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察从本义上讲,是对生物与环境间相互关系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监督检查。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和要求上讲,生态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案件进行现场执法和处理。生态环境监察的对象应为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及其他人为破坏活动。
生态环境监察是环境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而逐步展开,同时在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日渐突出。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监察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环境监察工作的内涵也从最初的征收排污费扩大到污染源执法监管,并逐步扩展到包括污染源执法监管和生态保护日常执法监管等在内的各个领域。因此,环境监察的内容包括污染源环境监察、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
生态环境监察是生态环境管理的具体落实和检查。与宏观的生态环境管理相比,生态环境监察是微观的、具体的,强调“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生态环境监察是在生态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旨在督促和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是在现场进行的具体的、直接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因此,生态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建设生态文明、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www.xing528.com)
(二)生态环境监察与污染源环境监察
与污染源环境监察相比,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涉及面更广、因素更复杂。从我国环境监察事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环境监察主要是针对污染源,尤其是工业点源开展监督执法。因此,当前污染源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也是比较健全的。时至今日,工业污染源执法检查仍然占据环境监察工作的绝大部分内容。
生态环境监察与污染源环境监察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在考察对象上,生态环境监察的对象是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一切开发活动及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常为生态系统、群落或景观。第二,在考察因素上,生态环境监察既包括污染因素,又包括非污染因素,具有极为广泛的外延。例如矿山生态环境监察既要现场检查厂矿废气(瓦斯、自燃废气、锅炉废气等)、废水(采矿废水、选矿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渣(尾矿、生活垃圾等)等污染因素,又要检查资源破坏、景观破坏、生态破坏等非污染因素。对于污染因素,除了点源污染这一传统的环境监察对象以外,还包括农业(农药、化肥、秸秆焚烧等)和农村面源污染等。第三,在调查技术方法上,由于在一个生态系统中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也必须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在案件调查中经常需要使用生态监测技术、系统分析方法、生态经济方法、卫星遥感技术等进行全面观察了解。第四,在执法方式上,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多因素、多状态的观念,我国在环境保护上采取的又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因此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必须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能,采取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案件移交等方式,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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