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这一全称量词中,注重祖先崇拜的儒家必须面对“第一个人”或“第一对夫妇”的人类起源问题。所有的人是子/所有的子是人,这两个互逆的- -/—最简关系式儒道互补命题,表现出“光是波/光是粒子”(可以符号化为“~/·”)的互补形式。玻尔的“光是什么”和我们的“人是什么”在逻辑形式和思想方法上是一致和同构的,都可以用太极图来喻象。“/”符号作为一般关系的符号,运用在关系人/个体人以及“所有的人是子/所有的子是人”上,可以展现人在生活世界中的亲在/缘在性。具体表述如下:
R=所有的人是子,孔子儒家强调“子”的关系性,也就是强调关系人。
O=所有的子是人,老子道家强调“人”的个体性,也就是强调个体人。
表面上看,命题R 陈述一个自明的自然事实:人不能自生只能被生。在生理遗传经验事实的意义上,R 即等价于“所有的人是被生者”或“所有的人是父母生的”。据此,人作为“被生者”(P),在理论上即可构造以“人”为元素的外延性集合(S)。[7]对于任一时刻活着的人,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一旦推展到人类起源问题,就成了真正的逻辑问题:
设任一个体人为x,对于被生性质P,存在一人之集合S,x 属于S,当且仅当x 具有P。用符号表示即(∀x)(x ∈S ↔Px)。
这恰好与罗素悖论的通俗表述即理发师悖论形式一致。[8]经验事实上,所有的人是被生者。但是,“第一个人是否被生?”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一定出现自相矛盾的不可能判断。当然,按金岳霖的意思,“‘式’是析取地无所不包的可能,可能是逻辑上可以有‘能’,而不是事实上有‘能’的东西;它根本就没有时空底问题,也没有任何具体的东西所有的事实上的问题。它似乎是很显而易见地无所谓生灭……但是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留心具体的东西的时候多,留心抽象的概念的时候少,我们免不了注重前者,忽略后者。我们很容易因为甲是乙底父亲,乙是甲底儿子,甲比乙老,遂以为‘父亲’一概念比‘儿子’这一概念‘老’,因为甲在乙之前,乙在甲之后,遂以为‘在前’这一关系在‘在后’这一关系之前。这些话只要提醒一下我们就知道它们是没有意义的话”。他说:“无矛盾的概念就表示可能,可能可以是无矛盾的概念之所表示;概念没有具体的东西在事实方面所有的问题,可能当然也没有。可能没有这些问题,‘式’当然也没有。”[9]即逻辑的“式”是所有的“可能”而不必有“能”,世界的矛盾性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却在事实上有“能”。逻辑和事实的不符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
以性质P 为集合S,意味着P 可穷尽x,即集合S 包括所有的x(人)。但同样根据P,S 中必至少有一人(x)不是“被生者”,即非P。因“被生者”相对“生者”而言,必先有“生者”而后才有“被生者”。这样,由于有x ∈S ↔Px,若有x 非P,则x ∉S。于是对于这一个“人”(假如允许我们称其为“人”的话),则有:x ∈S,当且仅当x ∉S。设x ∈S 为A,x ∉S 就是﹁A,则根据上述推论就会出现矛盾等价式:A ∧﹁A,即A 且非A。此即人类起源问题的逻辑不可能性。
但A ∧﹁A 却可以是任一关系逻辑中两个合取的元素,特别是以人与社会为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对象即人,他们往往不顾逻辑的矛盾性,为了生活而组织起来并在社会中如此这般地共生着。对“所有的”进行限定或划界,使逻辑为生活世界服务,这在理论的逻辑演绎和生活的经验事实上,都是一个关涉每个人的切身性的真正的问题。维特根斯坦晚年反复咀嚼逻辑不可能和生活竟然可能的问题,简言之,只有承认不可言说的东西的妙不可言,并在这神圣奥妙与日常信仰、日常生活的张力结构中才能理解生活。相对于中国文化形态的一重化生活世界特征而言,这正是我们的圣贤早已洞悟到的。既然生活世界妙不可言,就应以宁静的乐观心态面对它,承认本体和生活世界之间的这种张力,通过自我修身的功夫(to do),在日用伦常中兑现出来。
于是,如果我们一定要追问人类起源问题,就需要借助二进制或易学阴阳最简关系式的思想方法。[10]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哪个文化形态,泛称“男/女关系”总是一个忌讳,因为它“不伦”,男女两性显然又不是两个类,所以“不类”,不伦不类的话,总是不好说。弗雷格为我们提供的算术哲学概念只有三个:自然数,0,0 的后继。“子”确实是“父”或“父母”的“后继”,正像“1”是“0”的后继。所以,人类确实可以追问关于“第一个人”或“第一对夫妇”的人类起源问题。关于“第一个人”的逻辑追问,可能确实会让我们“上”自然数的“当”,诚如上述,它似乎是不可能的。不错,任何人都是“一个人”,一个“个体人”,当且仅当在“活着的人”的意义上,“人”是可以按照科学方法一个一个按自然数“数”出来的。设任何自然数为n,数m 是数n 的后继,数n 是数m 的前驱,可得出一个最为基本的结论:0<m。把0 定义为“不包含自身的空概念”(弗雷格),所有自然数即均可经由有限的“后继”定义。P(m)是任何等势于自然数的自然物,“号物之数谓之万,而人处一焉”(《庄子·秋水》)。人既然可以“数”出来,“数”出来的数m,就是人作为P 类的m 即被生者的“人”数,而生m 的必是n。我们的已故先祖虽然事实上不再能“数”出来,但我和“第一个人”或“第一对夫妇”之间的生生不息的“链条”是不可能一环或缺的,他们作为“我”的第N 代先祖,一定是我第M 代先祖的“父母”。这就允许我们在理论上构造“他(她)们”的数量。若十进制自然数必然导致逻辑矛盾,我们不妨用二进制尝试一下:
设“三十年”为“一世”,若将我们有文字的历史上推到3000年前,我们就在理论上有“100 代”的祖先。当且仅当,我们祭祖仅祭100 代,这就遇到了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现在活着的所有的人”理论上是有确数的,根据自然数,任何人的直系祖先在有限代际内理论上也该是一个确数,100 代直系祖先是多少人呢? 人们可以脱口而出地说:男性直系祖先100 人,若加他们的配偶100 人,共200 人。(www.xing528.com)
问题就出在这里,人类文化如果不作依父系为血缘嫡系祖先这样的强制性人为归约,母亲的父母亲也是我们的祖先,“我”的外祖父、外祖母和“我”的祖父、祖母,在血缘上与“我”同样亲近,就像母亲和父亲和“我”同样亲近一样,如果我们定要在此“男女平等”的话。这样,“我”的祖先就不再遵循自然数的计数规律,而是遵循二进制的计数规律。如此上推,“我”是P(1)即“一个人或‘子’”,父母是P(2),祖辈就是P(4),高祖辈是P(8),曾祖辈是P(16),曾曾祖辈是P(32),曾曾曾祖辈是P(64)……这样推到第六代,“我”事实上已经有了累计62 位祖先(这里二进制位序上的数值要减2:自己和配偶),累计7 代祖先即126 位,8 代254 位、9 代510 位、10 代1022 位、11 代2046 位、12 代4094位……依此类推,认真推算的结果(一小时内任何正常人都可以完成),“我”100 代的累计先祖位数,便一定是30 位自然数这样一个天文数字:
795338111687928071209566138326
当我算出来这个数时,惊讶之情是可想而知的。尽管在理论上它绝不会错,但和历史常识、和人们的直觉都相去甚远。但二进制和邵雍的《周易》推证正是这样计数的,即邵雍所谓的“加一倍法”。二进制的计数规律是任何一个位序上都有确定的数,令位序数为自然数的0 至m,二进制的位序数减去“我”和“我的妇”即“2”,就严格等于同代双亲先祖的数目,即如果我是m1 =20,我的父母就是二进制第二位序上的m2 =21,祖辈是m3 =22,依此类推,“父母”2 人生了“我”,爷爷奶奶生了父亲,外公外婆生了母亲,用二进制表达即m3 =22 =4,m4 =23 =8,m5 =24 =16,m6 =25 =32,m7 =26 =64……不管理论上还是事实上,“我”的第12 代先祖数是4096-2 =4094 人,这是易学象数学上常常提及的数字,也与传统生活方式的经验基本一致。但到了第17 代,这个数字已过10 万,第20 代过百万,第23 代过千万,第26 代已经过亿,第29 代即已经达到近20 亿,达到了十位自然数。而这个数字的指称对象一定是曾经存在并生活过的先祖们,他(她)们应在一千年之内的北宋时代。
黄帝早于殷商,伏羲/女娲更早,难以确知。但汉、唐、明的人口官方统计,基本上是五六千万的样子,殷周之际的人口应该不超过这个数,据说实际上不过千万。即便考虑到雍正“摊丁入亩”后人口数量陡增,1900年我们亦无非只有四万万同胞,9 位自然数。现在中国13 亿,全球70 亿,都是10 位自然数,一个越来越大的金字塔形。为什么三千年前“我”的“先祖”竟可能多达30 位自然数呢?
中国人不仅有父系祖宗崇拜的儒家传统,也有道家、道教泛神崇拜的传统,在敬灶王爷时,你能看到灶王奶奶与灶王爷比肩而坐,玉皇大帝的旁边也往往有王母娘娘。鲁迅称“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陈寅恪所谓“道教之真精神”,与这类民间小传统应该相关。近代以来由于有三亡(亡国、亡教、亡种)之危,特别突出“炎黄子孙”的种族特征。这说法最早出现于《国语·晋语》[11]中,当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开篇“黄帝者”云云时,其实已经是单系的种族祖宗崇拜了。久之便自然而然,习以为常,儿女随父姓虽无法律强制[12],但绝大多数人仍然随父姓,这就是文化的力量。
按照人类的经验,没有“第一个人”,只有“第一对夫妇”,这似乎迫使我们在思考与人类相关的许多问题时,都必得放弃十进制自然数而选择二进制数。但二进制的计算结果却导致“人类起源于第一对夫妇”这样的文化预设,出现了数字的荒诞性嘲弄结果:我竟有那么多祖先吗? 中西方在文化预设时似乎已经校正了这个致命的、与经验事实相违背的“错误”,但问题的荒诞感依旧。自然数靠不住,二进制靠不住,如果数学都如此靠不住,我们的思想之锚在这无底的大海中将抛向何处?
中华文明虽从西周起就严格遵循“同姓不婚”原则,以宋代所编《百家姓》为例,共收单姓、复姓总计504 个[13],由于婚姻只能在这个范围内选择,由于我们是父母双亲一起算,就会有大量的泛义“兄妹为婚”如远近不同的姑表、姨表婚的实际发生或竟“一表三千里”。极端而论,所有的婚姻都是这一实际统计范围内的“兄妹为婚”。这就会使这一理论上趋向无限大的天文数字自然回复到它的实际状态。婚姻关系是个在组织结构上天然开放的系统,比如,如果没有“昭君出塞”、文成公主西藏通婚这类“和亲”性质的“秦晋之好”美谈,中华民族也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这种婚姻关系的开放性对历史形成的中华民族最大的大一统价值共识的实际贡献到底有多大,那当然尚待深入研究。
但人类的文化预设和经验事实之间出现了两个方向相反的三角模型,所以,我们必须在理论上给予校正。最为严格的校正就是把“兄妹为婚”的伏羲/女娲情况在理论上进行理想化、绝对化,这样,三千年男系先祖100 人加上其配偶的女性先祖100 人,总共200 位先祖的绝对设定就是在理论上对上述30 位自然数的最严厉校正。根据张光直《商王庙号考》对商王婚姻状况的研究,商代的“乙丁制”正是一种双系姑表兄妹婚。[14]尽管这样会涉嫌触犯禁忌甚至是儒家的尊严和信仰。至于马尔萨斯人口论所谓天灾、瘟疫和战争的人口限制,只与实际的历史人口数有关而与这里的推论无关。因为不管“我”的先祖是否在这些灾难中罹难,都只与他或她的实际寿命有关,即使他或她确实因祸罹难,那也一定是N 代先祖在M 代先祖出生以后的事情,不影响他或她确实曾是我们的先祖的历史事实。至于实际的人口数量和历史平均寿命问题,那就是历史学家和人口学家们的事情了。但人类起源问题仍然是个有趣而严肃的切身待解问题:人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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