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目的
为全面开展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保障饮用水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全国338个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及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其中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有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水源地筛选原则
水源地筛选原则如下所述。
(1)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指行政级别为地级的自治州、盟、地区和行署。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水源地,指向县级城市(包括县、旗)主城区(所在地)范围供水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只统计在用水源,规划和备用水源不纳入其中。
(4)各城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取水总量需大于该城市年生活用水总量的80%。
(四)采样点位布设
(1)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m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m处设置监测断面。
(2)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应在两个以上。
(3)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4)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m处。
(五)监测时间及频次(www.xing528.com)
1.月监测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上旬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季度监测
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属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3.全分析
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所在城镇)的所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六)质量保证
全国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原则上由辖区内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监测任务,若不具备监测能力,可委托省站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县级城镇监测任务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对最后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结果负责。
(七)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1.每月监测结果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每季度监测结果
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由所属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0月l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监测总站,评价报告报送总站水室FTP服务器各省相应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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