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是以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为契机,围绕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生态良好地区实施积极性保护的要求,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按照“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执法、注重效能”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大力查处生态破坏案件,建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创生态环境监管新局面。
“立足监督,各负其责”。国务院明确指出,环保部门是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最具权威的执法监督部门,资源管理部门虽然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但也要受环保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也就是说,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生态环境监察时,要从生态环境执法的角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同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移交移送工作。
“联合执法,注重效能”。联合经济、监察、司法、工商、国土、农业、林业、建设、旅游等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将重点案件有关问题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凡发现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向经济主管部门移交移送;凡因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交移送;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要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交移送;涉及责任追究的,要向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移送。(www.xing528.com)
(二)工作目标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总体工作目标是:为了改变长期以来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环保工作局面,实现由单一工业污染源监察向工业污染源监察与生态环境监察并重的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国家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具体来讲,试点工作的目标在于建立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生态环境监察专业队伍和基本工作制度,出台一批地方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监察的法规,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探索并建立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的框架,有力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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