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承秦制”,此“秦制”发端于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故汉代的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在商鞅变法的措施中有“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商君列传》,又《史记·秦本纪》作“四十一县”),此即在秦国普遍地实行了君主集权的县制。到了秦始皇统一天下,乃“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把郡县制普及到全国,即所谓“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在此君主集权的郡县制下,法家的治国理念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任刑而不任德”。秦汉间的思想文化转型,虽然继承了“秦制”,但是到汉武帝时期也实现了儒家文化与“秦制”的整合,用儒家的以德治国、仁爱精神取代了法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的主导地位。
儒家文化与“秦制”的整合,在战国后期荀子的思想中已先发其声。荀子曾西游入秦,对其山川形势、百姓风俗、士人之“明通而公”、政事之“听决不留”给予了肯定,但批评其短处在于“无儒”(《荀子·强国》)。荀子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即已部分地吸收了法家的思想(他把“重法”置于“隆礼”之下,并把“重法”与“爱民”相结合,应是以儒家思想为基本而涵容了法家的思想因素)。当时秦国的强势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后由秦国统一天下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王夫之曾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读通鉴论》卷一)所谓“大公”就是说秦的“罢侯置守”统一天下在客观上符合天心民意,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然而,秦王朝专以刑罚治天下,很快就陷入了政治危机,以致秦祚短促,二世而亡,这也使秦汉间的以儒代法成为历史的必然。
汉初的大儒陆贾曾对刘邦说:“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乡(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史记·陆贾列传》)这段话深深地打动了刘邦,使其改变了对儒学的轻鄙态度,乃致在他晚年途经曲阜时“以大牢祠孔子”,开启了帝王尊孔的先河。
汉文、景帝时期,中央政权受到同姓诸侯王的威胁,儒家的贾谊提出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新书·藩强》)的“强干弱枝”之策。这说明虽然“秦制”并不是儒家所理想的政治制度,但是汉代的儒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免于分裂和战乱,采取了拥护“大一统”的郡县制的立场。贾谊又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指出其速亡的原因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新书·过秦上》)。
继陆贾和贾谊之后,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
以《春秋》经的权威,高度肯定了“大一统”,这符合孔子所说的“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但是孔子的“吾从周”仍是肯定了周朝的封建制,而董仲舒的“大一统”则已是对“汉承秦制”的郡县制的肯定。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汉书·武帝纪》),使儒学成为“独尊”的国家意识形态,由此完成了“汉承秦制”与儒家文化的整合,这为以后两千年的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国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如余敦康先生所说:“中国文化作为一种实体性的存在,一种与整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文化模型,不是在先秦而是在汉代才最终形成的。”[2]
秦汉间的以儒代法,最根本的就是以儒家的以德治国、仁爱精神取代了法家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陆贾劝说刘邦要“行仁义,法先圣”,贾谊指出秦之速亡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已突显了儒家的核心价值在于“行仁义”。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进一步指出:“及至后世,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贱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汉书·董仲舒传》)这里的“废德教而任刑罚”和“任德教而不任刑”,正是儒法两家在治国理念上的根本分歧,而“任德教”“行仁义”也正是汉儒所要传承和弘扬的先秦儒家的核心价值观。
与先秦儒家所不同者,汉代的儒、道两家都已把“阴阳五行”的模式纳入到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如《淮南子》和《春秋繁露》等都是如此)。中国哲学的普遍架构是“推天道以明人事”,董仲舒的“明人事”就是以天道的“阴阳五行”为理论根据。他在《举贤良对策》中说:(www.xing528.com)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汉书·董仲舒传》)
“阳为德,阴为刑”的思想在先秦时期已见于黄老学派和阴阳五行家的著作(参见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和《管子》书中的《四时》《五行》等),董仲舒所赋予其新的意义就是更加强调了“阳德”的主导地位。“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董仲舒的“任德不任刑”实即主张“德主刑辅”,这符合儒家经书中主张的“明德慎罚”(《尚书·康诰》)。董仲舒为此提供的“天道”根据就是“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他又说:“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春秋繁露·基义》)按照这种说法,刑罚在王道中只占百分之一的比例。虽然以后的历代君主不免以“霸王道杂之”,但是“德主刑辅”毕竟成为中国文化治国理政的主流。
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首次提出了“五常”概念,他说:“夫仁、谊(义)、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汉书·董仲舒传》)先秦儒家有“仁、义、礼、智”四德之说,董仲舒加之以“信”而成为“五常”。“五常”概念的提出是要把儒家的道德条目与“五行”(以及四时、四方和五官等)相配,如董仲舒所说:“东方者木,农之本,司农尚仁”;“南方者火也,本朝,司马尚智”;“中央者土,君官也,司营尚信”;“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北方者水,执法,司寇也,司寇尚礼”(《春秋繁露·五行相生》),这是“五常”与“五行”相配的一种最初配法,其中的木配仁、金配义与后来的配法相一致,火配智、水配礼不见于后儒之说,而在土配信还是配智的问题上则一直存在着分歧[3]。尽管有此不同,将“五常”配入“五行”图式,乃致后来又将其纳入到《周易》的卦气说并与“元、亨、利、贞”相配,这一延续了两千年而影响深远的世界图式是从董仲舒发其端的。
“五常”中最重要的是“仁义”,而“仁”又是儒家最高的统率诸德目的范畴。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说:
仁之法在爱人……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独身者,虽立天子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无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
董仲舒对“仁”解说,符合先秦儒家的“仁者爱人”和“仁民爱物”思想,并赋予了“仁”以行王道的政治意义。“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此“爱人”就是“泛爱众”或“爱类”,亦即爱人类所有的人(《吕氏春秋·爱类》云:“仁于他物,不仁于人,不得为仁。不仁于他物,独仁于人,犹若为仁。仁也者,仁乎其类者也”)。董仲舒以“爱人”言“仁”,并且说“王者爱及四夷”,正是先秦儒家的仁之“爱人”即“爱类”的本义。他又说“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这也就是先秦儒家的“仁民爱物”思想。唐代的韩愈曾说“博爱之谓仁”(《韩昌黎集·原道》),而“博爱”一词已先见于《孝经》所谓“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董仲舒也有云“忠信而博爱”(《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先之以博爱,教以仁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以“博爱”解说“仁”,符合“仁”之本义。如后来康有为在《论语注·颜渊》中说:“仁者无不爱,而爱同类之人为先。……盖博爱之谓仁。孔子言仁万殊,而此以‘爱人’言仁,实为仁之本义也。”
董仲舒说:“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这种“仁义—人我”的区分,不同于孟子所说的“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其原因在于孟子所讲的“仁义”更具有人之普遍的道德意义,而董仲舒所讲的“仁义”则已着眼于王者如何施行道德教化的政治意义。这从“王者爱及四夷”云云已可看出来,故而“仁之法在爱人”“义之法在正我”,可以说这首先是对“汉承秦制”的最高统治者提出的道德要求。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说:“《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汉书·董仲舒传》)君王的“正心”首先是要有“爱人”之心,而“正朝廷”等首先在于君王之“正我”。董仲舒说:“君命顺,则民有顺命;君命逆,则民有逆命。”(《春秋繁露·为人者天》)这符合孔子所说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也符合孟子所说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只不过在汉代君主集权的制度下“君正”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董仲舒将“仁义法”与“治民”和“治身”紧密联系,他引“孔子谓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后加教。(孔子)语樊迟曰:治身者,先难后获”,以此说明“治身之与治民所先后者不同焉矣”。又说:“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这是讲“治民”要先富后教,与“仁之法在爱人”相联系;又说:“先其事,后其食,谓治身也”(《春秋繁露·仁义法》),这是讲治民者首先要先“治身”,与“义之法在正我”相联系。从“仁义法”引申出“治民”的先富后教,这也符合孟子的从“不忍人之心”引申出“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孙丑上》)。不同的是,孟子的“仁政”是主张“正经界”“复井田”,而汉代则已是“秦制”所延续下来的土地可以买卖的私有制。董仲舒认为“古井田法”难以猝行,故提出了“限民名田”(对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加以限制)和“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等改良措施。虽然这里有着历史阶段的不同,但是董仲舒的“治民”思想仍可谓符合先秦儒家所主张施行的“仁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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