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正义一样,公平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何谓公平,自古以来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世界人权宣言》对此给予了最直白的说明。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现代社会的教育,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通常认为,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公平最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教育公平有其客观的评价标准,其核心要求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不仅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也成为现代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的一个目标。所谓机会平等,它的真正含义的最好的表达也许是法国大革命时的一句话:前程为人才开放。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征都不决定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
亚当·斯密曾经说过,机会均等是最神圣的人权,剥夺公民的机会均等权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人的权利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亦即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起码的、最低的、必要的权利;反之,非基本权利则是非人权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在公平原则的导引下,每个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个体不能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甚至歧视。但由于个体事实上存在的先天才能或禀赋的差异,以及后天遭遇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这种平等的基本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托尔斯顿·胡森指出,“平等”可以有三种含义:第一,平等首先可以指个体的起点;第二,平等也可以指中介性的阶段;第三,平等还可以指最后目标,或者是指这三方面的综合。因此,对公平的关注首先应该聚焦于给所有人以同等的竞争与发展的机会,这是评估教育政策绩效的核心要义。
公平作为教育研究的经典性课题和教育政策的目标之一,教育机会均等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内容: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等等,是不可能没有任何差别的,这就决定了他们没有办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具体而言,个体的智力和才能不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地域、区域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差别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不会消失,个体无法随心所欲地选择学习环境和改变工作条件。而且,传统的教育制度只是有利于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因而教育机会均等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事实上,起点公平只是公平的基础,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每个人在进入每个亚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方面与其他人都平等。过程公平才是促进公平的有力保障。(www.xing528.com)
依照对公平认识的差异和公平发展阶段的不同,公平可以区分为同质公平和差异公平。同质公平代表的是一种原始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绝对的平等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就连不具备学习能力和没有学习热情的人,也接受与具有学习能力和热情的人同样的教育。因此,在同一个班级中,能够跟上课程的学生与不能跟上课程的学生混在一起,进而引发跟不上课程的学生妨碍上课和暴力事件,成为今天所看到的那样,带来学校教育荒废的后果。正如美国国民教育的奠基人托马斯·杰斐逊所言,“再没有比以相同的态度去对待不相同的人更不平等的了。”差异公平是一种过程公平,约翰·罗尔斯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在此,每个个体都认识到自身独特的个性特点和价值存在,社会背景和家庭条件不同、天资能力存在差异的人在教育过程中都能要求社会和国家根据其接受能力和知识偏好等受到区别对待,受到与其个性特点符合的差异教育。
差异教育的目标是导向结果公平,这是公平的最终目的,也是真正的、实质的平等。结果公平既指教育基础的共同性,又强调教育系统的个别化,要求向每个教育个体提供个人天赋得以发展的各种机会,教育结果公平的本质,并不是需要每个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在学业成绩上完全的平等,而是将教育无法控制的那部分变量,如家庭背景、学生智力水平进行排除了之后,只考虑教育系统自身的变量对学校成绩所造成的影响是平等的。结果公平的衡量标准是每一性别、每一社会阶层都有一定比例的人,从每年的教育进程和教育经验中得到相似的教育成就。
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种理想,同时也是一个过程,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实现的过程。时至今日,公平尽管仍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却是所有民主、开放社会共同的教育追求和奋斗方向。阿瑟·奥肯指出,“即使完全撇开对收入平等和效率的作用,机会均等本身也是一种价值。”教育政策作为教育本质在国家政策法规层面的集中体现,在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中,要加入一些积极措施,使教育机会更加平等,评估教育政策绩效也要以此作为标准。我国当前公平发展水平较低,教育政策主要以保证起点公平为主,使不同性别、社会阶层、地域和种族的个体都有相同的接受同等教育的机会,然而,这并非判断教育政策实施状况的最终标准。促进起点公平的过程中也育有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种子,而且国家制定教育政策的重心也逐渐向此转移。因此,教育政策绩效评估要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基础上,关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有利于促进过程公平,对不同的教育个体进行“区别”对待,通过个性化的培养模式和各具针对性的教育方法,利用各种不同的但都可以为基础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无论其人种和社会出身如何;是否尽力实现结果公平,使来自不同阶层、具有不同背景的学生不因客观因素的制约而遭遇不合理的障碍,保证他们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成人成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