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生态破坏应遵循“避免→消减→补偿→恢复”的优先次序,做到能避免的尽量避免,实在不能避免的采取措施消减,消减不能奏效的制订必要的补偿方案,并对开发建设项目已产生的生态破坏进行生态恢复或重建。开展生态破坏防治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四种。
(一)生态破坏的避免
生态破坏的避免就是通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适当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潜在的不利生态影响。例如,当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一些重要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天然林、水源地、地质遗址、动物重要栖息地时,通常采取更改工程场址、修改工程设计、限制施工方法或时间、改变道路走向、变更规划或工程规模等措施。对一些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或生物资源,当开发建设项目会产生很严重又无法避免的影响时,否决整个工程项目可能是唯一的方案。
(二)生态破坏的消减
生态破坏的消减,即采取适当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避免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例如,对重要生物物种采取迁移保护、隔离保护、建立通道的方法,或将工程限于某一特定地方或季节进行,对已受干扰的生境则进行修复、重建等。(www.xing528.com)
(三)生态破坏的补偿
当重要物种及其生境受到开发建设项目的影响时,可通过在工程场址内(或当地)或场址外(或异地)提供同样的物种或相似的生境进行保护的方法进行补偿,分为就地补偿和异地补偿。例如,大型开发区的建设可能会侵占林地或草地,可以通过在区内进行适当的绿化加以补偿。异地补偿是在项目建设地无法补偿其生态环境功能时,在项目发生地之外的适宜地点或在其他规划的生态建设工程中实施的补偿措施。
(四)生态破坏的恢复
生态恢复是遵循自然法则、社会经济技术法则和美学法则,修复被人类损害的原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及动态的过程。恢复生态学是在生态建设服从于自然规律和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在群落演替理论指导下,通过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技术手段,控制待恢复生态系统的演替过程和发展方向,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使系统达到自我维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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