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液压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1)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
(2)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3)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4)GB/T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6)GB/T 24479—2009《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7) GB/T 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8)GB/T 31094—2014《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9)GB/T 39172—2020《电梯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
H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H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H3.1 机器设备
H3.2 机器设备间
井道内部或者外部放置全部或者部分机器设备的空间。
H3.3 绳头组合
悬挂装置(含钢丝绳、包覆钢丝绳、包覆带或者链条)与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或者机房、井道内的承载构件连接用的部件。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主要参数变化
H4.1.1 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速度增大;
(2)额定载重量大于1000kg,且增大。
H4.1.2 载货电梯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载重量增大;
(2)额定速度大于0.5m/s,且增大。
H4.1.3 防爆电梯
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参数适用原则同H4.1.1和H4.1.2。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梯(Ⅱ类)和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电梯(Ⅲ类) 没有相互适用关系。防爆等级具体适用原则见表H-1。
表H-1 防爆等级适用原则
H4.2 配置变化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改变;
(2)调速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调速、直流调速、节流调速、容积调速等)改变;
(3)驱动主机布置方式(井道内上置、井道内下置、上置机房内、侧置机房内等)、液压泵站布置方式(井道内、井道外)改变;
(4)悬挂比(绕绳比)、绕绳方式改变;
(5)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可调节间距、不可调节间距等)改变;
(6)轿厢导轨列数减少;
(7)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设置区域(机房内、机器柜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等)改变;
(8)包覆带或者包覆钢丝绳(以下统称包覆带)型号、规格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注H-1、注H-2);
(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改变;
(10)液压电梯顶升方式(直接式、间接式)改变;
(11)防止液压电梯轿厢坠落、超速下行或者沉降装置型式改变;
(12)控制装置、调速装置、驱动主机、液压泵站的制造单位改变(注H-1);
(13)电梯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以下简称PESSRAL)的功能增加、制造单位改变或者增设PESSRAL(注H-1);
(14)防爆电梯的防爆型式(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型、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油浸型、正压外壳型等或者某几种型式的复合)改变;
(15)包覆带外包覆层材质(材料名称、牌号)改变(注H-1);
(16)配用包覆带的曳引轮、滑轮(含导向轮、反绳轮,下同)节圆直径减小(注H-1)。
注H-1:仅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相关项目由型式试验机构确定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注H-2:对于除宽度之外其他尺寸、结构和材质等完全相同,在宽度方向上分别由一至数个完全相同的基准宽度单元组成的规格(或者型号)不同的同一系列包覆带,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并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中注明后,其由宽度变化(在15mm至60mm之间)导致的规格(或者型号)变化后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H4.3 适用范围
乘客和载货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
表H-2 乘客和载货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H-2(续)
注H-3: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由申请单位提供申请资料时提出,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证书的附件,并且加上包括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等表头内容(本规则所有附件均同)。
注H-4:曳引轮和滑轮节圆直径是指通过该轮转速计算包覆带运行线速度时所使用的该轮理论直径。
H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章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注H-5)、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相关声明等;相关声明包括:未配置人为通过操作权限设置限制电梯正常运行时间或者次数的技术障碍类功能的声明;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寿命(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不少于10年)及未达到寿命年限而达到报废条件时免费更换的声明(或者不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声明);采用包覆带悬挂的电梯,包覆带寿命(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给出的条件下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不少于15年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300万次)及未达到寿命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报废条件时进行免费更换的声明;
(2)安装自检合格报告(或者竣工验收报告);
(3)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对包覆带悬挂的电梯应当包括:包覆带端接装置、承载体监测装置、导向装置、补偿装置的安装说明和安装验收要求,包覆带有关的使用维护说明和定期检查要求,包覆带报废及更换技术条件,包覆带包装、贮存、运输要求,使用环境(温度、湿度、紫外线等)要求,驱动主机安装要求(含安装精度等);
(4)制动器间隙调整说明、维护保养说明,监测制动器正确提起(或者释放)和验证制动力的方法说明,在井道外独立测试每组制动器的方法说明;
(5)电梯停在开锁区域外时的救援程序;
(6)报警装置和语音播报系统的功能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7)电气故障防护说明;
(8)布置在井道内的驱动主机、控制柜和限速器的安装、维护保养作业方案;
(9)井道外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和操作说明;
(10)在火灾情况下退出正常服务的电梯,火灾信号的输入方式、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之间的接口情况、电梯接到火灾信号时的特性、电梯通过何种方式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电梯层门类型等设计说明;
(11)除机电式工作制动器外的其他制动装置的工作原理、与其他电路(如主电路、制动器回路)之间的工作时序关系、使用维护说明;
(12)液压电梯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或者沉降的保护措施;
(13)制动器自监测系统的具体类型、工作原理、制动力监测的动作阈值和监测周期,自监测功能验证方法说明;
(14)观光电梯设计和结构的特别说明;
(15)包覆带与曳引轮当量摩擦系数试验证明文件;
(16)包覆带悬挂电梯机器空间和井道具有紫外线透射比小于2%的防护要求说明,或者包覆带包覆层不受紫外线照射影响的证明文件;
(17)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各子系统(制停子系统包括制停部件和触发装置)结构、硬件组成、软件版本及工作原理说明。
注H-5:产品数据报告,可以按照样机(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编排,加上包括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产品型式、产品编号等内容的表头(本规则所有附件的产品数据报告均同)。
H5.2 设计计算书
(1)安全保护装置选型计算;
(2)限速器绳(或者带)、安全绳安全系数计算;
(3)H6.11所述曳引驱动电梯其他制动装置(功能)制动能力计算书,考虑了各种工况(轿厢处于不同位置、空载或者满载、电梯运行或者处于静止状态)的其他制动装置主要元器件选型计算;
(4)液压电梯破裂阀、节流阀、棘爪装置的选型计算;
(5)驱动主机选型计算(应当能确保电梯在110%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下运行的能力)、制动器制动力选型计算、盘车力计算;
(6)控制柜选型计算(应当能确保电梯在110%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下运行的能力);
(7)悬挂装置安全系数计算,曳引轮、滑轮、张紧轮或者卷筒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或者包覆带承载体公称直径(或者公称厚度)的比值计算;
(8)曳引条件计算,平衡系数计算;
(9)轿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系数计算(应当考虑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限速切断阀动作、夹紧装置动作、棘爪装置动作或者轿厢撞击缓冲器的工况);
(10)导轨计算;
(11)布置在井道内的驱动主机和悬挂装置固定处承载构件的受力计算;
(12)轿厢有效面积计算,轿厢上、下部位通风孔面积计算;
(13)电梯层门和轿门装置在平均关门速度下的动能计算;
(14)垂直滑动层门悬挂件的安全系数、悬挂绳轮直径与绳径比值的计算;
(15)液压电梯满载压力计算;
(16)液压电梯缸筒和柱塞安全系数计算(在由2.3倍满载压力所产生的力的作用下,或者在悬挂机构断裂工况形成的力的作用下,材料屈服强度为Rp0.2);
(17)液压电梯液压缸稳定性安全系数计算(当柱塞处于全部伸出的位置,在由1.4倍满载压力所产生的力的作用下);
(18)液压电梯液压缸在拉伸载荷作用下的安全系数计算(在由1.4倍满载压力所产生的力的作用下,材料屈服强度为 20p.R);
(19)液压电梯硬管和附件安全系数计算(液压缸和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硬管和附件在2.3倍满载压力作用下,材料屈服强度为 20p.R);
(20)液压电梯软管安全系数计算(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相对于满载压力和破裂压力);
(21)液压电梯用于套筒式液压缸机械同步的钢丝绳或者链条安全系数计算;
(22)液压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的平衡重计算。
H5.3 主要设计图样
(1)产品图纸目录、总体布置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包括轿厢架、对重架、支撑固定绳头组合的构件,支撑固定驱动主机、反绳轮、导向轮的构件等)、机械部件装配图(主要包括轿架装配图、轿厢装配图、层门系统装配图、轿门系统装配图等);
(2)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包括井道照明和插座、应急电源供电、制动器自监测系统、其他电气制动系统、电气符号说明(元器件代号表)等;
(3)液压电梯液压系统原理图、液压元件代号说明;
(4)曳引轮、滑轮设计图(含结构、尺寸、材料牌号、表面处理和防锈措施)。
H5.4 部件证明文件
H5.4.1 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和前置桥门、玻璃轿壁、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液压驱动电梯和防爆电梯除外)、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PESSRAL、限速切断阀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及其产品合格证。
对于防爆电梯,控制柜、驱动主机、限速器、安全钳、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及其产品合格证应当是适用于对应防爆环境的。
H5.4.2 其他证明文件
(1)随行电缆结构型式的证明;
(2)悬挂装置产品合格证或者试验报告;
(3)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
(4)液压电梯软管的产品合格证,软管总成能够承受5倍满载压力而不被破坏的试验记录;
(5)部件外壳防护等级证明(需要一定外壳防护等级时);
(6)无玻璃面板的钢质轿门机械强度符合层门同等要求的试验(检测)报告。
H5.4.3 防爆电梯部件
H5.4.3.1 防爆合格证
(1)通用部件,包括控制柜、门电机、安全栅、风扇、照明灯具、照明开关、接线盒(箱)、断路器、对讲机、电铃、电缆填料函;
(2)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包括电阻箱、制动器、电动机、旋转编码器(如旋转编码器设计在电动机内,可以不需要防爆合格证);
(3)液压驱动电梯,包括液压泵站、电磁阀。
H5.4.3.2 非电气部件点燃危险评定报告
非电气部件(减速箱、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钢丝绳制动器、门系统、缓冲器、导靴、门锁装置、曳引轮等)点燃危险评定报告。
H5.4.3.3 材质证明文件
(1)设备外部部件所含轻金属材料成分证明文件;
(2)限速器夹绳块表面、安全钳楔块表面、钢丝绳制动器夹绳板表面、门锁装置锁钩表面等喷涂或者使用的防止机械火花的材料;
(3)液压电梯液压油牌号、型号和理化性能指标;
(4)油浸型部件保护液的牌号、型号和理化性能指标(着火点、闭杯闪点、动粘度、电气击穿强度、体积电阻、凝固点、酸度)。
H5.5 机器设备间、井道
H5.5.1 布置说明及图示
(1)机器设备间、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进入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要求,检修门、通道门、通道活板门和安全门的要求、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和井道立面,井道封闭情况说明和要求,井道下方任何可以进入空间的防护;
(2)驱动主机(含液压泵站、液压缸)的布置方式,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的安装位置等,机器空间和维护保养作业空间的位置和尺寸计算示意;
(3)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的专用说明及通风要求说明,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照明要求。
H5.5.2 结构受力
机器设备间地板受力要求,底坑地面受力要求,使用膨胀螺栓时对井道壁的要求。
H5.5.3 井道内各部件之间的间隙和保护
轿厢与对重或者平衡重(含相关零部件)之间的水平运动间隙,井道内其他运动部件之间的运动间隙,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厢门框架或者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对重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的要求和简图,同一井道内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
H5.5.4 导轨
导轨型号、摩擦面的尺寸和表面加工方式,导轨润滑的要求。
H5.6 悬挂、补偿系统
(1)悬挂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包覆带的类型、结构、标记、规格、单位长度质量,承载体最小破断拉力、表面处理,外包覆层材质,包覆带截面结构和尺寸图,悬挂链条的型号规格、节距和破断载荷;
(2)悬挂比(绕绳比)和绕绳方式(单绕或者复绕)示意图,悬挂装置端接方式、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检查装置的安装或者设计图;
(3)补偿绳、链或者包覆带的型号、规格和数量,补偿系统张紧装置安装图或者设计图;
(4)包覆带长度、宽度、厚度(或者包覆钢丝绳直径)和包覆层厚度均匀性偏差,按照GB/T 8903—2018《电梯用钢丝绳》附录D规定方法测得的结构伸长率和弹性伸长率证明文件;
(5)包覆带破断拉力、粘合强度、弯折疲劳性能的证明文件;
(6)包覆带产烟毒性、包覆层燃烧(熔化)后的承载能力、温湿老化性能(温湿老化试验后的破断拉力、粘合强度和装载工况下的曳引能力)、对大鼠防护等级(对大鼠的防护等级高于对照试样)等证明文件;
(7)包覆带承载体的抗拉强度证明文件,包覆带外包覆层的耐磨性证明文件,包覆带端接装置热辐射性能证明文件;
(8)防止包覆带在曳引轮、滑轮上跳槽或者异常横移的装置的安装图或者设计图;
(9)包覆带防止异物进入措施的设计资料,避免曳引轮与包覆带持续相对滑移的保护措施及相对滑移允许时间说明;
(10)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措施。
H5.7 轿厢系统
轿厢悬吊方式示意图,轿厢内部净尺寸,轿厢安全门的说明和简图,轿顶护栏的说明和简图,轿厢上护板和护脚板的安装和尺寸图。
H5.8 门系统
轿门和层门安装固定方式,轿门型式和开门净尺寸,层门型式、开门方式和净尺寸,玻璃门防拖曳措施,轿门与关闭后的层门间的水平距离,开锁区域的尺寸说明图示,门板悬挂装置、保持装置、导向装置简图,层门门锁装置的结构和安装示意图,轿门门锁装置、轿门开启保护装置的结构和安装示意图。
水平滑动门下部导向装置、保持装置的啮合深度。
H5.9 消防员电梯附加要求
(1)工作温度,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2)对供电电源的要求,供电的转换要求;
(3)对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的要求;
(4)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要求;
(5)对于放置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的任何区间,以及防火分区外的所有电梯设备区间之间的连接保护要求;
(6)消防员电梯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的功能说明;
(7)消防员电梯从内部和外部救援被困人员的方法、救援程序说明;
(8)消防员电梯涉及消防服务的电气控制部分的说明。
H5.10 相关标准或者产品技术条件
按照本附件H6.26要求的200%满载压力试验时液压系统压力下降的允许值,以及含有本附件H6.15.1、H6.16、H6.17、H6.18要求的乘客电梯运行性能指标的企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条件。
H5.11 整机的连续运行试验记录和报告
制造单位自行完成的曳引或者强制驱动型式试验样机60000次,液压驱动型式试验样机10000次连续运行的试验方案、记录、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连续运行试验方案、详细记录、总结报告应当符合本附件H5.11.1和H5.11.2的要求。
H5.11.1 连续运行试验方案
连续运行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
(2)试验人员配置;
(3)试验工况;
(4)试验记录内容;
(5)建议的抽查见证点。
试验方案在试验开始前应当取得型式试验机构的确认。
H5.11.2 连续运行试验技术要求
制造单位在开始试验前应当书面通知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进行连续运行试验过程中,应当至少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到现场抽查1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记录其见证试验情况。连续运行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
连续运行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不少于GB/T 10059中表A.19所规定的内容;
(2)试验前,在控制线路中安装计数器,记录电梯运行次数,以电梯每完成一个全过程运行为一次,即启动(关门)-运行-停止(开门);
(3)试验期间,电梯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不允许带故障运行;
(4)对于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上行试验次数不少于15000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60000次试验在60日内完成;
(5)对于液压驱动电梯,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上行试验次数不少于2500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10000次试验在30日内完成;
(6)运行期间故障次数应当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1小时;由于电梯本身原因造成的停机或者不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整机性能要求的非正常运行,均视为故障。
H6 样机检查与试验
H6.1 电气装置及保护
H6.1.1 主开关
主开关应当设置在下列位置之一,并且易于接近:
(1)机房内(如有机房时);
(2)控制柜内(如控制柜没有安装在机房内并且没有安装在井道内时);
(3)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屏上(如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时);如果紧急操作屏和动态测试屏是分立的,此开关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主开关应当符合GB 7588中13.4或者GB 21240中13.4除设置位置外的其他规定。
H6.1.2 停止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2或者GB 21240中14.2.2的规定。当驱动主机未安装在机房内,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和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屏上也应当设置停止装置,除非在其附近1m之内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另一个停止装置。
H6.1.3 极限开关
应当符合GB 7588中10.5或者GB 21240中10.5的规定。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4的规定。
H6.1.4 断相、错相保护
(1)电梯应当具备供电系统断相和错相保护功能。当电梯供电电路出现断相或者错相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
(2)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功能。
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1的规定。
H6.1.5 停止驱动主机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应当符合GB 7588中12.7或者GB 21240中12.4的规定,或者本规则V6.2.1.2(3)的要求。
H6.1.6 制动器的供电
(1)应当符合GB 7588中12.4.2.3、12.4.2.3.2、12.4.2.3.3的规定;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机电装置没有断开制动回路,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当具有同样结果;
(2)切断制动器的电流,也可以采用符合本规则附件R要求的电路;
(3)机电式制动器的过载和(或者)过流保护装置(如果有)动作时,应当同时切断驱动主机供电;
(4)在电动机通电之前,制动器不能通电。
H6.1.7 安全回路接地故障防护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1.3或者GB 21240中14.1.1.3的规定。
H6.1.8 电气安全装置及相关安全功能
H6.1.8.1 总体要求
电气安全装置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2.1.3、14.1.2.1.5、14.1.2.1.7、14.1.2.4、14.1.2.5或者GB 21240中14.1.2.1.3、14.1.2.1.5、14.1.2.1.7、14.1.2.4、14.1.2.5的规定。
H6.1.8.2 安全触点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2.2或者GB 21240中14.1.2.2的要求。
H6.1.8.3 安全电路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1.2.3或者GB 21240中14.1.2.3的要求,包括以下一项或者几项:
(1)一个或者几个符合GB 7588中14.1.2.2或者GB 21240中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
(2)不符合GB 7588中14.1.2.2或者GB 21240中14.1.2.2要求的触点;
(3)符合GB 7588中附录H或者GB 21240中附录H要求的元件;
(4)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L),用于电梯时其最低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见表H-3。
表H-3 PESSRAL的最低安全完整性等级
表H-3(续)
表H-3(续)
H6.1.9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应当符合GB 7588中12.10或者GB 21240中12.12的规定。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T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小于35s时,T≤45s;
(2)电梯全程运行时间小于35s,且大于10s时,T≤全程运行时间加10s;
(3)电梯全程运行时间不大于10s时,T≤20s。
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12的规定。
采用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用作包覆带与曳引轮持续相对滑移保护的,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定值。按照制造单位给出的方法进行现场检查与试验。
H6.1.10 电动机的保护
应当符合GB 7588中13.3或者GB 21240中13.3的规定。
H6.1.11 电气防护
(1)在机器设备间和滑轮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2)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GB 7588中13.1.3或者GB 21240中13.1.3的规定;
(3)控制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压值应当符合GB 7588中13.1.4或者GB 21240中13.1.4的规定;
(4)电梯供电的中性导体(N,零线)和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5)门电气安全装置导线的截面积应当不小于0.75mm2;
(6)主开关断开后带电端子的标志应当符合GB 7588中13.5.3.3或者GB 21240中13.5.3.3的规定;
(7)安全电路的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应当符合GB 7588中13.5.4或者GB 21240中13.5.4的规定。
H6.1.12 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
应当符合GB 7588中13.2.1或者GB 21240中13.2.1的规定。
H6.1.13 照明与插座
应当符合GB 7588中13.6或者GB 21240中13.6的规定。
H6.1.14 超载保护装置
应当最迟在轿厢内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0%(如额定载重量不大于750kg,最大超载量取75kg)时检测出超载;进入超载保护时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5.3或者GB 21240中14.2.5.3的规定。
注H-6:超载是指轿厢内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
H6.1.15 紧急报警装置和语音播报系统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3、5.10或者GB 21240中14.2.3、5.10的规定。检查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10的规定。
乘客或者载货电梯的轿厢内还应当设置语音播报系统,至少在电梯因停电和故障困人、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停电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启动、接收火灾信号退出正常服务时应当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并安抚轿厢内乘客。
H6.1.16 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安全装置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13的规定。
H6.1.17 液压系统液压油的过热保护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14的规定。
H6.2 电梯运行控制
H6.2.1 正常运行控制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1.1或者GB 21240中14.2.1.1的规定。
H6.2.2 门未关闭和未锁紧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防沉降控制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1.2或者GB 21240中14.2.1.2的规定。
H6.2.3 检修运行控制
轿顶应当设置一个检修控制装置,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检修控制装置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1.3或者GB 21240中14.2.1.3的规定。
如果多个检修控制装置切换到“检修”状态,操作任一检修控制装置,均不能使轿厢运行,除非同时操作所有切换到“检修”状态的检修控制装置上的相同方向按钮。
H6.2.4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应当符合GB 7588中14.2.1.4的规定。
H6.2.5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在控制柜(屏)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应当设置旁路装置。该装置应当为通过永久安装的可移动机械装置(如盖、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使用的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且该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应当为电气安全装置。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应当标明“旁路”字样。此外,被旁路的触点应当根据原理图标明标志符。旁路装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使正常运行控制无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
(2)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
(3)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
(4)为了允许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轿厢运行,应当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来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5)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6)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模式下,轿厢才能运行;
(7)应当在轿厢上设置发音装置,在轿底设置闪烁灯;在运行期间,应当有听觉信号和闪烁灯光;轿厢下部1m处的听觉信号不小于55dB(A)。
H6.2.6 电气防沉降系统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4.2.1.5 b)和d)的规定。
H6.2.7 应急救援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能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机械(如杠杆)或者由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装置打开驱动主机制动器;除轿厢载有平衡载荷偏差不超过±10%的载荷外,如果手动释放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不能移动轿厢,应当能通过手动机械装置或者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在紧急操作处应当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2)如果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的移动可能带动手动机械装置,则该装置应当是一个平滑且无辐条的轮子。如果该装置是可拆卸的,则应当放置在机器空间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如果该装置有可能与相配的驱动主机混淆,则应当做出适当标记;如果该装置可从驱动主机上拆卸或者脱出,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该装置连接到驱动主机上时起作用;如果手动机械装置向上移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操作力超过400N或者没有设置手动机械装置,应当设置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装置;
(3)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应当能在开始紧急操作后的1h内以不超过0.30m/s的速度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
(4)液压驱动电梯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9的规定。
轿厢载有从空载到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按照应急救援程序操作,能够使处于停电和停梯故障状态的电梯轿厢慢速移动到开锁区域;用于应急救援的工具应当放置在电梯现场。
H6.3 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
H6.3.1 限速器
应当符合GB 7588中9.9.1、9.9.4、9.9.5、9.9.6、9.9.8、9.9.9、9.9.10、9.9.11或者GB 21240中9.10.1、9.10.2的规定。
H6.3.2 液压电梯安全钳其他触发方式
应当符合GB 21240中9.10.3、9.10.4或者9.10.5的规定。
H6.3.3 防止轿厢超速下降、沉降及轿厢或者平衡重坠落的措施
应当符合GB 21240中9.5、9.6对轿厢向下运动触发的安全钳、棘爪装置和电气防沉降系统的规定。
H6.3.4 安全钳
应当符合GB 7588中9.8或者GB 21240中9.8的规定。
H6.3.5 棘爪装置
应当符合GB 21240中9.11的规定。
H6.3.6 缓冲器
应当符合GB 7588中10.3或者GB 21240中10.3的规定。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应当符合GB 7588中12.8的规定,缓冲器行程可采用轿厢(或者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代替115%额定速度进行计算,且应当不小于0.42m。
H6.3.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9.10的规定,其中动作速度下限按照限速器的要求。制动试验时,空载轿厢以不低于额定速度上行,人为触发速度监控部件,仅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使轿厢减速或者制停。
曳引驱动主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自监测方式和试验方法对其自监测装置进行3次验证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当可靠地验证该装置正确动作。对验证制动力的自监测系统,每组制动部件3次制动力监测验证试验的结果均应当符合申请单位给出的阈值。
H6.3.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除液压驱动电梯和防爆电梯外,应当符合GB 7588中9.11、附录D2中o)的规定。
曳引驱动主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自监测方式和试验方法对其自监测装置进行3次验证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当可靠地验证该装置正确动作。对验证制动力的自监测系统,每组制动部件3次制动力监测验证试验的结果均应当符合申请单位给出的阈值。
H6.3.9 驱动主机
应当符合GB 7588中12.1、12.2.1或者GB 21240中第12章的规定。
曳引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仅用制动器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且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大于1.0ng;
(2)当一组制动部件失效时,剩余制动部件能使载有额定载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以及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减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能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组制动部件;
(3)应当对制动器的状态进行监测;对于监测每组制动器制动力的,监测时间间隔不大于24h;对于监测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的,监测制动器每次动作时每组制动器机械部件的正确提起(对应制动器松闸)或者释放;
(4)如果监测制动器状态的功能被取消,电梯不能投入正常运行。
H6.3.10 液压控制及安全装置
H6.3.10.1 截止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1的规定。
H6.3.10.2 单向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2的规定。
H6.3.10.3 溢流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3的规定。
H6.3.10.4 方向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4的规定。
H6.3.10.5 限速切断阀(破裂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5的规定。
H6.3.10.6 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6的规定。
H6.3.10.7 滤油器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5.7的规定。
H6.3.10.8 液压系统压力检查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6的规定。
H6.3.10.9 油箱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7的规定。
H6.3.11 机械部件的防护
应当符合GB 7588中9.7、12.11或者GB 21240中9.4、12.11的规定。
防止异物进入包覆带与曳引轮、滑轮之间的防护装置,应当能防止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mm的砂粒进入。
H6.3.12 安全标志及警告(示)说明
H6.3.12.1 总体要求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1或者GB 21240中15.1的规定。
H6.3.12.2 轿厢内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2.3、15.2.4或者GB 21240中15.2.3、15.2.4、15.2.5的规定。
H6.3.12.3 玻璃标志(www.xing528.com)
对于使用玻璃的层门、轿门和轿壁,还应当在玻璃上标明以下内容:
(1)玻璃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2)玻璃的类型;
(3)厚度[如(8+0.76+8)mm]。
H6.3.12.4 轿顶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3或者GB 21240中15.3的规定。
H6.3.12.5 各电梯主开关及照明开关的标志
(1)各电梯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应当设置标志以便于区分;
(2)如在主开关断开后某些部分仍然保持带电(如电梯之间互联及照明部分等),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
H6.3.12.6 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装置上应当设置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H6.3.12.7 承重标志
在承重梁、吊钩和工作平台上应当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H6.3.12.8 停止装置标志
在停止装置上或者其近旁,应当标有“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有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H6.3.12.9 门或者活板门的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4.1或者GB 21240中15.4.1的规定。
H6.3.12.10 检修门上的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5.1或者GB 21240中15.5.1的规定。
H6.3.12.11 报警装置的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12或者GB 21240中15.12的规定。
H6.3.12.12 手动开启层门的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5.2或者GB 21240中15.5.2的规定。
H6.3.12.13 额定载重量的标志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5.3或者GB 21240中15.5.3的规定。
H6.3.12.14 产品铭牌
(1)电梯产品铭牌应当符合GB 7588中15.2.1、15.2.2以及GB/T 10058中6.1.1的规定;
(2)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控制柜、层门、液压泵站、驱动主机的产品铭牌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3)在控制柜、紧急操作屏或者对应装置上应当标明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
H6.3.12.15 井道内的操作说明
电梯井道内有下列之一的装置时,应当在井道内适当位置设置包括所有必需的操作说明:
(1)可缩回的平台和(或者)可移动的停止装置;
(2)手动操作的机械装置。
H6.3.12.16 群控电梯
应当符合GB 7588中15.15或者GB 21240中15.17的规定。
H6.3.12.17 油箱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5.18的规定。
H6.3.12.18 紧急下降阀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5.15的规定。
H6.3.12.19 手动泵
应当符合GB 21240中15.16的规定。
H6.4 悬挂和补偿装置
H6.4.1 悬挂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9.1或者GB 21240中9.1的规定。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设计要求。
采用包覆带悬挂的,曳引轮和滑轮节圆直径与承载体的公称直径(或者公称厚度)之比应当不小于40。
H6.4.2 端接装置
(1)钢丝绳端接装置应当符合GB 7588中9.2.3.1或者GB 21240中9.2.4的规定,绳夹和套环式端接装置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5.1.7的规定,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符合GB 7588中9.2.3.2的规定;
(2)每根链条的端部应当用合适的端接装置固定在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或者系结链条固定部件的悬挂装置上;
(3)包覆带端接装置应当采用专用楔形自锁紧绳头组合或者专用夹紧装置。
H6.4.3 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应当符合GB 7588中9.4的规定。
H6.4.4 悬挂装置载荷分布
应当符合GB 7588中9.5或者GB 21240中9.3的规定。
包覆带悬挂的电梯,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在任一根包覆带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正常运行。
H6.4.5 补偿绳
应当符合GB 7588中9.6的规定。
采用包覆带作为补偿绳的,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包覆带承载体的公称直径(或者公称厚度)之比应当不小于30。
H6.5 层门和轿门系统
H6.5.1 间隙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6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H6.5.2 尺寸
(1)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为2m;
(2)层门入口净宽度比轿厢入口净宽度在任一侧的超出部分均不大于50mm;
(3)使用人员正常出入的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小于2m。
H6.5.3 地坎间的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5mm。
H6.5.4 门之间的距离
轿门与关闭的层门间的水平距离,或者各门之间在整个正常操作期间的通行距离,不得大于0.12m。
H6.5.5 层门机械强度
层门的机械强度应当符合GB 7588中7.2.3.1的规定。
H6.5.6 轿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8.5、8.6.1、8.6.2、8.6.7或者GB 21240中8.5、8.6.1、8.6.2、8.6.7的规定。
H6.5.7 自动水平滑动门运动的保护
H6.5.7.1 剪切危险的防护
应当符合GB 7588中7.5.1或者GB 21240中7.5.1的规定。
H6.5.7.2 阻止关门的力
(1)动力驱动的水平滑动自动层门或者轿门,阻止关门的力应当不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2)对动力驱动的水平滑动自动门,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情况下仍然符合该要求。
H6.5.7.3 层门、轿门再开启保护装置
(1)对动力驱动的水平滑动自动门,当乘客在层、轿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当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在层门、轿门联动的情况下,该保护装置可以只是轿门的保护装置;
(2)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以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H6.5.7.4 垂直滑动层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7.5.2.2或者GB 21240中7.5.2.2的规定。
H6.5.7.5 其他型式的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7.5.2.3或者GB 21240中7.5.2.3的规定。
H6.5.7.6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应当符合GB 7588中8.8或者GB 21240中8.8的规定。
H6.5.7.7 手动开启的层门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应当符合GB 7588中7.6.2或者GB 21240中7.6.2的规定。
H6.5.8 层门锁紧和闭合检查
H6.5.8.1 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1或者GB 21240中7.7.1的规定。
H6.5.8.2 层门开启时的电梯状态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2.1或者GB 21240中7.7.2.1的规定。
H6.5.8.3 层门的锁紧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3.1或者GB 21240中7.7.3.1的规定。
H6.5.8.4 门回路检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紧装置的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H6.5.8.5 锁紧元件啮合
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H6.5.8.6 锁紧电气安全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3.1.2或者GB 21240中7.7.3.1.2的规定。
H6.5.8.7 锁紧状态的保持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3.1.7或者GB 21240中7.7.3.1.7的规定。
H6.5.8.8 防护和检查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3.1.8、7.7.3.1.9、7.7.3.1.10或者GB 21240中7.7.3.1.8、7.7.3.1.9、7.7.3.1.10的规定。
H6.5.8.9 紧急开锁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3.2或者GB 21240中7.7.3.2的规定。
当三角形开锁装置在门扇或者门框的垂直平面上时,开锁孔距离层站地面的高度应当不大于2.00m。三角形开锁装置在门框上且其孔在水平面上朝下时,开锁孔距离层站地面的高度应当不大于2.70m。三角钥匙的长度应当至少等于门的高度减去2.00m。
如果只能通过层门进入底坑,则从底坑爬梯且在高度1.80m内和最大水平距离0.80m范围内应当能够安全地触及门锁,或者能通过永久设置的装置从底坑中打开层门。
H6.5.8.10 闭合证实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4或者GB 21240中7.7.4的规定。
H6.5.8.11 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5或者GB 21240中7.7.5的规定。
H6.5.8.12 机械连接的多扇层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7.7.6或者GB 21240中7.7.6的规定。
H6.5.8.13 自动门的关闭
应当符合GB 7588中7.8或者GB 21240中7.8的规定。
H6.5.9 轿门的锁紧和闭合检查
H6.5.9.1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8.9或者GB 21240中8.9的规定。
H6.5.9.2 机械连接的多扇轿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0或者GB 21240中8.10的规定。
H6.5.9.3 轿门的开启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1.1、8.11.2或者GB 21240中8.11的规定。
对于曳引驱动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当轿厢运行时,需要施加大于50N的力才能开启轿门,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在开门限制装置处施加1000N的力,此时轿门开启不能超过50mm。
H6.5.9.4 垂直滑动轿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8.7.2.2或者GB 21240中8.7.2.2的规定。
H6.5.10 水平滑动门底部保持装置的啮合深度
底部保持装置上或者其附近应当设置识别最小啮合深度的可见标记,实际啮合深度应当满足申请单位给定值。
H6.6 轿厢、对重及导轨系统
H6.6.1 轿厢
H6.6.1.1 轿厢高度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小于2m。
H6.6.1.2 乘客数量
应当符合GB 7588中8.2.3或者GB 21240中8.2.3的规定。
H6.6.1.3 载货电梯额定载重量和有效面积的关系
应当符合GB 7588中8.2.1表1或者GB 21240中8.2.2.1~8.2.2.4的规定。
如果轿门关闭后轿门立柱(即门框)内侧到任一门扇的深度均不大于100mm,则两立柱之间的面积不计入轿厢有效面积。
H6.6.1.4 乘客电梯额定载重量和有效面积的关系
应当符合GB 7588中8.2.1表1的规定。
如果轿门关闭后轿门立柱(即门框)内侧到任一门扇的深度均不大于100mm,则两立柱之间的面积不计入轿厢有效面积。
H6.6.1.5 轿厢的封闭要求
应当符合GB 7588中8.3.1或者GB 21240中8.3.1的规定。
H6.6.1.6 轿壁的机械强度
应当符合GB 7588中8.3.2.1或者GB 21240中8.3.2.1的规定。
H6.6.1.7 玻璃轿壁
应当符合GB 7588中8.3.2.2、8.3.2.3、8.3.2.4或者GB 21240中8.3.2.2、8.3.2.3、8.3.2.4的规定。
H6.6.1.8 轿厢地坎的护脚板
应当符合GB 7588中8.4或者GB 21240中8.4的规定。
从层站向护脚板方向垂直作用于护脚板垂直部分的下边沿的任何位置,并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圆形(或者正方形)面积上300N的静力时,永久变形不大于1mm且弹性变形不大于35mm。
H6.6.1.9 轿厢安全窗和安全门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2或者GB 21240中8.12的规定。
H6.6.1.10 轿顶及其上的装置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3、8.15或者GB 21240中8.13、8.15的规定。
H6.6.1.11 轿厢上护板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4或者GB 21240中8.14的规定。
H6.6.1.12 轿厢通风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6或者GB 21240中8.16的规定。
H6.6.1.13 轿厢照明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7或者GB 21240中8.17的规定。
H6.6.1.14 轿厢和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距离
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者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m。
H6.6.2 对重和平衡重
应当符合GB 7588中8.18或者GB 21240中8.18的规定。
H6.6.3 导轨系统
(1)应当符合GB 7588中10.2或者GB 21240中10.2的规定;
(2)导轨与导轨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应当能自动的或者采用简单调节的方法,对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土收缩的影响予以补偿;每根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H6.7 机器设备没有安装在机房内的附加要求
H6.7.1 安全空间和修理空间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1.2的规定。
H6.7.2 机器设备在井道内
H6.7.2.1 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的工作区域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3.1的规定。
H6.7.2.2 底坑内的工作区域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3.2的规定。
H6.7.2.3 平台上的工作区域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3.3的规定。
H6.7.2.4 井道外的工作区域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3.4的规定。
H6.7.2.5 门和检修活板门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3.5的规定。
H6.7.3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6.4的规定。
H6.8 火灾情况下电梯附加要求
H6.8.1 输入信号
应当符合GB/T 24479中5.1.1的规定。
H6.8.2 电梯的停止位置
应当符合GB/T 24479中5.1.2的规定。
H6.8.3 禁止标志
应当符合GB/T 24479中5.1.3的规定。
H6.8.4 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间的接口要求
应当符合GB/T 24479中5.2的规定。
H6.8.5 电梯收到火灾探测信号时的特性
应当符合GB/T 24479中5.3的规定。
H6.8.6 指定层
应当符合GB/T 24479中5.4的规定。
H6.9 消防员电梯附加要求
H6.9.1 消防员电梯基本要求
H6.9.1.1 消防楼层
消防员电梯应当服务于建筑物的每一楼层。
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7m时,应设置井道安全门。提供6m长的梯子时,经适当计算的楼层间距离可以相应加大。
H6.9.1.2 轿厢尺寸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2.3的规定。
H6.9.2 电气设备防水保护
H6.9.2.1 井道内或者轿厢上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设置在井道内最高层站以下且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不超过1m的电气设备,以及设置在轿顶上、轿厢外壁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X3。设置在井道内最高层站以下且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超过1m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X1。
H6.9.2.2 底坑内电气设备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3.2的规定。
H6.9.2.3 井道外的机器区间内和消防员电梯底坑内的设备的防水措施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3.3的规定。
H6.9.2.4 建筑物防水措施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3.4、5.3.5的规定。
H6.9.3 消防员被困在轿厢内的救援
H6.9.3.1 应急轿厢安全窗尺寸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4.1的规定。
H6.9.3.2 应急轿厢安全窗设置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4.2的规定。
H6.9.3.3 轿厢外救援方法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4.3的规定。
H6.9.3.4 轿厢内自救方法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4.4的规定。
H6.9.3.5 轿厢外部的刚性梯子设置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4.5的规定。
梯子应符合GB/T 17889.1《梯子 第1部分:术语、型式和功能尺寸》的要求在轿厢和轿顶之间实施救援的可移动梯子的长度应当至少为轿厢内高度加上1m,梯子应当能放置在安全窗开口的短边。在轿顶和层站之间实施救援的可移动梯子,长度应当至少使消防员能从轿顶到达释放上一层站的层门锁紧装置的位置,长度不应当超过6m,不应当倚靠在层门上,在轿顶上应当设置合适的支撑点,从井道内应当能用一只手打开层门。
H6.9.4 轿门和层门
应当使用自动操作水平滑动的(联动的)轿门和层门。
H6.9.5 消防员电梯主机和相关设备
H6.9.5.1 机器设备间防火等级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6.1的规定。
H6.9.5.2 井道外和防火分区外的机器区间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6.2的规定。
H6.9.6 控制系统
H6.9.6.1 消防员电梯开关设置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1的规定。
H6.9.6.2 消防员电梯开关型式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2的规定。
H6.9.6.3 安全保护装置的有效性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3的规定。
H6.9.6.4 消防员电梯开关控制权限
消防员电梯开关不应当取消任何电气安全装置、检修运行控制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H6.9.6.5 电气故障的影响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5的规定。
H6.9.6.6 全程运行时间
最大提升高度不大于200m时,消防员电梯从消防员入口层到消防服务最高楼层的消防服务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运行时间从消防员电梯轿门关闭后开始计算。最大提升高度超过200m时,提升高度每增加3m,运行时间可增加1s。
H6.9.6.7 消防员电梯的优先召回(阶段1)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7的规定。
进入阶段1后如果正停在层站,电梯应当在关门后直驶至消防员入口层。轿厢内的听觉信号鸣响,直至门关闭。最迟在门被阻碍15s时,所有受热、烟影响的门保护装置应无效,并以减小的动能关门。进入阶段1后如果电梯正在驶向消防员入口层,则电梯应向消防员入口层不停层继续运行。如果已经开始停层,消防员电梯可在正常停止后不开门继续向消防员入口层运行。
H6.9.6.8 外部控制或者输入接口
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者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员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服务通道层并保持开门状态停在该层。消防员电梯开关仍必须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1的运行。
H6.9.6.9 在消防员控制下消防员电梯的使用(阶段2)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8的规定,其中5.7.8 g)的保持时间应当为至少5s。
在阶段2,持续按压轿厢内选层按钮或者关门按钮,应使门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前,如果释放按钮,门应能自动再打开。当门完全关闭后,轿厢内选层指令可以登记,轿厢开始向目的楼层运行。
H6.9.6.10 前室在同一侧的两个入口的要求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7.9的规定。
如果只有一个轿厢操作面板,该面板应有两个开门按钮,并且容易识别其对应的门。对应消防员入口层一侧的开门按钮应在阶段2点亮。对应另一侧的开门按钮应在阶段2无效,该侧的门在阶段2不应打开。
H6.9.6.11 前室在不同侧的两个入口的要求
(1)有两个轿厢入口且不是所有前室都位于消防员入口层的同一侧的电梯,每次仅能打开前室一侧。
(2)只有一个轿厢操作面板时,该面板应有两个开门按钮,并且容易识别其对应的门。在阶段2,电梯停在层站或者正在按照轿厢内选层指令运行时,应通过点亮对应的开门按钮指示目的层前室侧,非前室侧的开门按钮应无效。
(3)有超过一个轿厢操作面板时,仅一个用消防员电梯标志标示的轿厢操作面板能用在阶段2使用,该面板应服务于所有目的楼层并且有两个开门按钮。其他操作面板应在阶段2无效。
在阶段2,电梯停在楼层时应通过点亮对应的开门按钮指示该楼层的前室侧,其他的开门按钮应为无效;电梯正在按照轿厢内选层指令运行时,应通过点亮对应的开门按钮指示目的层前室侧。
H6.9.7 系统供电及转换
H6.9.7.1 系统供电设置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8.1的规定。
H6.9.7.2 第二电源容量
第二电源应当足以驱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按额定速度运行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所要求的时间。轿厢和井道照明也应当由第二电源供电。
H6.9.7.3 供电转换
供电转换完成后,电梯应当在1min内进入服务状态。如果需要移动来确定轿厢的位置,则应当向着消防员入口层运行不超过一个楼层,并显示轿厢所在位置。
H6.9.8 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10的规定。
H6.9.9 消防服务通讯系统
应当符合GB/T 26465中5.11的规定。
H6.10 防爆电梯附加要求
H6.10.1 建筑与环境要求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1的规定。
H6.10.2 基本要求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2.1的规定。
H6.10.3 部件选用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2.2的规定。
H6.10.4 电气部件防爆要求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3的规定。
H6.10.5 非电气部件防爆要求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4的规定。
H6.10.6 安装要求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5.5的规定。
H6.10.7 使用信息
应当符合GB/T 31094中第6章的规定。
H6.11 曳引驱动电梯的其他制动装置(功能)
驱动主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时,还应当设置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在驱动主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失效时,该装置应当能限制停靠在任何层站的轿厢的移动速度,以符合以下要求:
(1)空载轿厢上行时,至少使对重撞击缓冲器的速度限制在其缓冲器的设计速度范围内;
(2)装载有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的轿厢意外移动时,在1.2m的移动距离范围内使轿厢的速度不大于0.3m/s。
其他电气制动装置的元器件应当能承受电梯在额定速度运行时意外停梯的冲击。如果使用了封星接触器,其触点粘连时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该装置的制动功能被取消时,电梯不能投入正常运行。该装置在电梯供电电源失效的情况下,可以不起作用。
H6.12 曳引驱动电梯平衡系数
曳引驱动电梯测得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5范围内。试验方法宜符合GB/T 10059中4.2.1.2的规定。
H6.13 轿厢运行速度
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时,对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载有50%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向上和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分别不大于其对应运行方向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小于其对应运行方向额定速度的92%;对液压驱动电梯,上行额定速度和下行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空载轿厢上行的速度和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与对应额定速度的偏差不大于8%。
H6.14 曳引能力
H6.14.1 正常条件下的曳引能力试验
应当符合GB 7588中附录D2 h)1)、2)的规定。每个工况各进行一次试验。
对重压在缓冲器上驱动主机连续转动时,悬挂装置应当相对曳引轮打滑。如果不打滑,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使驱动主机停止。
H6.14.2 包覆带悬挂电梯附加试验
按照GB/T 39172中7.4.2、7.4.3和7.4.4规定的方法与工况分别进行水介质、细砂介质和润滑油介质条件下的曳引能力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规则H6.14.1的规定。
H6.15 运行噪声
H6.15.1 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噪声
运行噪声采用GB/T 10059中4.2.5规定的方法,检测的乘客电梯机房内平均噪声值(驱动主机噪声值)、开关门噪声值、轿内运行噪声值应当符合GB/T 10058表2的规定。对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乘客电梯,机房内平均噪声值(驱动主机噪声值)和轿内运行噪声值不得大于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制造单位没有给出限值指标时,按照额定速度为6.0m/s的电梯限值指标来判定。
H6.15.2 液压电梯运行噪声
机房内噪声(液压泵站噪声)的最大值不大于85dB(A),对液压客梯,运行中轿厢内噪声值和自动门开关门噪声值分别不大于55 dB(A)和 65 dB(A)。
H6.16 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加、减速度
采用GB/T 10059中4.2.2规定的方法,测得的乘客电梯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不大于1.5m/s2,A95加、减速度应当符合GB/T 10058中3.3.3的规定。对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乘客电梯,应当符合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指标。制造单位没有给出限值指标时,按照额定速度为6.0m/s的电梯限值指标来判定。
H6.17 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轿厢振动加速度
采用GB/T 10059中4.2.6规定的方法,测得的乘客电梯轿厢振动加速度应当符合GB/T 10058中3.3.5的规定。对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乘客电梯,应当符合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指标。制造单位没有给出限值指标时,按照额定速度为6.0m/s的电梯限值指标来判定。
H6.18 开关门时间
采用GB/T 10059中4.2.4规定的方法,测得的乘客电梯开关门时间应当符合GB/T 10058中3.3.4的规定。对开门宽度超过1300mm的乘客电梯,应当符合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指标。制造单位没有给出限值指标时,按照开门宽度为1300mm的电梯限值指标来判定。
H6.19 平层准确度和平层保持精度
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应当符合GB 7588中12.12的规定,液压电梯平层准确度应当在±15mm的范围内。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2.3的规定。
H6.20 安全钳制动试验
H6.20.1 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
应当符合GB 7588中附录D2中j)和k)的规定,对于渐进式安全钳,动作需在不小于额定速度下进行。
H6.20.2 液压电梯
应当符合GB 21240附录D2中h)和i)的规定。
H6.21 超载运行试验
轿厢内载有110%额定载重量的载荷,启动-全程运行-停止-正常开关门,连续正常运行60次,电梯应当无故障。
H6.22 包覆带使用寿命监测
电梯控制系统应当具有便于维护保养人员查看包覆带使用时间或者电梯启动次数的计数装置。当包覆带超过制造单位声明的寿命年限或者电梯启动次数时,电梯控制系统应当有相应提示。
H6.23 包覆带承载体监测
电梯应当设有监测包覆带每根承载体强度情况的装置,当检测到任一根承载体破断时,应当防止电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
H6.24 棘爪装置试验
应当符合GB 21240中附录D2中m)规定。
H6.25 限速切断阀动作试验
应当符合GB 21240中附录D2中r)规定。
H6.26 液压电梯压力试验
在单向阀与液压缸之间的液压系统中施加200%的满载压力,保持5分钟,液压系统的压力下降值应当不超过电梯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值指标。
H6.27 液压电梯沉降试验
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在顶层端站,10分钟内的下沉距离应当不超过10mm。
H7 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H-4。
表H-4 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表H-4(续)
表H-4(续)
表H-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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