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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侵犯的场景及其在智能化社会中的表现形态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隐私侵犯的场景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震惊全世界。毫无疑问,个人隐私侵犯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环境中,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社会公众对其也有不同程度的感知。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隐私侵犯表现为另一种形态,例如未经邀请闯入别人的私宅等。这一事例可以说是智能化社会中隐私侵犯的典型表现。(三)信息的“自我表露”与侵犯智能化社会隐私侵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信息的“自我表露”密切相关。

隐私侵犯的场景及其在智能化社会中的表现形态

(一)隐私侵犯的场景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震惊全世界。在这期间,有一段时长不足5分钟的网络视频广泛传播,视频内有一名女子出言不逊,用激动而又略显肮脏的话语抱怨汶川大地震对其日常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汶川大地震使她无法像往常一样玩电脑游戏,电视充满了有关地震灾难的报道……这条短视频先是在国外短视频网站上传播,而后在国内各大论坛上流传。这名女子的言行瞬间激起了网民的巨大不满,网民自发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很快,网民通过该女子网络IP地址搜索出了其姓名、年龄、家庭地址、工作等个人隐私信息。

对于这样一件事,你怎么看呢?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名女子的不当言行应该受到何种惩罚是一个法律问题,而网民们应不应该对其年龄、工作、家庭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展开“人肉搜索”是另一个问题。

毫无疑问,个人隐私侵犯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环境中,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社会公众对其也有不同程度的感知。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隐私侵犯表现为另一种形态,例如未经邀请闯入别人的私宅等。如果说上述案例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隐私侵犯的典型案例,那么,在人工智能时代,隐私侵犯的发生会让人难以觉察。

2019年2月,根据美国彭博社的报道,国际科技公司巨头谷歌亚马逊通过智能音箱、智能冰箱等智能家居设备“暗自”收集用户信息。报道中称,2018年12月,一位亚马逊语音助手的用户意外收到一个陌生人设备中的将近2000段录音。这一事例可以说是智能化社会中隐私侵犯的典型表现。

(二)隐私是一种天性

隐私是人类天性的一种流露,也就是说,人类天生便具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在早期原始社会,人类的祖先便会有意识地使用树叶、兽皮等物件将自己的身体包裹起来。到了古希腊社会便有了公、私领域之分,聪明的古希腊人从空间上将领域划分为公共领域(或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域。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家庭视为私人领域,而城邦和社会则属于公共场所。在家庭这样的私人场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事,而一旦进入公共场所,个人的行为必须有所约束,要考虑到他人的感受。

“隐”是指社会个体不希望被他人所知晓的事情,“私”是指那些与社会公众或社会公共事务无关的个人事情。基于此,研究者一般认为,所谓隐私就是社会个体不想被他人所了解和知晓的个人事项。虽然隐私关乎个人和自我的事务,但是,人是社会性的动物,隐私的观念与实践就产生于社会生活或社会互动之中。试想,《鲁滨孙漂流记》中的鲁滨孙独自生活在孤岛上,也就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因为除了他自己,小岛上没有别人了。所以,隐私虽然关乎自己,却也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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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款条文,总字数十余万。它与个人生死、房屋买卖、社区物业、婚姻家庭等息息相关,因此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第六章叫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将“隐私”做了这样的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www.xing528.com)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信息的“自我表露”与侵犯

智能化社会隐私侵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信息的“自我表露”密切相关。在智能化社会中,在大数据的作用下,人们每天通过微信与人聊天,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或通过电商平台购物……这些个人数据都会留在网络之上,这些信息被研究者称为“自我表露”的信息,也就是由个人自主地表露出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数据一旦被一些互联网公司搜集,并用于推测用户的行为习惯时,就很有可能涉及侵犯隐私。

基于这样的现实,关于社会个体的隐私保护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少研究者提出分级保护的策略,例如,将被保护的对象划分成不同等级,并给予优先保护顺序。一般,从性别维度而言,首先,女性优先于男性,因为女性对隐私信息更加敏感;其次,老人和儿童优先于其他社会群体,因为老人和儿童在遭到伤害时自我修复能力较弱;再次,社会公众人物(如电影演员)、知识分子、政客的优先等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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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保护隐私权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一直沿用的是隐私保护的概念。1974年美国就颁布了《隐私权法》,从而使隐私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奠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美国又逐步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行业隐私保护法律,例如《有线通讯隐私权法案》《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金融隐私法案》《健康保险隐私与责任法案》等,从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来源:王少辉,印后杰.基于政府管理视角的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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