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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道家:宗法主义与自然主义,秩序主义与自由主义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我们认为,把儒家概括为宗法主义、道家概括为自然主义是恰当的。道家虽然没有直接说清楚政治规范的操作性和诉诸文字的规则性,却仍然不同意儒家这样一种规范主义式的宗法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儒家和道家进一步概括为儒家是秩序主义者,道家是自由主义者。

儒家和道家:宗法主义与自然主义,秩序主义与自由主义

虽然中国式一元、自因、时间性的哲学并不需要欧美哲学的那个知识论向度,学着为我们的传统文化下个定义却是有益的。因为,下定义是一个逻辑性的技术化问题,而不是一个哲学创造性思维的定向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采纳中国哲学的价值取向,同时引入西方哲学的逻辑分析技术,也就有可能开拓出一种具有强烈现代意味的当代新哲学。哲学的思维定向应该不仅是爱智慧,而且是要学会智慧地思考。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我们认为,把儒家概括为宗法主义、道家概括为自然主义是恰当的。

宗法主义的原义是十分明显清楚的,《中庸》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从这样一个原始事实出发来建构自己的“主义”,虽然不见得每一步都走到点子上,可彻底否定它却是不可能的。儒家,至少是从孟子开始,似乎一直致力于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如果按照上述的意思,这根本就没有必要。因为按庄子的说法“虎狼,仁也”,很清楚,虎狼也有“父子之亲”,这父子之亲当然也来自夫妇之爱。在这样一个意义上,儒家和道家其实根本就没有什么好争的。儒家把人当“子”看和道家把人当人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人可以不是“子”。在先秦,“子”经常包括“女”,非子即女,这就是人的存在事实,是一个由上帝造就的天然而自然而然的事实,不可改易。由于当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目前新儒家一般认同儒家以“仁”为核心概念说,而不太赞成以“礼”为核心,然而这是现在的说法。五四时期的人们所批判的儒家可都是“礼教”,不仅鲁迅批、李大钊批,连胡适也批。大家一齐批礼教,说明在他们看来儒家的核心概念确实是“礼”而不是“仁”。“理即礼也”,这是清代汉学家们所共同认可的说法,戴震说“以理杀人”,其实也就是以“礼”杀人,这种批判锋芒一直是道家思想的一贯特点之一。这是从政治学层面上来说。如果从伦理学上看,儒家和道家却是各走了一偏:儒家坚持把“家”的原则推广到“国”,道家虽然不反对家庭生活,却反对把这种生活在大范围内推广,他们坚持认为伦理规范向政治层面的推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道家虽然反对“仁义”,却无法不承认伦理意义上的“人”在家庭范围内是必须要和他人面对面地生活的;但如果从“礼”的角度来看,道家对“礼义”的批判也就不留什么余地了。即使在老子那里,“道、德、仁、义、礼”的价值排序也是清晰的,“礼”处在最低的价值底层。“义”高于“礼”,因为即使在家庭内部也有一个“义”字的规范问题,义就是正义,就是一个基本的公正和公道,不管是什么样的亲缘关系,在这些基本规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极端地说“盗亦有道”,任何人类社群都不同程度地需要一定的规范。即所谓没规矩不成方圆。所以,道家并不是一般地反对规范,而是反对把血缘伦理的自然伦理规范推广到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特别是反对把“礼”作为政治学的基本规范和立法原则。道家虽然没有直接说清楚政治规范的操作性和诉诸文字的规则性,却仍然不同意儒家这样一种规范主义式的宗法主义。一句话,道家反对得最坚决的是儒家的“礼”,“义”次之,“仁”更次之,因为它们都没有“德”和“道”的价值排序高。价值排序的高低不同于两军对峙的反对,而只是一个什么东西更好一些的问题。

“礼”的原义,按李约瑟的说法可以说是习惯法自然法或者说是不成文的原始法律。把这样一种法律拿到当今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来看,中国传统中的“礼”,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宪法”精神。正是由于它的这样一种精神,它保持着秩序和自由、群体和个体的一种动态平衡。这种动态性的平衡,事实上一直使我们这样一个民族保持着既有秩序也有自由、既优先考虑群体利益也时时可以因为群体利益的“过犹不及”(《论语·先进》)性而“反者道之动”(《老子》第40 章),让个体的自由通过“造反有理”来体现一下子。也就是说,在原始的习俗层面,道家并不完全反对“礼”,而只是一方面反对“礼”的强制化,另一方面反对“礼”作为维护统治者利欲的法律借口。因为,一旦是强制的,它就不再是自然的,一旦是假借的,它就不再是真实的。正是由于道家的这样一种内在自然真实性禀赋,中国的“礼教”从来也没有发展到西方宗教压抑人性的逻辑性高度。这就是中国传统从来就既不会出现完全的失序性自由,也不会过分地专制强制的原因。当代新儒家经常把东南亚的权威说成是“软”权威,这是说出了儒家权威的特点。问题在于儒家的软权威如果不借用法家的硬家伙往往总是不能奏效,这当然是另外的话。儒家总想用“天命”来约束、控制皇权,道家认为皇权压根儿就跑不出“天道”的循环法则。一旦皇权失去了“天命”的庇护,就会由“革命”来重新厘定天命,而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在道家看来,就是循环性的天道所必然蕴含的常道之理。这样的道理不是人为的,而是自然的。(www.xing528.com)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儒家和道家进一步概括为儒家是秩序主义者,道家是自由主义者。儒家总是想通过秩序在社会分配机制中得到一个相对较好的份额;道家却认为,世界具有它自然的天然界限,人在其中想自由也自由不到哪里去。

儒家总是从家国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社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保持自己喜爱的有效性秩序;而道家却总是从个体生存质量的角度出发,考虑一个社会如果不能保证个体的生存质量它就会失去自己的合法性基础。秩序主义和自由主义,按照罗尔斯、麦金太尔的说法可以叫作社群主义和个人主义,如果勉强和我们时下的流行语汇对译,也可以说就是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其实不管是什么主义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意”的意思,主意的意思就是主观成见,也可以说是一个空空如也的柏拉图式的“理念”性意思。但生活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不可能靠任何一种主观的理念逻辑地进行。逻辑地追求知识是正道,逻辑地制定规则不就难住了所有的自由主义者了吗? 如果不受难为,还会有社群主义者反对罗尔斯的论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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