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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察特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由于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多元化,呈现出多样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要求参与解决的主体多元化,采取的手段及程序多样化。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同政府决策、经济活动紧密联系,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同时还间接影响未来后代的生存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环境问题的属性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生态环境执法的多部门性是由环境法内容的综合性和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生态环境监察特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生态环境监察作为环境监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监察工作的直接性、强制性、及时性、公正性等基本特点。同时,由于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多元化,呈现出多样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要求参与解决的主体多元化,采取的手段及程序多样化。此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还具有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领域的多样性、适用法律的综合性、执法主体的多部门性、执法监管的前瞻性、科学技术的依赖性等特点。

(一)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生态环境问题与人的生存、生活及生产息息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同政府决策、经济活动紧密联系,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同时还间接影响未来后代的生存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环境问题的属性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有效的生态环境执法需要考量环境问题的属性及环境问题的利益冲突。生态环境执法行动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实际上是对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再分配。生态环境执法的客体是人为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生态环境执法不同于其他执法监督部门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是从多角度、多方面调整社会关系,其对环境执法监督的内容、任务提出了更多要求。

(二)保护领域的多样性

生态环境保护涉及众多环境要素,包括水、气、声、渣、放射性、自然生态等多种学科与领域。生态环境要素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复杂性,要素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需要不同的保护方式和要求,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考虑。只有对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和执法监督,才能够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适用法律的综合性

生态环境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范围十分广泛,法律体系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我国生态环境适用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①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②调整“保护和改善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两类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③所要保护和改善的对象是整个生存环境,包括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④具有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地域特殊性。

(四)执法主体的多部门性(www.xing528.com)

生态环境执法不是由一个行政部门实施的,而是由多个部门分别或共同实施的。生态环境执法的多部门性是由环境法内容的综合性和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保护对象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众多的环境要素仅靠一个部门加以保护和管理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授权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起保护和管理职责,相应地也就必然赋予其环境执法的权力。同时,各环境要素在法律上又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的,那么各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管理及其执法也就需要统一的协调,并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五)执法监管的前瞻性

生态环境各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相互依存的系统,任何一种破坏行为都会带来一系列的生态问题,所以,考虑问题要从整个生态系统方面出发。因此,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要强调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统一性、宏观性和综合性,要综合分析,统筹管理。生态环境具有难恢复性,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点上治理面上破坏,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因此我们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着眼点要通过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来预防与控制生态破坏,必须具有超前的敏锐眼光,不能等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了再进行事后处罚。

(六)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体现了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而且环境科学本身也是一门新兴的、尚未完全成熟的学科,需要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和探索。以科学技术为依据的环境执法监督活动也对环境执法监督队伍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的技术性是由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决定的。环境法作为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包含大量的反映自然规律的技术规范,从而使其具有科学技术性的特点。那么,环境执法部门贯彻执行具有技术性特点的环境法,其活动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技术性。首先,表现在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环境科学技术知识。由于环境法涉及许多技术性规范,这就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不仅要全面掌握环境法律知识,而且要掌握一定的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包括环境地理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等知识。否则,环境执法人员就难以发现和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也难以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环境法律规范。其次,表现在环境执法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生态破坏是否形成,环境是否受到污染,人身和财产是否受到损害,仅靠人的感觉往往是不够的,而必须通过环境监测、化验、试验,取得准确的数据资料,才能加以认定。因此,生态环境执法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仪器,并按照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监测、采样、化验,从而使生态环境执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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