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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利益补偿”的办法来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的通行办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教育发展中的“弱势补偿原则”,即对弱势群体进行某种补偿,以消除教育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折射出的是社会公平问题,即由于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的在教育活动中个体和群体权益盈缺的差异。

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教育政策绩效评估研究成果

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可支配财富越来越多。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经济发展规模的扩大并没有让全体国民“平等”地享受改革的成果,包括教育成果。目前,社会公平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财富消费和机会不足的问题,更多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财富和机会分配不均导致的新问题。部分民众由于社会出身、身体状况、地域条件等的阻滞,褪变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弱势群体而受到不同程度的边缘化。弱势群体又被称为“处境不利群体”或“边缘群体”。总体来说,他们处于社会的显性或隐性边缘地带,大多经济基础薄弱,可支配收入与发展需求相比总量不足;社会地位低下,缺少及时地向社会和政府表达个体需要和群体愿望的机会及渠道,在权力掌握和资源占有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受教育程度较低,知识相对匮乏,当遭遇不公和面对伤害时缺乏有效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弱势群体是客观存在但经常被忽略的人群,任何国家和社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弱势群体。美国第三十六任总统林登·约翰逊曾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想象在100米冲刺时,两个运动员中有一人戴着脚镣。他只跑了10米,另一个就冲过了50米,那时,裁判员认定这场比赛不公平。他们怎样来改变这种情况呢?仅仅是摘下脚镣让比赛继续进行下去,然后说现在‘机会均等’了吗?但是另一位运动员已领先了40米。如果让原先戴脚镣的运动员先赶上这40米或两人重新开始跑,不是更公平一些吗?这就是我们为了平等要采取果断的行动。”

公平源自利益均衡,需要解决的是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和再分配问题,通过不同利益主体间利益协调的合理性和利益关系的公正性表现出来。公平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在利益方面进行合理调整的一种分配理念和由此而建立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也包括利益分配不合理时的相应补偿机制。罗尔斯强调,个体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应该给予某种补偿,“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他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的差别原则,“差别性原则具有强烈的价值导向,即在利益安排上向弱势人群倾斜”。

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通过“利益补偿”的办法来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的通行办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教育发展中的“弱势补偿原则”,即对弱势群体进行某种补偿,以消除教育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大会《北京宣言》等国际性纲领和文件都关注了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面临的不公平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要求。特别是《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明确提出,必须积极消除教育差异,不应使如下一些社会地位低下的群体在获得学习机会上受到任何歧视—穷人、街头流浪儿和童工农村和边远地区人口、游牧民和移民工人、土著居民,种族、民族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的群体,难民、因战争而流离失所者以及被占领区居民。(www.xing528.com)

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折射出的是社会公平问题,即由于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的在教育活动中个体和群体权益盈缺的差异。补偿原则关注由于社会分层的原因而在教育机会分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张按平等的取向补偿由非能力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即在同等条件下,教育机会应优先给予出身于社会较低阶层家庭者,让这些人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可能。作为政府管理教育运行,调控教育资源的主要手段,教育政策对教育利益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价值取向,只有教育政策满足和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最大限度地照顾所有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时教育政策才能获得较强的合法性,彰显教育政策的公共性。

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影响,我国社会中的部分群体,如农村地区、偏远及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儿童和教师,贫困家庭子女、城市下岗人员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成为教育发展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能够支配的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低于平均水平,很少或没有机会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缺少表达自身教育需求和群体教育利益的途径。在数量上,弱势群体占据人口总数相当大的比重,而且主要分布在落后和农村地区,评估教育政策绩效时着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的教育现实中,通过制度变革和政策调整,克服那些明显影响、损害教育公平的制度性因素,同时采取倾斜政策,去扶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人群是大有可为的。政府行为的底线,是不人为制造差距和扩大不公平。如果弱势群体受到了损害而不进行有效的补偿,就会削弱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危及教育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

公平是一种历史范畴,不同发展阶段对公平的理解不同,而且公平具有相对性和情境性,每个人都依据自己的个人偏好和利益需求坚持不同的公平观,每个国家都通过自身政策体现国家与社会的公平。政策的公平性与个人的公平密切相关,但它不同于个人公平,它解决的是国家与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事实上,教育政策对于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不仅体现在我们需要在教育现状的统计中增加教育公平的维度,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通过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的评估去影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缩小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当我们以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重要价值追求时,我们的教育政策的成效就要以教育公平的目标得以实现和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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