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环境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察、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申报登记,征收排污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实施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方面。
2.其他有生态环境管理权的机构及其职责包括的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责主要是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使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特点,制定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解决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保护各种特殊的自然生态系统;负责划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农业污染和农业生态破坏;加强对海洋的环境保护,防止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发布应急命令,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对造成其他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做出停业、关闭的决定。
(2)农、林、地、矿、渔等行政管理机构:
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耕地、农田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以及农药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陆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规划、土地使用、耕地与草地等土地的保护、土地复垦等土地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④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开发、矿区复垦等的矿产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⑥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⑦渔政渔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渔业船舶排污、拆船作业污染内河渔业港区水域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调查处理内河渔业污染事故;对我国海域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并参与船舶造成渔业海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⑧各级公安机关:对环境噪声、汽车尾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破坏野生动植物及破坏水土保持等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区域规划和水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实施监督管理。此外,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港务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有相应的环境管理权。
这种“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在强化环境保护统一监督和调动各部门的环保积极性上起到了明显作用。但由于有些规定不具体、主次协作层次不清、职责权限交叉、体制和机构设置关系不顺等因素,产生了“统一监督难实现,分工负责难协调”的状况。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各自为政、职责交叉、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等关系不顺的现象突出。一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侧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时又肩负着环境保护的监督职责,自己监督自己,往往在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资源的利用,而忽视了对环境生态的影响,造成各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不协调,直至影响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如何有效实现“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就成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和出发点。
(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依据
生态环境监察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牵扯部门多。试点中执法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依据,即国家颁布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部门规章等;二是现场调查取得的事实依据。
生态环境监察的法律依据包括现有的、与生态环境监察内容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生态环境监察的事实依据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及现场调查取得的人证、物证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反映了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是生态破坏预测与判定的基础,是实施环境违法仲裁与各项管理措施的依据。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事实证据的取得应合法、及时、准确,取证的程序、方法和手段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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