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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超速保护装置要求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Q1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型式试验。Q6样品检查与试验试验样品应当包括一套完整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足够的被制动部件以及试验必需的数套夹紧摩擦元件;如有必要,还应当提供速度监控装置。瞬时式安全钳不能用作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部件。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超速保护装置要求

Q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型式试验。

Q2 引用标准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Q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Q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Q3.1 系统质量

轿厢空载时电梯移动系统的质量总和,包括轿厢质量、对重(平衡重)质量、悬挂装置质量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者链等的质量。

Q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Q4.1 主要参数变化

Q4.1.1 作用于电梯导轨的减速部件(如安全钳)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系统质量超出范围;

(2)电梯额定载重量超出范围;

(3)额定速度超出范围;

(4)夹紧(制动)元件数量改变;

(5)夹紧(制动)元件摩擦面尺寸改变;

(6)适用导轨导向面宽度改变;

(7)适用导轨导向面硬度超出范围;

(8)适用于斜行电梯的倾斜角超出范围。

Q4.1.2 钢丝绳制动器式减速部件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系统质量超出范围;

(2)电梯额定载重量超出范围;

(3)额定速度超出范围;

(4)适用斜行电梯的倾斜角超出范围。

Q4.1.3 曳引机制动器式减速部件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系统质量超出范围;

(2)电梯额定载重量超出范围;

(3)额定速度超出范围;

(4)适用斜行电梯的倾斜角超出范围。

注Q-1:在钢丝绳制动器式和曳引机制动器式减速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上,应当说明试验时的悬挂比。用于其他悬挂比时系统质量、电梯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的适用范围可根据悬挂比直接进行换算。

Q4.2 配置变化

Q4.2.1 作用于电梯导轨的减速部件(如安全钳)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夹紧(制动)元件型式(平面、齿形、槽形楔块,滚柱及相互组合等)改变;

(2)夹紧(制动)元件材质改变;

(3)弹性元件型式(“U”型弹簧、“π”型弹簧、碟型弹簧、板簧、螺旋弹簧等)改变;

(4)适用导轨导向面加工方式改变;

(5)适用导轨导向面润滑状况(干燥、润滑等)改变;

(6)适用导轨材料牌号改变;

(7)增加或者改变防机械火花措施。

Q4.2.2 钢丝绳制动器式减速部件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作用部位改变;

(2)弹性元件型式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见注Q-2);

(4)复位方式改变(见注Q-2);

(5)摩擦元件型式改变;

(6)摩擦元件材料改变;

(7)增加或者改变防机械火花措施。

注Q-2:动作触发方式或者复位方式不同的钢丝绳制动器,只需补充4次其触发机构或者复位机构的动作试验,不需要补充制动试验。

Q4.2.3 曳引机制动器式减速部件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结构型式改变;

(2)数量改变;

(3)作用部位改变;

(4)动作触发方式改变(见注Q-3);

(5)摩擦元件材料改变;

(6)弹性元件型式改变;

(7)增加或者改变防机械火花措施。

注Q-3:动作触发方式不同的曳引机制动器,只需补充4次其触发机构的动作试验,不需要补充制动试验。

Q4.3 适用范围

作用于电梯导轨的减速部件、钢丝绳制动器、曳引机制动器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Q-1、表Q-2、表Q-3。

表Q-1 作用于电梯导轨的减速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Q-2 钢丝绳制动器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Q-3 曳引机制动器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Q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Q5.1 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www.xing528.com)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2)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3)减速部件所作用部件的型式、材料及表面状态详细情况;

(4)作用于电梯导轨和钢丝绳制动器式减速部件的调试证书复印件;

(5)速度监控装置和减速部件的配套方案;

(6)适用斜行电梯倾斜角度沿运行路径方向、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等三个方向上的减速度设计计算。

Q5.2 技术参数

(1)适用的系统质量范围、轿厢自重范围、对重自重范围、额定载重量范围、额定速度范围、动作速度范围、平衡系数范围、悬挂绳质量、补偿绳(链)的质量、张紧轮的质量;

(2)有防爆功能的,防止机械火花材料的材质证明和所使用附着方法的说明;

(3)机械触发式减速部件触发其动作所需触发力和触发行程的限值指标;

(4)所作用部件为T型导轨时,导轨的型号和导向面宽度;

(5)适用于不同系统质量或者额定载重量的减速部件,如果需要调整,则需说明调整是分级还是连续进行的,还需提供制动力与某个给定参数成函数关系的公式或者图表;

(6)适用于不同动作速度的减速部件,如果需要调整,则需说明调整是分级还是连续进行的,以及提供速度与某个给定参数成函数关系的公式或者图表;

(7)弹性元件的结构型式、规格、数量及载荷图(特性曲线图);

(8)适用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范围。

Q5.3 主要设计图样

产品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Q6 样品检查与试验

试验样品应当包括一套完整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足够的被制动部件以及试验必需的数套夹紧摩擦元件;如有必要,还应当提供速度监控装置。

Q6.1 作用部位

应当符合GB 7588中9.10.4的规定。瞬时式安全钳不能用作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部件。

Q6.2 减速部件制动试验

Q6.2.1 一般要求

(1)当速度监控装置动作时,减速部件应当能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内;

(2)该装置在制动期间,轿厢在垂直方向的最大减速度值应当不大于1ng,且斜行电梯桥厢水平方向的最大减速度值应当不大于0.5ng;

(3)释放后,该装置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试验后应当检查是否有断裂损坏、变形和其他变化情况(如夹紧件的裂纹、变形或者磨损,摩擦表面的情况);

(5)对适用于不同质量(系统质量或者额定载重量)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最大质量和最小质量分别进行4次试验;如果需要调整,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采用合适的方法(如果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使用中间质量进行试验)验证所给出公式或者图表的有效性,验证试验可以只进行1次;如果不需要调整,则不用进行验证试验;

(6)对适用于不同动作速度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最大动作速度和最小动作速度分别进行4次试验;如果需要调整,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采用合适的方法(如果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使用中间动作速度进行试验)验证所给出公式或者图表的有效性,验证试验可以只进行1次;如果不需要调整,则不用进行验证试验;

(7)对适用于不同质量(系统质量或者额定载重量)、不同动作速度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最大质量、最大动作速度和最小质量、最小动作速度分别进行4次试验;如果需要调整,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采用合适的方法(如果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使用中间质量进行试验)验证所给出公式或者图表的有效性,验证试验应当在最大动作速度和最小动作速度下各进行1次;如果不需要调整,则不用进行验证试验;

(8)对适用不同倾斜角斜行电梯的钢丝绳制动器和曳引机制动器,在最大和最小倾斜角度情况下分别进行制动试验。

Q6.2.2 作用于电梯导轨的减速部件(如上行安全钳和对重安全钳)

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1)将减速部件安装于专用试验塔架的模拟轿架上,调整该轿架的质量为申请单位给出的空载轿厢的质量;通过悬挂绳、导向轮把该轿架与另一模拟对重架连接,整个系统的质量等于申请单位给定的系统质量;把模拟轿架放到最低处后释放,在模拟对重的拉动下该轿架会向上加速滑行,当滑行速度达到速度监控装置的最大设定速度时,触发减速部件动作;利用加速度测试仪记录下整个过程的加速度和减速度,同时可以通过对加速度或者减速度相对时间的积分得出速度和制动距离曲线;

(2)将减速部件安装于专用试验塔架的模拟轿架上,调整该轿架质量为根据申请单位给出的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对重质量以及系统质量换算得到的试验质量;将轿架提升到一定高度,释放轿架使其在重力作用下加速下行,当滑行速度达到速度监控装置的最大设定速度时,触发减速部件动作;利用加速度测试仪记录下整个过程的减速度;通过制动力的等效计算,得到该样品在申请工况下的制动减速度。

Q6.2.3 作用于钢丝绳系统的钢丝绳制动器

试验时应当根据钢丝绳制动器的具体结构,把其和速度监控装置一起安装到专用试验塔架上,用钢丝绳制动器适用的钢丝绳把上述的模拟轿架和模拟对重架连接起来,然后按照Q6.2.2(1)的方法进行试验。

Q6.2.4 直接作用于曳引轮或者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的曳引机制动器

可以在电梯整机(含模拟系统)或者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采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1)在电梯整机上试验时,空载轿厢位于最低层站,加速度测试仪置于轿厢内;测试人员通过溜车或者其他方法使轿厢速度达到申请单位要求的监控元件最大设定速度时,触发制动器制动,用加速度测试仪记录下整个过程的加速度和减速度,同时可以通过对加速度或者减速度相对时间的积分得出速度和制动距离曲线;

(2)在试验台上试验时,将被测曳引机及制动器安装于配置有模拟系统惯量和质量差的试验台上,利用驱动装置驱动曳引轮旋转;当曳引轮线速度(或者转速)达到申请单位要求的监控元件最大设定速度时,触发制动器动作,记录整个过程力矩曲线并计算最大减速度曲线。

Q6.3 外部驱动能量

应当符合GB 7588中9.10.9的规定。

Q6.4 电气安全装置

减速部件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注Q-4:采用对重限速器-安全钳系统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可以装在对重限速器上;用曳引机制动器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部件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可以装在其速度监控装置上。

Q6.5 防爆环境

应用于防爆电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安全钳、夹轨器和钢丝绳制动器与导轨或者钢丝绳的接触面采用无火花、易导热材料。

Q6.6 触发方式

减速部件适用于不同触发方式时,对其他触发方式应当补充4次触发机构的触发动作试验,每次试验都应当动作正常、可靠。

Q6.7 复位方式

减速部件适用于不同复位方式时,对其他复位方式应当补充4次复位机构的复位动作试验,每次试验都应当动作正常、可靠。

Q6.8 触发力

机械触发式减速部件,在被触发而动作时,所需的触发力不能大于制造单位给定的指标。试验进行3次,每次都应当符合要求。

Q6.9 触发行程

机械触发式减速部件,在被触发而动作时,所需的触发行程不能大于制造单位给定的指标。试验进行3次,每次都应当符合要求。

Q6.10 铭牌

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置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

(3)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4)允许系统质量范围;

(5)允许额定载重量范围;

(6)动作速度范围;

(7)产品编号;

(8)制造日期。

Q7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Q-4。

表Q-4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表Q-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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