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科学家诺伯特·维纳(Norbert Weiner)在其著的《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一书中提出:“这些机器的趋势是要在所有层面上取代人类,而非只是用机器能源和力量取代人类的能源和力量。很显然,这种新的取代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维纳说出这些惊人之语时是二十世纪中后期,当时这是一种危言耸听,甚至让人难以接受的话,而当下的一些小说或影视作品已经与维纳这般诉说形成呼应,比如,《西部世界》《银翼杀手》等,在这些作品中,人工智能不仅具有自我意识,还试图超越人类。这撞击了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言说。在公共生活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讨论“机器能否战胜人”这一话题。归根到底,有关人工智能问题的讨论旨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想象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不管如何讨论,一旦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讨论的主体还是人吗?退而言之,当人们站在尝试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讨论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时,依然离不开人这一行为主体的控制力。或者说,即使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来讨论这一问题,最终也是为了人。所以,本质上我们无法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既然如此,在认清这一事实的基础上,须进一步追问的是,除却法律,人们应该如何规范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呢?答案可能隐藏在“伦理”之中。
随着人工智能浪潮的来临,“机器如何‘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的讨论成为一个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热点话题,这也是理解人工智能及其未来命运的关键问题。这指向了人工智能伦理,或机器伦理。伦理或伦理学关乎道德价值与正确行动,其目标是提供关于如何做人和怎样行事的学说[9]。而“机器人伦理学”一词公开亮相是在2002年首届国际机器人伦理学研讨会上,它的提出旨在干预机器人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根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被称为世界最大的另类投资机构的美国黑石集团的董事局主席、创始人史蒂芬·苏世民(Stephen Schwarzman)将向英国牛津大学捐款1.5亿英镑(约13亿人民币),有人认为这是牛津大学近一千年校史中最大的一笔现金捐款,这也创下了英国牛津大学获捐(单笔)最高纪录。这笔捐款将主要为牛津大学新成立的人文中心提供经费支持,而这个人文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研究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问题。根据英国当地媒体报道,这个新建成的人文中心有可能被命名为“苏世民中心”。
2018年,微软发布了《未来计算:人工智能及其社会角色》一书,其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人工智能开发与使用过程中应坚守的六项原则:公平、可靠和安全、隐私和保密、包容、透明、负责。与此相呼应,2019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欧洲版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其以“建立对以人为本AI的信任”为题,以“可信赖”为关键词。为了达成“可信赖人工智能”的预期目标与期待,欧洲版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整体上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人工智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人工智能应当满足伦理原则;人工智能应当具有可靠性。围绕这三项基本原则,欧洲版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提出了“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七个具体要求:人的自主和监督;可靠性和安全性;隐私和数据治理;透明度;多样性、非歧视性和公平性;社会和环境福祉;可追责性。
这些准则与要求背后反射出来的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人与机器如何相处。面对这一问题,著名科幻作家艾萨克·阿西莫夫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站在人的立场上提出了著名的“机器人三定律”。但是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机器人三定律”遭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与质疑。我国研究者牟怡则站在机器(人)的立场反思这一问题。她以机器人HitchBOT“断头”事件为观察入口,提出“我们往往只考虑人类是否可以信任机器人,把我们的工作托付给它……然而,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机器人是否可以信任人类?”[10]2015年8月,机器人HitchBOT“断头”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思考。由加拿大两所大学研发的HitchBOT是一台自己无法走路,全凭人类的善意来寻求搭车的机器人,它曾以同样的方式成功穿越了加拿大、荷兰、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却最终不幸在美国费城被人蓄意“斩首”破坏。它在社交网络上留下遗言:“天啊,我的身体被破坏了,但我会活着回家并与朋友们相聚的。我想有些时候确实会发生不好的事情,我的旅途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我对人类的爱永远不会变淡,感谢所有小伙伴。”由此,牟怡主张:“只要未来人类依然想着与其他智能体的无障碍交流,那么,构建出一个人类与机器人共同认可的伦理规范将是必由之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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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初在松江举行的未来计算论坛上,日本学者分享了其在仿生机器人方面的进展,仿生机器人做得非常逼真,和真人一样,这就把远程触觉交互变成了现实。今后各种陪伴和服务我们的机器人也会不断演进,这显然会带来原本没有的机器道德伦理问题等。我们不能因为有许多新的社会现象的挑战而阻碍科技创新发展,但我们能够通过社会科学与计算机科学的结合,实现人机混合行为的规制,这应该是我们认真考虑的科学发展之路。
(来源:陈钟.从人工智能本质看未来的发展[J].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将人工智能装进伦理的筐
【注释】
[1]刘培,池忠军.算法歧视的伦理反思[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41(10):16-23.(www.xing528.com)
[2]章小杉.人工智能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欧美经验与中国路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63-72.
[3][澳]罗彼得.聚焦“第四差别”——中欧数字鸿沟比较研究[M].张新红,于凤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6.
[4]胡延平.跨越数字鸿沟——面对第二次现代化的危机与挑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
[5]李峥.美国城乡数字鸿沟正进一步加剧[N].环球时报,2019年12月18日.
[6]张恩铭,盛群力.培育学习者的数字素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数字素养框架》及其评估建议报告的解读与启示[J].开放教育研究,2019(06):58-65.
[7]郑彩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字素养全球框架》:背景、内容及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9(09):1-9.
[8]转引自郑彩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字素养全球框架〉:背景、内容及启示》。
[9]程炼.伦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
[10]牟怡.传播的进化:人工智能将如何重塑人类的交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39.
[11]牟怡.传播的进化:人工智能将如何重塑人类的交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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