外,著名民族音乐理论家李民雄先生在《民族器乐概编》中也指出:“在我国民族音乐的历史发展中,常常是歌、舞、器乐三者结合为一体的”,这足以证明我国传统音乐具有推崇综合音乐形态的艺术倾向和审美传统。

毋庸置疑,对综合音乐形态的推崇深深地影响了我国民族器乐的发展。众所周知,传统器乐多是从戏曲、歌舞等综合音乐艺术中逐渐独立而发展起来的。例如,在传统器乐曲中,很多独奏、合奏的曲目都与戏曲曲牌有着密切的联系,且常将声乐曲的标题或曲调作为器乐创作、改编的借鉴素材。这些“综合性”因素为传统器乐提供艺术素材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成了传统器乐的“标题性”因素。一言以蔽之,对于器乐艺术而言,音乐形态的“综合性”,必然要通过音乐与“音乐之外因素”相结合来完成,这使传统器乐自然地表现出“标题性”特征。此外,在历史上,相和大曲、唐大曲中也存有单独的器乐段落,但这些“单独的器乐段落”并未获得类似西方“绝对音乐”的审美地位,而是与整个音乐(相和大曲、唐大曲)中的声乐、舞蹈等多种因素融合在一起。所以,在综合性艺术中发展而来的器乐曲,都必然(或曰很大程度上)结合了一定的“音乐之外因素”,表现出综合性(标题性)的特点。即便作为我国独奏历史最长的古琴,也曾是琴歌、乐舞等综合性音乐的重要伴奏乐器。而且古人弹琴时,从不仅仅“盯住”单纯的乐音,而是讲求一种“诗情画意”之美感,体现出对“综合性”审美效果的追求。从根本上来讲,我国对综合音乐形态的极大推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性、综合性审美习惯,仍是受传统思维方式整体、综合偏向的深层影响的。这一“综合性”的音乐审美传统使得传统器乐注重吸收不同的艺术元素,并始终与“纯器乐之外的因素”保持紧密的联系,这无疑不体现出一种标题性的音乐思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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