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环境法律体系在内容上是由一国现行的与环境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任何尚未颁布实施或拟议中的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都不能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容,任何非与环境有关的法律规范也不能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容。其次,环境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国内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或协定不能成为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现按照有关环境法律规范效力的大小,自上而下地对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容进行分类介绍。
(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宪法在一个国家中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阶位,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先符合宪法规定。目前,不论各国的宪法规定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宪法已经将环境的价值纳入其规范体系之中,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环境行政的依据。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行政权的最基本的依据。从法理上推演,其结果就是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生存的权利。
此外,中国宪法对自然资源和一些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所有权及其保护也做出了许多规定。例如,“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在基本权利方面,中国宪法并未直接规定环境权条款。因此,理论上有关公民的环境权只能从专门的环境立法中有关公民参与原则的条款规定来推演。
(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这里所谓的“基本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包含某方面综合性政策、目标规定的整体性综合性法律。理论上,它应当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www.xing528.com)
在对环境法律体系进行整理时,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地位不容忽视。比较各国环境立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主要特征是对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目标、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义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行政组织机构、环境法与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另外,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属于对国家环境政策的宣示性法律,它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因此也有“环境宪法”之称,它不对具体的环境保护事务规定具体的控制措施。有关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实施需要靠制定这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来规定和完成。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是指针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单项法律。它们是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存在为前提而出现的一种环境立法现象。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特点是具有控制对象的针对性和专一性。大体上,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包括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如各国针对大气、海洋、水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辐射等的妨害或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危害等制定的污染防治(控制)法等。
第二类是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目的的法律,这一类又可以根据目的的不同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要素或者为了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如有关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基因控制等的法律;另一种是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这类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环境要素的保护,而是规范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以减少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使自然资源能够通过法律的控制从而得以永续利用,并且间接地保护环境。例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渔业法、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条款,因此它们也属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理论上,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地位和效力次于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由于它们是专门针对环境与资源的单项要素制定的特别法,所以按照“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它们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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