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晰职能部门乡村教师管理职责。在乡村教师管理上实行事权、人权与财权相统一,真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让各项权利准确“归位”。编办部门主要是根据乡村学生数量,综合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农村留守儿童等实际情况,科学核定乡村教师编制总量,切实做到及时补充、调整,避免有编不补。在保证乡村学校基础课程开齐开足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农村学生特殊发展需求和学校新课程改革要求,合理增加乡村学校特殊类型编制。继续完善市场化教师补充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乡村学校临时性短缺或工勤人员不足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乡村教师进行岗位核定,控制乡村教师总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负责教师总量控制,乡村学校则通过“自下而上” 的方式反映教师实际需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县(区)级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划拨教育经费,并对乡村学校人员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则依法管理乡村教师,主要包括乡村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任用、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轮岗交流和业务考核等。
第二,深化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简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定程序,除去纷繁复杂的程序和名目众多的评审材料,减少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的烦恼。充分考虑乡村教师的教学实际,破解乡村教师因教学成绩、优质课、评比活动等短板带来的职称评定困境,为他们提供较为公平的职业发展环境。乡村教师职称评定主要依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贡献,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较好完成教学任务并且考核合格的乡村教师,可以直接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教龄30年的乡村教师可以直接认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乡村学校紧缺的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格外关注,应专门制定符合音体美等学科的职称评定条件,顺畅其职业发展通道,提升乡村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并且,教师职称评定的指标要向乡村学校倾斜,要有具体的比例和指标,避免口惠而实不至。(https://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