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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V1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控制柜的型式试验。注V-1:控制装置或者调速装置型号改变时仅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相关项目由型式试验机构确定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表V-1垂直电梯控制柜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表V-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柜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V5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章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电梯型式试验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V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控制柜的型式试验。

V2 引用标准

(1)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2)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

(3)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4)GB/T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GB/T 16895.21—2011《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6)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7)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8)GB/T 14048.4—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1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含电动机保护器)》;

(9)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0)GB/T 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11)GB/T 31094—2014《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2)GB/T 12668.502—2013《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5-2部分:安全要求 功能》。

V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V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V3.1 垂直电梯

本规则附件A所列的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外的电梯。

V3.2 调速方式

在电梯启动、运行和停止的过程中,控制电梯速度的方式,如交流单速、交流变极调速、交流(直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调速、节流调速、容积调速等。

V3.3 启动方式

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方式。

只能通过钥匙开关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启动方式,称为手动启动;可以通过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的启动方式,称为自动启动。

V3.4 控制方式

电梯控制系统响应当来自操作装置信号的方式,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和集选控制(包括单台控制、并联控制和群控控制)等。

V3.5 速度反馈装置

反馈电梯运行速度的装置,如编码器、测速发电机等。

V3.6 位置信号反馈装置

反馈轿厢位置信号的装置,如编码器、平层感应器等。

V3.7 分体式能量回馈装置

独立于电梯控制与驱动系统,将电梯处于能量再生状态时产生的电能回馈到电网的装置,不包括电梯控制与驱动系统中具有可控整流功能的变频装置。

V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V4.1 主要参数变化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除液压电梯外的垂直电梯额定速度和驱动主机额定功率增大;

(2)适用液压电梯的额定速度和液压泵站满负荷工作压力增大。

V4.2 配置变化

V4.2.1 垂直电梯控制柜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调速方式的改变;

(2)控制装置类型(继电器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的改变;

(3)控制方式(按钮、信号、集选)的改变(集选控制可以适用信号控制);

(4)控制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调速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注V-1);

(5)由普通型向防爆型改变,防爆环境改变(爆炸性气体环境、可燃性粉尘环境);

(6)增设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

(7)增设火灾情况下返回指定层功能或者消防员电梯控制功能;

(8)增设电梯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功能;

(9)增设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功能;

(10)增设用于电气安全装置的PESSRAL,或者配置的PESSRAL功能增加,或者PESSRAL型号、制造单位改变(不含同一产品升级或者设计变更);

(11)防爆型式改变;

(12)防爆等级提高。

注V-1:控制装置或者调速装置型号改变时仅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相关项目由型式试验机构确定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型式试验机构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型号变化前后产品技术变化说明等技术文件后,对照本附件的资料审查和检查与试验项目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型式试验证书。

V4.2.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柜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调速方式(交流星-三角拖动、交流变频变压等)改变;

(2)启动方式(手动启动、自动启动等)改变;

(3)控制装置类型(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的改变;

(4)控制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调速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改变;

(5)增设用于电气安全装置的PESSRAE,或者配置的PESSRAE功能增加,或者PESSRAE型号、制造单位改变(不含同一产品升级或者设计变更);

(6)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的改变。

V4.3 适用范围

垂直电梯控制柜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V-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柜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V-2。

表V-1 垂直电梯控制柜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V-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柜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V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章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V5.1 合格证明及说明书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2)安装、调试、使用、维护说明书。

V5.2 主要参数配置技术资料

(1)适用电梯设备类别;

(2)适用电梯设备品种;

(3)适用电梯的额定速度范围;

(4)适用电梯的驱动主机额定功率范围;

(5)适用电梯的液压泵站满负荷工作压力范围;

(6)特殊工作环境(如室外型、防爆型)适用情况。

V5.3 相关技术资料

(1)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电气元件代号说明,元器件安装布置图;

(2)设计计算资料,包括调速装置选型计算、接触器选型计算、变压器选型计算;

(3)运行控制功能说明,如电梯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检修运行控制、紧急电动运行控制、消防员电梯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的功能说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启动控制说明、防止非操纵逆转说明等;

(4)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5)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说明;

(6)消防员操作模式说明;

(7)调速装置、控制装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

(8)接触器、接触器式继电器、继电器的类型证明;

(9)安全触点开关的额定绝缘电压和外壳防护等级的证明文件;

(10)针对电气故障防护的说明;

(11)配置火灾报警探测系统的说明;

(12)特殊工作环境(如室外型、防爆型)措施说明。

V5.4 连续运行试验

V5.4.1 一般要求

V5.4.1.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控制柜可靠运行60000次,运行工况按照GB/T 10058的规定,允许的故障次数为2次。

V5.4.1.2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控制柜可靠运行10000次,允许的故障次数为5次。

V5.4.1.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除拖动方式为交流星-三角拖动的控制柜外,其他型式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连续运行试验运行时间为240小时,且单次运行时间不小于12小时,试验运行期间不允许出现故障,上、下行运行时间各为一半,最长每隔24小时切换一次,切换时停止运行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V5.4.2 试验抽查

连续运行试验在进行其他试验内容前由申请方自行开展,型式试验机构在连续运行试验过程中至少现场抽查1次,试验结束后在同一台样品上进行其他安全及性能项目的试验。制造单位应当提交自行完成连续运行试验的方案、详细记录、总结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

连续运行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连续运行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

(2)连续运行试验人员配置;

(3)连续运行试验工况;

(4)连续运行试验记录内容;

(5)建议的抽查见证点、真实性声明。

V5.5 适用产品技术资料

申请单位可以在本附件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适用申请,并提交被适用产品与试验样品存在不同的本附件V5.1和V5.3的所有技术资料。

型式试验机构根据适用产品技术资料审查情况决定所能给出的适用范围。

V6 样品检查与试验

试验样品应当为一台调试完毕、能够正常工作的控制柜及相关的电线电缆、开关、按钮等。

V6.1 一般要求

V6.1.1 电气设备及安装

V6.1.1.1 主接触器的选择

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主接触器应当为GB/T 14048.4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1)AC-3,用于交流电动机的接触器;

(2)DC-3,用于直流电源的接触器。

此外,接触器应当允许启动次数的10%为点动运行。

V6.1.1.2  接触器式继电器的选择

由于承受功率的原因,必须使用接触器式继电器去操作主接触器时,这些接触器式继电器应当为GB/T 14048.5中规定的以下类型:

(1)AC-15,用于控制交流电磁铁

(2)DC-13,用于控制直流电磁铁。

V6.1.1.3  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的要求

V6.1.1.1和V6.1.1.2所述的主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的辅助触点,如果设计成确保动合触点和动断触点不能同时处于闭合位置,就可以认为是防止V6.1.3.1所述的相关电气故障的措施。

V6.1.1.4 电压

对于控制回路和安全回路,导体之间或者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平均值和交流电压有效值均应当不大于250V。

V6.1.1.5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布置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当始终分开。

V6.1.1.6 带电端子的处理

如果电梯的主开关或者其他开关断开后,一些连接端子仍然带电,则他们应当与不带电的端子明显地隔开,如带电端子电压超过50V,应当注上适当标志。

偶然互接将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连接端子,应当被明显地隔开,除非其结构形式能避免这种危险。

V6.1.1.7 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

设置在安全电路中的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如果不需使用工具就能将其拔出,或者错误的连接能导致电梯的危险故障时,应当保证重新插入时绝对不会插错。

V6.1.1.8 插座

控制柜内若有插座,应当是下列型式之一:

(1)2P+PE型(2极+地线),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

(2)由符合GB/T 16895.21规定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类型。

V6.1.1.9 器件标志

接触器、继电器、熔断器及控制柜中电路的连接端子板均应当依据线路图做出标志,熔断器的必要数据(如型号、参数)应当标注在熔断器或者其底座上,或者在其近旁。

使用多路连接器时,只需要在连接器而不必在各导线上做出标志。

V6.1.2 绝缘电阻、耐压及防护等级

V6.1.2.1 绝缘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 GB 21240中13.1.3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3.1.3的要求;

(3)杂物电梯,应当符合 GB 25194中13.1.3的要求;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 GB 16899中5.11.1.4的要求。

V6.1.2.2  耐压

对控制柜主回路(动力)部分对地之间施以电路最高电压的2倍,再加1000V,历时1分钟,不能有击穿或者闪络现象。

V6.1.2.3  防护等级

垂直电梯控制柜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V6.1.3 电气故障的防护

V6.1.3.1 电气故障的防护

电梯电气设备中可能出现的下列任何一种故障,其本身应当不成为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原因:

(1)无电压;

(2)电压降低;

(3)导线(体)中断;

(4)对地或者对金属构件的绝缘损坏;

(5)电气元件的短路或者断路以及参数或者功能的改变,如电阻器、电容器、晶体管、灯等;

(6)接触器或者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吸合或者不完全吸合;

(7)接触器或者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释放;

(8)触点不断开;

(9)触点不闭合;

(10)断、错相。

V6.1.3.2 接地故障的防护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1.1.3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1.3的要求;

(3)杂物电梯,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1.3的要求;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GB 16899中5.12.1.1.4的要求。

V6.1.3.3 断相、错相保护

(1)控制柜应当具备供电系统断相和错相保护功能;当供电电路出现断相或者错相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

(2)驱动主机运行方向与供电系统相序无关的,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功能。

V6.1.4 电气安全装置

V6.1.4.1 类型

电气安全装置应当是以下类型:

(1)一个或者几个安全触点;

(2)安全电路;

(3)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垂直电梯控制柜若使用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最低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见本规则附件H中表H-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若使用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最低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见本规则附件J中表J-2。

V6.1.4.2 并联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1.2.1.3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1.3的要求;

(3)杂物电梯,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1.3的要求;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GB 16899中5.12.1.2.1.2的要求。

V6.1.4.3 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1.2.4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2.4的要求;

(3)对于杂物电梯,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2.4的要求;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GB 16899中5.12.1.2.4的要求。

V6.1.4.4 安全电路的要求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1.2.3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2.3的要求;

(3)杂物电梯,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1.2.3的要求;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GB 16899中5.12.1.2.3的要求。

V6.1.4.5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要求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R的规定。

如果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一个与安全无关的系统共用同一硬件,则该硬件应当符合PESSRAL,或者PESSRAE的规定。

V6.1.5 电动机的保护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3.3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3.3的要求;

(3)杂物电梯,应当符合GB 25194中13.3的要求;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合GB 16899中5.11.3的要求。

V6.2 垂直电梯的控制要求

V6.2.1 对驱动电机及下降控制阀供电的控制

V6.2.1.1 直接供电控制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采用直接供电应当符合GB 7588中12.7.1的要求。

V6.2.1.2 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4.2的要求;

(2)对于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2.7.3的要求;

(3)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还可以采用符合本规则附件R要求的电路,或者具有符合GB/T 12668.502中的4.2.2.2规定的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该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应达到SIL3,且硬件故障裕度应当至少为1。

V6.2.1.3 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应当符合GB 7588中12.7.2的要求。

V6.2.1.4 液压驱动电梯的上行控制(www.xing528.com)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4.1.1的要求。

V6.2.1.5 液压电梯的下行控制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4.1.2的要求。

V6.2.1.6 液压电梯电气装置保护

当液压电梯停止时,若其中某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没有打开或者某一个电气装置没有断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V6.2.2 制动器供电的控制

V6.2.2.1 供电和控制

(1)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2)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3)切断制动器的电流,也可以采用符合本规则附件R要求的电路。

V6.2.2.2 释放电路

使制动器制动的释放电路的断开应当无任何延迟。使用二极管或者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被看作延时装置。

V6.2.3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V6.2.3.1 设置

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当启动电梯时,驱动主机不转的情况下应当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曳引驱动的电梯,轿厢或者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的情况下也应当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V6.2.3.2 动作时间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T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小于35s时,T≤45s;

(2)电梯全程运行时间小于35s,且大于10s时,T≤全程运行时间加10s;

(3)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大于10s时,T≤20s;

(4)液压驱动的杂物电梯,T小于或者等于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向上全程运行所需要的时间加60s。

V6.2.3.3 复位

电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后,只能用手动复位恢复正常运行。恢复断开的电源后,曳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V6.2.3.4 与其他运行的关系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当影响到轿厢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和电气防沉降系统的工作。

V6.2.4 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控制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2.1.2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 GB 7588中14.2.1.2的要求;

(3)杂物电梯,应当符合GB 25194中14.2.1.2的要求。

V6.2.5 检修运行控制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2.1.3的要求;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1.3的要求。

V6.2.6 对接操作运行控制

(1)液压电梯,应当符合 GB 21240中14.2.1.4的要求;

(2)对于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 GB 7588中14.2.1.4的要求。

V6.2.7 载重量控制

V6.2.7.1 超载保护装置

(1)对于液压电梯,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2.5.1的要求;

(2)对于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 GB 7588中14.2.5.1的要求。

V6.2.7.2 超载情况下电梯的状态

(1)对于液压电梯,应当符合 GB 21240中14.2.5.3的要求;

(2)对于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 GB 7588中14.2.5.3的要求。

V6.2.8 其他控制及优先权

V6.2.8.1 极限开关的控制方式

对极限开关应当采用下列方式控制:

(1)强制驱动的电梯,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2)曳引驱动的单速或者双速电梯,极限开关能够按照本条(1)切断电路,或者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3)可变电压或者连续调速电梯,极限开关能够迅速地,即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使电梯主机停止运转;

(4)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能够由直接利用轿厢或者柱塞的作用,或者间接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者链条方式实现(当绳、皮带或者链断裂或者松弛,能够借助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液压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能够由直接利用柱塞的作用,或者间接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者链条方式实现(当绳、皮带或者链断裂或者松弛,能够借助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液压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V6.2.8.2 减行程缓冲器控制系统

适用于减行程缓冲器的曳引驱动电梯控制柜,检查曳引机减速的装置,其功能及控制方式应当与正常的速度调节系统结合起来获得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减速控制系统。

V6.2.8.3 手动门控制

适用于手动门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控制系统,在电梯停止后不小于2s内,应当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手动门杂物电梯应当有一种装置,在电梯停止后不小于3s内,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

V6.2.8.4 非集选控制

从门关闭后到外部呼梯按钮起作用之前,应当有不小于2s的时间让进入轿厢的使用人员能揿压其选择的按钮(该要求不适用于杂物电梯)。

V6.2.8.5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1.4的要求。

V6.2.8.6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为了维护层门、轿门和门锁触点,在控制屏或者紧急和测试屏上应当提供一个旁路装置。该装置应当为一个永久安装的,能防止通过机械移动方式(如罩壳、安全帽)意外使用的开关,或者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插头插座组合。应当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注“旁路”字样,旁路装置的动作状态应当易于识别,被旁路的触点也应当根据原理图上的标志符进行标志。旁路装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终止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的正常运行控制;

(2)允许旁路层门闭合触点、层门锁紧触点、轿门闭合触点和轿门锁紧触点;

(3)能够无法同时旁路层门触点和轿门触点;

(4)为了允许旁路轿门后轿厢运行,能够提供一个独立的监视信号来检查轿门处于关闭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闭合触点和轿门锁紧触点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5)手动层门,能够无法同时旁路层门闭合触点和层门锁紧触点;

(6)仅在检修操作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模式下轿厢才能运行;

(7)运行时,轿厢能够发出一听觉信号,轿底的闪光灯闪亮。

V6.2.8.7 层门锁装置的电气防护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紧装置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V6.2.8.8 液压电梯电气防沉降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2.1.5的规定。

V6.2.8.9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6.4的规定。

V6.2.8.10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

V6.2.8.10.1 投入运行

当电网电源断电或者电网电源缺相时,该装置在判断电梯状态稳定后,至少等待3s才能自动投入救援运行。以下情况下,该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1)电梯处在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状态时;

(2)人为切断电梯的主开关时;

(3)电梯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

完成自动救援运行后,应当维持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开门状态不小于10s,此后应当退出自动救援工作状态,关闭电梯层轿门,恢复主电源回路。

V6.2.8.10.2 切换开关

应当设置一个非自复位控制开关。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应急运行,只能对电池充电。

V6.2.8.10.3 电源隔离

该装置投入使用后,必须自动隔断外电网对电梯系统的供电,防止外电源与应急电源造成冲突。如果使用符合接触器触点隔断电网电源,那么该接触器发生故障时,应当防止电梯的再启动。

V6.2.8.10.4 对电梯的控制

该装置工作时,对电动机和制动器的控制应当符合本附件V6.2.1、V6.2.2的要求,电动机运行时间限制器也应当起作用,且应当在轿厢以自动救援运行速度运行最大楼层间距行程的时间加10s前起作用。

V6.2.8.10.5 绝缘电阻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0.5MΩ。

V6.2.8.10.6 耐压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对输出电路应当承受50Hz的正弦交流电1分钟,试验电压为1500V,不能有击穿或者闪络现象,漏电流小于30mA。

V6.2.8.10.7 外壳防护等级

IP等级应当不低于IP20。

V6.2.8.10.8 噪声

该装置工作时噪声应当不大于80dB(A)。

V6.2.8.10.9 运行速度

该装置在轿厢半载时的自动救援运行速度应当不大于0.3m/s。

V6.2.8.11 分体式能量回馈装置

V6.2.8.11.1 接入原则

接入该装置时,不能破坏或者改变电梯原有的设计和配置。

V6.2.8.11.2 分离

该装置与电梯供电低压配电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可靠分离,分离装置可以安全、方便地手动操作。

V6.2.8.11.3 防反放电保护

当该装置输入端直流电压低于允许工作范围或者回馈装置处于关机状态时,应当不向电梯反向供电。

V6.2.8.11.4 极性反接保护

当该装置输入侧极性接反时,装置应当不损坏。

V6.2.8.11.5 直流电压过压保护

当直流母线电压超过回馈装置的工作电压上限时,回馈装置应当能停止工作,并向电梯提供相应的故障信号。

V6.2.8.11.6 短路保护

该装置应当设置内部短路保护,当内部发生短路时,不会影响电梯其他设备的安全,并向电梯提供相应的报警信号。

V6.2.8.11.7 断路保护

该装置应当设置内部断路保护,当内部发生断路时,不会影响电梯其他设备的安全,并向电梯提供相应的报警信号。

V6.2.8.11.8 绝缘电阻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0.5MΩ。

V6.2.8.11.9 耐压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应当承受50Hz的正弦交流电1分钟,试验电压为1500V,不能有击穿或者闪络现象,漏电流小于30mA。

V6.2.8.11.10 外壳防护等级

IP等级应当不低于IP2X。

V6.2.8.11.11 噪声

该装置工作时噪声应当不大于70dB(A)。

V6.2.9 消防员电梯的附加要求

V6.2.9.1 控制柜的防水保护

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1m的范围内的控制柜应当设计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装备有防护等级至少为GB/T 4208规定的IPX3级的外壳。

设置在消防员电梯底坑地面以上1m以内的控制柜防护等级应当为IP67。

V6.2.9.2 安全保护装置的有效性

在消防员电梯开关处于有效状态期间,除反开门装置外,消防员电梯的所有安全装置都应当保持有效状态。

V6.2.9.3 消防员电梯开关控制权限

消防员电梯开关不应当取消任何电气安全装置、检修运行控制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V6.2.9.4 井道外电气系统对消防运行的影响

当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层站召唤控制或者设置在消防员电梯井道外的消防员电梯控制系统其他部分的电气故障应当不影响消防员电梯的功能。

V6.2.9.5 群控电梯电气故障的影响

与消防员电梯在同一群组中的其他任一台电梯的电气故障,都应当不影响消防员电梯的运行。

V6.2.9.6 消防员电梯的优先召回(阶段1)

优先召回阶段的功能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H中H6.9.6.7的要求。

V6.2.9.7 外部召回信号的控制

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者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员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服务通道层并保持开门状态停在该层。消防员电梯开关仍必须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1的运行。

V6.2.9.8 在消防员控制下消防员电梯的使用(阶段2)

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H中H6.9.6.9的要求。

V6.2.10 电气防爆附加试验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2.1.1、5.2.1.3、5.3、5.5.2、5.5.3、5.5.4、5.5.5的规定。

V6.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要求

V6.3.1 对驱动电机供电的控制

V6.3.1.1 直接供电控制

应当符合GB 16899中5.4.1.5.2的要求。

V6.3.1.2 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当符合GB 16899中5.4.1.5.3的要求。

V6.3.2 启动和投入使用

V6.3.2.1 启动条件

任何一个电气设备故障,如果在GB 16899中5.12.1.1.3和附录B所述的条件下不能排除,应当不导致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动。

V6.3.2.2 自动启动或者加速

(1)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或者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待机运行),其运行方向应当预先设定,其明显标志、清晰可见;

(2)在由使用者进入而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上,如果使用者能从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仍应当按照预先设定的方向启动并符合本条(1)的规定,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0s。

V6.3.3 停止运行

V6.3.3.1 自动操作停止运行

控制系统应当能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在使用者启动了控制元件之后,经过一段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输送使用者的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

V6.3.3.2 手动操作紧急停止开关

控制屏内若设置了紧急停止开关,开关应当为电气安全装置。

V6.3.3.3 由监测装置或者电气安全装置触发的停止运行

(1)当发生由GB 16899中表6所列监测装置或者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功能)检测到的事件时,在重新启动之前,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2)断开安全回路中的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的执行装置(如检修控制装置)应当符合GB 16899附录B的规定。

V6.3.4 运行方向的转换

只有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处于停机状态,并符合GB 16899中5.12.2.1.1、5.12.2.1.2、5.12.2.1.3和5.12.2.2.2的规定时,才能转换运行方向。

V6.3.5 再启动

V6.3.5.1 使用开关进行再启动

每次停止运行之后,除自动操作停止运行外,只有通过启动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可能重新启动。如在GB 16899中表6的a)、c)、e)、j)、k)、l)、o)、p)和q)情况下停止运行,则只有在故障锁定被手动复位之后,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失电或者电源恢复,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V6.3.5.2 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

如果由紧急停止开关实现停止,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使用启动开关而重复使用自动再启动:

(1)在两端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包括其外侧0.30m 的附加距离之间,应当对梯级、踏板或者胶带进行监测,且只有当这个区域内没有人和物时,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才是有效的;该装置应当能探测到在该区域内任何位置,直径为0.30m、高度为0.30m的不透明直立圆柱;

(2)使用者进入时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启动;至少在10s时间段内,监测装置在规定的区段内没有检测到人或者物时,启动才是有效的;

(3)控制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的应当是电气安全装置,自检测传感元件允许单通道设计。

V6.3.6 检修控制

当使用便携式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装置都应当不起作用,并且符合电气安全装置的规定。

所有检修插座应当设置为,即当连接一个以上的便携式控制装置时,所有便携式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除了GB 16899中表6的h)、j)、k)、l)、m)和n)提及的以外,电气安全装置应当仍有效。

V6.3.7 超速保护和非操纵逆转保护

V6.3.7.1 超速保护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当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以不考虑前款的要求。

V6.3.7.2 非操纵逆转保护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α≥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超速或者运行方向的非操纵逆转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实现。

V6.4 标志和铭牌

V6.4.1 停止开关标志

停止开关上或者其附近应当标出“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V6.4.2 操作标志

在紧(应)急电动运行的上、下行按钮上或者其近旁应当标出运行方向。

V6.4.3 铭牌

V6.4.3.1 垂直电梯控制柜

应当设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

(3)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4)电梯层站数(必要时);

(5)控制方式;

(6)调速方式;

(7)产品编号;

(8)制造日期。

V6.4.3.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

应当设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

(3)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4)启动方式;

(5)调速方式;

(6)产品编号;

(7)制造日期。

V7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V-3、表V-4。

表V-3 垂直电梯控制柜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表V-4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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