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来看,齐景公和孔夫子的这段对话,可以这样书写:甲问某问题于乙,乙曰:“AA。”甲对乙这表面看来好像毫无内容和意义的回答,不仅心领神会,而且显然是满意的,所以,甲对乙先作了积极的肯定后,说:“如果A 非A,那么……”
“AA”是一个肯定判断,“如果A 非A,那么……”是一个逻辑蕴含。为了使人对这个极为简单的语词结构的分析能够明了,有必要对我们的思考方式提供一些根据和背景知识,这些背景知识即语言学、逻辑学的公认成果。
先从语言学说起。“AA”是我们自由约定的符号,然而一旦书写,它就和对话中的言说不同,具有了空间的确定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已经是一种书写,抛开它的具体指谓内容不谈,它在形式上就是一个“AA”。“AA”是对“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四组排列组合进行的一次抽象,即“君、臣、父、子”四个符号是按完全相同的方式被排列在“AA”这样一种结构之中的,它们在形式上没有区别,这是我们作“AA”抽象的合法性所在。
根据索绪尔为语言学所作出的划时代贡献,语言符号有两个一般原则:
第一个原则即“自由约定原则”。
这个原则告诉我们:“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6]比如英语用“China”来指称中国,日本人曾用“支那”指称中国,不同的符号标定着民族的界限,却并不构成什么民族问题。
在语种内部特别是它的起源上,人对符号的约定也是自由的、任意的,比如我们当然可以把“狗”称作“犬”等。
“符号的任意性原则没有人反对。但是发现真理往往比为这真理派定一个适当的地位来得容易。……事实上,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7]“任意性这个词还要加上一个注解。它不应该使人想起能指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我们在下面将可以看到,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8](www.xing528.com)
索绪尔语言学的第二个原则,首先是对口语现象而言的,即指语用学意义上的“能指的线条特征”。索绪尔说:“能指属听觉性质,只在时间上展开,而且具有借自时间的特征:(a)它体现一个长度,(b)这长度只能在一个向度上测定:它是一条线。”“这个原则是显而易见的,但似乎常为人所忽略,无疑是因为大家觉得太简单了。然而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后果是数之不尽的;它的重要性与第一条规律不相上下。语言的整个机构都取决于它。”“它跟视觉的能指(航海信号等)相反:视觉的能指可以在几个向度上同时并发,而听觉的能指却只有时间上的一条线;它的要素相继出现,构成一个链条。我们只要用文字把它们表示出来,用书写符号的空间线条代替时间上的前后相继,这个特征就马上可以看到。”[9]
我们这里借用索绪尔的第一条语言学原则,可以论证“AA”这一结构设定的合理合法性;借用第二条语言学原则是想说明:(1)《论语》的记载这一书写行为本身,已经脱离了齐景公和孔夫子对话的线性时间特性,所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组符号——或者按索绪尔的说法,叫作“书写符号的空间线条”——可以在“几个向度上同时并发”;(2)我们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抽象为“AA”这一更加单纯的形式,无非是想在逻辑上穷尽这种语词形式在指谓特征上“同时并发”的不同“向度”,以便让它更加清晰地显现出自己的功能范围和逻辑边界。这种逻辑形式可以通过庄子式的“鸟鸟”“物物”等语词形式得到进一步的理解,即通过这种“动名词结构”来加以理解。
“AA”这一结构形式,是孔夫子的逻辑形式,由于有齐景公“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A 不A”,或者更精确地说“A 且非A”结构形式相对应,我们可以有根据地说,按照传统逻辑的说法,前者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后者是形式逻辑的矛盾律。
如果按照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确定性论证,孔子的同一律可以更周延地表述为“重言式”,齐景公的矛盾律可以更周延地表述为“矛盾式”。在传统逻辑的范围内,“AA”就是“A 是A”(胡适“真是”中的“真”字在逻辑意义上是多余的,科学意义上的“真”和逻辑学意义上的“真值判断”完全不是一回事儿。前者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实际指谓,后者则必得在具体指谓中实现),转译成维特根斯坦的说法,就是“如果A,那么A”。把这种逻辑结构转译成对话中的语言,就是“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或者“如果君,那么君;如果臣,那么臣。如果父,那么父;如果子,那么子”。问题在于,这明显的同义反复在何种意义上是有意义的呢?
根据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论证,要想知道它在什么意义上是有意义的,首先要明白它在什么意义上是没有意义的。维特根斯坦说:“一个命题对于所有基本命题的真值可能性都为真。我们称该真值条件是重言式的。”“一个命题对于所有真值可能性都为假:该真值条件是矛盾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称这命题为重言式,在第二种情况下,称这命题为矛盾式。”“命题显示它们所说的东西,重言式和矛盾式则显示它们什么也没有说。”“重言式没有真值条件,因为它无条件地为真;而矛盾式则不在任何条件下为真。”“重言式和矛盾式是缺少意义的。”[10]为什么说它们“缺少意义”呢? 他接着说:“重言式和矛盾式不是实在的图像。它们不表述任何可能情况。因为前者容许每一种可能情况,后者则排除任何一种可能情况。”[11]“重言式为实在留出了全部——整个无限的——逻辑空间;矛盾式则占满了全部逻辑空间,一点也没有留给实在。因而二者都不以任何方式规定实在。”[12]所以,“可以说,矛盾式隐迹于一切命题之外,重言式则隐迹于一切命题之内”。“矛盾式是命题的外部界限,重言式则是居于诸命题中心的非实在的点。”[13]
然而,这在科学实证意义上的“非实在的点”之所以在逻辑中不仅有意义而且极为重要,正是因为它从内、外两方面为逻辑画出了一个外部的范围、界限并在内部为逻辑标定出认识的确定性。所以,维特根斯坦又说:“但是,重言式和矛盾式不是无意义的。它们是符号系统的一部分,正如‘0’是算术符号系统的一部分。”[14]“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儒家中的地位正如算术符号系统中的“0”,没有它,一切传统中关于伦理的、政治的实践均将成为不可能;正像如果没有“0”,一切算术运算都不可能超出“屈指一算”的水平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两种逻辑形式“AA”“A 且非A”作为我们理解儒家礼治秩序的坐标命题。这个被我们称为坐标命题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首先是一个伦理命题,即由血缘所确定的“父→子”关系。进一步延伸,就升华为一种政治关系,即“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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