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运用新闻媒体所进行的社会监督,具有自觉性、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非强制性等特性。[6]
1.自觉性
新闻舆论监督的自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的监督主体(新闻媒体)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组成的社会舆论机构,其成员媒体人都有着自觉的职业意识和专业知识,与公众舆论的主体社会公众相比,新闻舆论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自觉性,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或媒体人要受到自身的组织原则、职业准则、操作规程以及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在享有新闻自由等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第二,新闻舆论作为新闻媒体或媒体人按照一定的价值尺度对社会公众舆论选择的结果,是媒体有意为之的产物,这种有意识的选择使得新闻舆论与公众舆论相比具有了鲜明的自觉性,新闻媒体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也就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显示了自觉性的特征。
第三,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仅会为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提供空间,而且媒体自身也会引发公众对特定公共事务的关注,进而引发公众的舆论监督。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会对重大的或特定的公共事务提供各利益主体的不同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避免失误与错误的发生。新闻媒体这种唤起舆论、引导舆论,进而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作用,也显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自觉性特征。
2.广泛性
新闻舆论监督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舆论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授权新闻媒体所进行的民主监督,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批评和督促,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是监督主体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形式。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广泛性还表现为监督内容的广泛。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容涉及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可以监督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过程,也可以监督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既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最高掌管者,也可以监督地方行政官员;既可以监督社会公共生活当中的具体事件,也可以监督具有宽泛性的社会思潮,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等监督形式相比,其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征。(www.xing528.com)
第三,由于新闻媒介作为信息和舆论传播载体,拥有广大的受众群,公众舆论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可以由小范围的舆论扩大为较大范围的舆论,由地方性的舆论扩展为全国性的舆论,因而从影响力来看,新闻舆论监督比其他社会监督形式也更具广泛性。
3.公开性
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是由新闻媒体的特性决定的。新闻媒体的信息向公众开放,公民享有获得新闻媒体信息的权利,其公共性、公开性也决定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正是通过新闻媒体所具有的公开传播的特性来达到公共监督和社会制约的目标。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途径就是公开报道和评论:把某件事实或议题公开在阳光下,并给予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评价。新闻舆论监督使舆论以新闻的形式传播,将监督的具体内容公开化,即便是内参,也是一种限制范围的公开和对特定对象的传播。在一定意义上,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公开性特征,才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了强大的影响力。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是通过公开性而强化的。
4.及时性
作为职业的社会信息机构和社会舆论机关,新闻媒体关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变化,密切注视那些新近发生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当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的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公众舆论的动态,因而,新闻舆论监督能够及时而迅速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及时而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作用。加之,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现代传媒进行的,信息传播的电子化、网络化使得这种监督方式具有迅速便捷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新闻报道及时。许多事件一经发生就会立即得到传播,迅速形成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舆论往往能够影响甚至改变事件结果。二是信息反馈及时。新闻报道的影响力使得相关各方面都不能漠然不顾、拖延不理,而是尽快做出反应,采取相应措施,争取事态向积极方面转化。三是塑造形象及时。批评报道、负面新闻会给报道对象的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往往会及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以公众认同的行为恢复声誉、修复形象。正是因为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的特征,它可以使某些错误政策或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有利于避免严重的后果。
5.非强制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表达舆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方式进行的,它依靠舆论的力量对监督对象造成精神或道德上的压力,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督促监督对象依法秉公行政,因而它对监督对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也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非强制性,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低估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因而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表明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有接受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的义务。
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公众舆论如果被有关国家机关接纳或注意,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有可能转化为国家监督,进而产生法律上的强制力,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我们也看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国家监督(如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作为监督主体最为广泛的社会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是国家监督的坚实基础,它与国家监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着国家和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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