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谣言的定义争议较多,在此不一一赘述。本书采用刘建明的观点。他认为:谣言是一种通过公开或私下渠道传播的、公众感兴趣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虚构事件,它不是中性的消息,而是带有欺诈、诽谤或攻击性的负向舆论。[38]
1.谣言的特点
许静认为,谣言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谣言中包含着某种新闻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二是谣言以人际传播为主要形式,带有很强的人际说服特征;三是谣言具有很强的非官方性。[39]刘建明也从不同角度对谣言的特征进行了分析。[40]本书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从谣言的对象、内容、传播、动机等四个方面概括出谣言的如下特征。
其一,谣言的对象具有敏感性和新闻性,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学者彼得森和盖斯特在《谣言和舆论》一文中指出:谣言是“人们私下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造谣的对象一般都是“公众感兴趣”的,都是公众愿意关注的敏感事务。也就是说,谣言的对象(客体)与舆论客体一样都是公共事务,但它们更具敏感性。这种敏感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谣言的对象具有重要性,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极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二是谣言的对象本身具有新奇性,能引起人们的好奇、惊异和猜测,满足公众求新好奇的心理需求。所以造谣者经常会借战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地震瘟疫等重大事件来编造谣言,也会借自然异象、新生事物、明星私密等新奇事件来编造谣言。选择这些造谣对象,其目的就是要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产生轰动效应。
谣言的形成和传播都需要借助事实。我们知道新闻价值越高的事实传播力越强,因此,谣言常常伪装成“新闻”,使其具备新闻的构成要素,凸显其重要性、显著性和新奇性等新闻价值。这种比新闻更具新闻性的谣言对象,更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加速了谣言的传播。谣言对象中包含的“新闻性”,给辨别谣言、治理谣言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其二,谣言的内容是虚假信息,是主观杜撰的产物。将谣言传播内容限定为不实之事是非常普遍的认识,国内不少学者都倾向于将谣言定性为“虚构”“捏造”“毁谤”,本书采用的定义也将其定性为“没有事实根据的虚构事件”。所以,从谣言的内容来看,凡是谣言都是虚假的,真实的或有事实根据的都不能称之为谣言。失真、虚假、毫无事实根据是谣言的重要标志和特点。谣言的虚假性主要通过无中生有、故意捏造、信口开河、以假充真、以偏概全等形式炮制出来,其内容都是主观杜撰的产物。谣言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对恶意造谣的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定罪量刑裁定。
现实生活中,公众要辨别“虚假信息”,很多时候是有难度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凡是称为“谣言”的,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为虚假,或官方通过辟谣等方式认定其为假。当出现真假难辨的情况时,可认定为“流言”,若事后认定为虚假,则可再次追加此流言为“谣言”。这样一来,可避免用词的混乱,也不至于因为无法短时间内判别真假而错误定性。[41]
其三,谣言的传播具有速度快、变异性大、劝服性强的特点。谣言通常以人际多向顺延的模式传播,美国传播学者用“葡萄藤”来形容。他们发现,“葡萄藤”式传播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反馈性强等特点,其早期呈链状结构,继而呈现树状结构。谣言从一个人传到几个人,再从几个人分别传到一定数量的人,出现几何倍数的顺延增长,形成“病毒式”“裂变式”的传播态势。加之,传谣者通过口头、手机、固定电话、网络和其他媒介向多方向提速,向跨地域的广大空间推进,出现多维接力的传播方式。如此一来,尤其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谣言便会以超常速度蔓延开来,短时间内便可到达全国、全世界。
裂变式传播,使谣言增加了许多传播环节。而传播环节越多,谣言内容的“增生”也会越大。这是因为口语传播本身容易造成信息的扭曲或增量,受传者在猜测中不断补充内容,把模糊的内容具体化,把具体内容更加细化。再加之,公众传播谣言与传播流言一样,也会经历“略化—同化—强化”的心理过程,使传播内容发生改变或歪曲,但谣言内容在传播中的改变,往往是谣言信息的遗漏小于增加,这是由于人们常注意印象深刻的东西,并在转述中加以强调、渲染,甚至根据想象增加一些关键的细节和公众感兴趣的内容。由此看来,变异性是谣言传播的重要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谣言的传播既包括传统的口耳相传,也包括借助电话、手机以及自媒体等私人媒介的传播方式,即谣言以人际传播为主要形式。人际传播,可以使传者与受者直接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并共聚一堂,促膝交流,产生亲切感,从而增强传播的效果。较之其他传播形式,人际传播带有很强的意义共享和情感传播特征,因此,在谣言的传播中具有很强的劝服性。
其四,谣言的动机在于欺诈、诽谤或攻击,是负向舆论。周晓虹认为,根据传言制造者的动机的不同,传言可以细分为流言和谣言,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无意识传播,后者则是有目的地捏造,一般怀有恶意,为的是造谣生事。[42]刘建明认为,从造谣者和传谣者的动机看,谣言大都具有攻击性或诽谤性,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和目的性。[43]谣言的制造者受政治目的或切身利益支配,以特定的立场造谣,表现出某种个人欲望。在伦理谣言上,诽谤他人的人格,是造谣者惯用的伎俩,往往采取“攻心术”造成某人声名狼藉,从精神上摧毁对方。制造此类谣言的人多是嫉妒别人的声誉、威望、地位或权力,企图通过谣言“杀人”,传播者成了帮凶。在政治谣言上,诬陷他人“图谋叛乱”,捏造他人的历史瑕疵,诸如腐败或桃色事件之类,陷他人的政治生命于绝境。政治谣言通常与阴谋结缘,从一开始扮演的就是不光彩的角色。在经济谣言上,编造他人产品或管理上的劣迹,或制造某种虚假的消费需求,坑害消费者。在军事谣言上,捏造情报迷惑对方,转移对方的注意力,让对方战斗人员丧失斗志,达到击毁对方的军事图谋。
从动机上就可看出,谣言不仅充满虚假和丑恶,而且极端残忍和恶毒。就个人而言,谣言可以“杀”人,而且让人防不胜防;就社会而言,谣言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谣言,会扰乱政治、经济、军事的正常运行,严重的将导致国家灭亡、民族沉沦,以致整个社会的倒退。因此,谣言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负向舆论。
2.谣言的产生
关于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条件,奥尔波特和波茨曼在《谣言心理学》里提出了一个经典公式:R=i×a,其中R=rumor(谣言),i=importance(重要性),a=ambiguity(模糊性)。其含义是:一个事件、议题、人物或者机构的重要性越强,传递出的信息越模糊,产生谣言的可能性就越大。随后,克罗斯又引入“批判力”的变量来解析谣言。认为,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力与人们对特定信息的认识和辨识能力密切相关。据此,他将公式修订为:,其中,R=rumor(谣言),i=importance(重要性),a=ambiguity(模糊性),c=critical(批判力)。在克罗斯看来,如果一个人对特定的信息具有较高的认知和辨识力,那么他将不会继续传谣,所以人们的批判力与谣言的影响力成反比关系。(www.xing528.com)
之后,学界对谣言公式不断进行修正和发展,美国谣言研究专家罗斯诺的修正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他在系统总结影响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普遍不确定性(General Uncertainty)、与事件结果相关的涉入感(Outcome-Relevant Involvement)、个体的焦虑(Personal Anxiety)和轻信(Credulity)的四大因素之后,将谣言公式修正为:
当然,谣言公式并不是要用来计算谣言的强度,而是要通过这些变量来了解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条件。现在学者们添加的变量越来越多,这说明了谣言产生及传播的复杂性。我国学者将社会情绪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来研究,这值得重视,如王亮认为,谣言的生成与传播不仅传递信息,也在交流观念、态度情绪。当谣言与人群中的某种社会心理、社会情绪相吻合并对公众的生活产生影响时,公众会积极传播谣言,并更加信任谣言。[44]总的来说,影响谣言产生及传播的因素众多,在治理谣言时需要周密分析。
3.谣言的治理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影响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变量越来越多,而每一个具体的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治理谣言的方法也应该因事、因时而不同。但我们也看到,在不同的变量中也有一些共性的变量,如信息的模糊性、公众的批判力素养、公众的情绪以及社会的规制等,若对这些因素加以调控,便可得到治理谣言的基本措施。基于此,本书综合一些学者的观点,提出以下一些基本的治理方法供参考。
其一,公开透明发布权威信息,让谣言止于真相。根据谣言公式我们可知,谣言的产生、传播及其流通的强度与事件的重要性及信息的模糊性成正比。因此,信息的模糊性是谣言产生和传播的重要因素,消除公众对所关心事物的不确定性,是治理谣言最基本的方法。消除信息的模糊性,就是要给公众以更公开、透明、权威的信息。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要将谣言对象所包含的相关信息不加掩饰且完全清晰地进行公布或告知,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晓权。公共问题发生时,如果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及时,公众就会被蒙在鼓里,就难免谣言四起,最终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危害。众多事件表明,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政权组织只要善于及时回应和满足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需求,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平息各种政治谣言,不断促进政治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公开”是消除谣言的重要动力。
信息的权威性,更能有效地阻止谣言的产生和蔓延,政府部门和主流媒体要担当起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的重任。在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隐瞒信息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阻断谣言传播路径的有效办法就是政府部门及时发布权威、可靠的信息。公开信息会使谣言不攻自破,是粉碎谣言的有力武器,这样既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可以疏通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同样,主流媒体也有责任为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庄重、严谨、权威的信息,消解公众眼前的信息迷雾,使其辨清信息面目。如果政府部门和主流媒体不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渠道必然被谣言所充斥、占领。总之,坚持信息的公开透明原则,并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就能用事实的真相有效地阻止谣言的产生和蔓延。
其二,全面提升公众综合素养,让谣言止于智者。谣言公式还告诉我们,谣言的产生、传播及其流通的强度与公众的判断力成反比,公众的批判力越强,越能阻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公众的判断力越低则谣言越容易产生,其传播的速度也更快,强度也更大。而公众批判力的强弱,取决于公众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媒介素养等综合素养的高低。因此,只要大力提升公众综合素养,让公众变得更加智慧,就能使谣言止于智者。这是因为,公众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既充当了信谣者,也扮演了传谣者的角色。谣言的确认,就是信息真假的辨别,公众中的智者,由于其理智的态度和善于分析求证的精神,很多时候能更轻易辨别信息的真假,因此也就不会去充当信谣者和传谣者的角色,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传播主体中断,整个信息传播自然难以继续。
当前科学类、常识类谣言在网络空间愈演愈烈,如喝绿豆汤治高血压,生吃茄子降血脂,指甲上月牙是健康“晴雨表”,吃香蕉、苹果、葡萄等水果致癌等,这些谣言尽管漏洞百出,但总是屡禁不止,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科技普及不力和公众科学素养不高的现实,因此,应不断提高公众的科学理性,用科学知识来粉碎谣言。在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海量化、影响泛在化,人们也迫切需要提升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新媒介素养”,以更全面精准地评估网络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因此,将培育公众媒介素养当作公众素质提升的重要一环,能有效阻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其三,精心培育正向社会情绪,让谣言止于理性。从罗斯诺修正的谣言公式中我们也可看出,个体的焦虑引发的群体焦虑,也是谣言产生和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情绪会促进或消减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社会情绪是在情绪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情绪是主观因素、环境因素、神经过程和内分泌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45]当前社会的情绪表达分为正面(正向)情绪和负面(负向)情绪,正向情绪包括爱、自豪、幸福、满足、感恩、希望、信任、欣慰、同情等;负向情绪包括不满、内疚、害怕、焦虑、惊恐、怨恨、悲伤、愤怒、嫉妒、厌恶等。谣言的生成、传播离不开社会情绪的作用。当社会情绪呈正向时,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牢骚、埋怨和患得患失,谣言不易产生;当这种情绪呈负向时,人们就迫切需要消解心中的块垒,谣言的生成传播也就不足为奇了。[46]
当前,国家日益富强、社会日渐进步,但经济发展、财富积累、阶层分化的不平衡、不协调也使人们变得多疑、焦躁,一些人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凭空捏造虚假信息,以宣泄对社会的负面情绪,博求外界的关注。一定意义上说,谣言的产生不在于信息真假,而在于社会信任与共识的缺失。因此,要有效阻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需要培育理性健康的国民心态,让民众的情绪变得正面、积极、阳光,充满正能量。就个体来说,当个体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之后,他们的情绪才会变得正面、积极。一旦个体的情绪积极向上了,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个体与环境之间积极正向的互动就会增多,强劲的积极的社会情绪就会产生。就国家层面来说,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树立和提倡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谐稳定的价值观念,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社会情绪占据社会意识主体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增强社会成员的文化素养和人文精神,激发社会成员的良知善念,培育理性健康的国民心态;注重社会成员共同的思想意识凝聚和文化聚合,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社会情绪的正向表达。
其四,建立健全预警惩罚机制,让谣言止于法律。谣言严重扰乱了信息的正常传播,影响了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给人们了解真实信息带来了很大困难,给一些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必须以法律的力量来有效遏止谣言的传播。从谣言制造者角度看,经济效益和政治诉求是普遍的原因,基于这两种动机产生的谣言,要么对社会经济产生损害,要么破坏社会稳定、干扰民心,不论哪种情况,都不为法律道德所容忍,都必须予以严惩。让谣言止于法律,就是强调社会规范、制度约束对谣言的事先警告和事后惩治,惩罚造谣和传谣行为,从而避免谣言。通过规范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对不规范的信息传播秩序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造谣和传谣的违法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打击造谣行为和造谣现象。[47]
我国治理谣言已有法可依。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条增加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从这些可以看出,传播谣言的行为危害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故意扰乱社会秩序,需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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