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1 FIG1997—2001年国际规则特点
FIG1997—2001年规则的使用是我国竞技健美操运动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此后我国竞技健美操运动逐步得到规范。1997年版规则中,成套动作时间由过去的1分50秒至2分10秒改为1分45秒±5秒,总时间缩短了20秒,在项目设置上只设四个项目,即女子单人、男子单人、混合双人、三人。
规则中提出了创造性加分,分值结构总分由艺术质量分、创造性加分、完成分与难度分相加。艺术质量分和完成分是按减分的方法评分,从10分起评,对每个艺术错误和完成错误给予减分。创造性加分按加分方法评分,从0分起评,最多不得超过1.0分,难度分从0分起评,按加分的方法计算12个最高难度分后,除系数后的结果即为难度分。系数设计分别为: 男单、女单、混双和由三名男运动员组成的三人,总分被2除; 由一名女运动员和两名男运动员组成的三人,总分被1.8除; 由三名女运动员或由两名女运动员和一名男运动员组成的三人,总分被1.7除。难度动作缺类每类减1.0分,超过16个难度动作,每超过一个减1.0分。两名运动员最后得分相等时,名次按顺序取决于下列标准: 最高艺术分、最高完成分、最高难度分。若成绩还相等,则名次同等。最高艺术分是在得分相等情况下的首要考虑因素。
在动作的完成与难度方面,评分细节得到进一步量化,规则规定成套动作必须包括下列各类难度动作各一个: A、动力性力量;B、静力性力量; C、跳跃 (爆发力); D、踢腿 (动力性力量);E、平衡; F、柔韧。动作难度自选,要求12~16个,但最多不超过16个,计算12个最高难度动作分之和。规则对难度动作规格、减分标准的最低完成界线作了明确规定,对未达到动作完成最低标准的情况,不仅不承认难度动作,还要根据错误程度计算完成分,此举提高了动作完成标准,加大了完成难度。
3.1.1.2 FIG2001—2004年国际规则特点
FIG2001—2004年规则中,成套动作得分由艺术分、完成分与难度分组成。增设六人集体项目,在队形、动作组合、托举及动力性配合等方面有了更多变化,考虑到一致性及艺术性,这使得集体项目运动员的身体形态开始引起关注。
规则减少了成套动作中完成的难度数量,但提高了难度的完成质量。规则将成套动作中的难度动作从旧规则的16个减少为12个; 难度分值的计算从原来的16个难度中选择最高的12个难度计算分值,修改为计算12个难度中的12个难度分值。即已不再有多余的难度动作为替补; 难度动作失败,就意味有效难度动作数量减少,从而降低了竞争能力。因此,新规则虽然降低了难度数量的要求,但突出了难度动作的规格质量及稳定性[1]。在此版规则中,将难度类别由原来的6类改为4组,即将动力性力量、静力性力量、跳跃、踢腿、平衡及柔韧六类难度改为四类,分别是A、动力性力量 (俯卧撑、倒地、旋腿与分切); B、静力性力量 (支撑与水平); C、跳与跃; D、柔韧与变化。规则同时又对地上动作 (不得超过6个) 和俯撑落地类动作 (不得超过2个) 作了限定,通过限制某类动作达到增加其他难度类动作,以达到减少部分关节局部负荷,以防止运动损伤,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全面协调地发展身体各部位体能的目的。
在2001年版规则中,为了促使成套动作多样化发展,规定禁止动作的简单重复。竞技健美操动作包括难度动作和非难度动作,规则不仅禁止难度动作重复,同时禁止非难度动作的简单重复,这就对教练员和运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教练员增强创新意识,创造性地编排适合不同运动员特点的,内容丰富多样、连接新颖多变的成套动作; 对运动员而言,要完成复杂多变的成套动作,必须提高体能及技术水平,以确保成套动作的完成质量,从而在展现成套动作技术价值的同时提高成套动作的观赏价值。
在完成质量方面,FIG2001—2004年 (2001年版) 规则特别强调了正确的动作形态和身体标准位置 (自然标准状态下没有关节的过分伸展),在完成难度动作、基本步伐和复杂的操化动作组合及过渡动作时,强调保持正确身体姿态的能力。规则还要求最多6个地面难度动作和最多2个成俯撑落地的难度数量,提高了运动员的完成难度能力的要求。(www.xing528.com)
FIG2001—2004年(2003年修订版) 规则对难度动作的完成减分标准改动很大,要求完成裁判对动作完成的完美要求评判适用于全部难度动作、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等技术; 对于多人项目,完成裁判还将对托举动作完成情况和一致性进行评价; 规则明确了“力量”的描述并且要求完成动作时“力量必须平均分配到全套动作中”。
3.1.1.3 FIG2005—2008年国际规则变化特点
FIG2005—2008年规则在上一版的基础上了做了更合理的修改,在分值结构上仍然由艺术分、难度分和完成分组成,但对于评分的细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首先通过对于艺术分的重组细化了裁判对于艺术分的评判,相对于2001年版规则从三个大方面七个小方面进行艺术评分,2005年版规则改为从五个方面、每方面均为2.0分的评判形式,这进一步规范了艺术分的评判,加强了评分的客观性和细致性。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艺术与完成的最大有效分差,有效分差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竞赛原则,避免了在竞赛中由主观因素造成竞赛的不均和不等,从而使规则更趋于合理化。有女子参加的集体项目中,新版规则取消了之前有女子参加不同集体项目时的系数差别,在女子难度最后得分统一改为除以2.0,这就对女子健美操运动员的综合身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难度动作方面的修改主要有: 进一步规范了难度类别,调整难度系数,提高了难度价值,增加了难度连接加分因素。[2]规则规定成套动作每组难度动作至少一个,每缺少一组将予以减分,难度组别包括动力性力量、静力性力量、跳与跃、平衡与柔韧4组难度,新规则对部分难度的归类进行了调整,难度组别的调整使难度归类更加合理和清晰,同时也便于裁判员现场评分的准确和便利,使规则趋于规范化。同时,对难度表和难度动作系数做了一定的调整,如直角支撑转体、文森支撑、垂直劈腿、依柳辛等一些基础动作,随着竞技健美操技术的逐步普及,它们已被广泛地掌握,规则对其难度系数给予了降组处理; 对单足或双足起跳完成的同类跳步动作进行了同类的合并; 对转体90度、270度之类在比赛中难以评判的动作进行了删减,从而使难度表的设置更加合理和规范。在此次规则修改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变化就是难度连接加分,这个改动借鉴了难美项群评分类其他项目的特点。难度连接加分即任意2个同组别或不同组别,但必须是不同根命名的难度动作,可以直接以组合形式完成,达到最低完成标准,除动作本身分值外,还将得到0.1的连接加分。这将对运动员完成难度的能力提出挑战。
2005年版规则中,调整了部分难度系数,提高了难度动作技术完成质量的标准。按2001年版规则,完成裁判可扣0.3分,而2005年版规则,完成裁判最多可以扣0.5分,大大增加了难度动作技术完成质量的扣分尺度。同时,完成裁判还要根据错误动作进行减分。2005年版规则中,对超过12个难度动作、难度动作缺组、难度动作重复、超过6次地面动作、超过2次成俯撑和劈腿落地等都要进行减分。这表明新规则更加强调难度动作选择的多样性。由此,运动员在比赛中难度动作要获得高分,就必须选择不同类型的难度动作和难度连接,并保证其完成质量达到最低标准,这对运动员的体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1.4 FIG2009—2012年国际规则变化特点
FIG2009—2012年规则重新修订了FIG规则中的艺术评分内容和艺术裁判指南,审核了难度动作最低完成要求并重新调整部分难度动作的价值,修改了单人的比赛时间和成套难度动作数量,把单人的比赛时间修改为1分30秒,成套中难度动作减少为最多10个,在三人和六人的难度分指数上,女子或混合组合被1.9除,男子组合被2.0除。对比赛场地进行了修改,单人为7m×7m,混双、三人和六人均为10m×10m; 并在托举动作中考虑采用原来定义为违例动作的内容。修改了得分相等情况下的名次排列规则, 2009年版规则中规定依次取决于以下得分: 最高完成分、最高艺术分、最高难度分。有别于2005年版规则中的最高艺术分、最高完成分、最高难度分,从而突出了对于完成质量的要求。在成套动作的评分上,对艺术分的评判做了修改,新增了对竞技健美操成套动作及各类动作的定义,在成套创编10分中,对评分构成及分值进行了修改,分别为: 动作编排 (4分)、操化内容 (3分)、表现与音乐 (3分)。在评分标准上相对于2005年版规则也有改动,按照五级评分法,由原来的每级最高2分改为每级最高1分,评分标准和分值上的改动使艺术分的评判更加具体和客观。在完成评判中,对每一类错误的减分标准做了修改,把2005年版规则8类错误的类别减少为6类,取消了微小错误的类别,把合拍和一致性错误归为同步性错误,分值上也做了相应的改动。在难度动作中,新增了34个难度,其中A组18个,均为0.6以上分值难度,C组增加了9个难度,有8个难度分值在0.7分值以上,屈体跳类的所有难度分值都增加0.1,剪式变身跳类所有难度分值增加0.1,D组增加了7个难度。同时删除了2005年版规则中的4个难度,并对于难度中的分类、合并进行了调整。
从规则修改的情况上看,2009年版规则提高了单人项目的个人能力要求,对于所有项目成套动作的艺术分评判更为具体和客观,动作完成质量得到高度重视,同时,增加的大量高难度动作也预示着运动员的难度动作完成能力及完成质量将是运动员竞技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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