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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政府、英国政府和法兰西政府的影响下,夏威夷王国进入文明国家行列。然而,在新型外交关系下,为了与其他国家和谐相处,夏威夷王国有必要像其他文明政府一样,组建新的夏威夷政府。过去,夏威夷王国的国王只管理夏威夷人,简单的管理制度已经够用。但后来,夏威夷群岛上来了许多外国人,夏威夷政府需要与外国政府打交道,原来的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显现。随后几年中,夏威夷政府以1840年的《宪法》为基础,将国家体制改为现代君主立宪体制。这一重要改变的细节由一个小组制定,其中包括夏威夷王国国王、酋长和立法机构成员,以及格里特·P.贾德、约翰·里科德和威廉·L.李。
在旧制度下,夏威夷政府的核心人物是国王和酋长,因为国王和酋长拥有一切权力。在新制度下,国王和酋长不得不放弃手中的许多权力,但他们非常明智和爱国,知道为了国家利益必须如此,自愿放弃了手中的权力。在夏威夷王国的所有国王中,卡美哈梅哈三世可能是最受夏威夷人爱戴的国王。卡美哈梅哈三世驾崩后,一位非常了解他的人说:“在位期间,他通过敏锐的判断力和温和的性格,做了很多善事,阻止了诸多恶事,为夏威夷王国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愉快的变化。自然之神赋予他许多优秀品质,使他有资格成为一位杰出的统治者,无论是在多事之秋还是在和平年代。”卡美哈梅哈三世享有夏威夷人的爱戴和外国人的尊敬。
由于与外国居民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矛盾,卡美哈梅哈三世和夏威夷酋长们发现,得到可以信任的外国人的建议和帮助很有必要。这正是卡美哈梅哈三世雇用威廉·理查兹的原因。随后,威廉·理查兹被任命为夏威夷王国驻美国、法兰西和英国大使。格里特·P.贾德接替了威廉·理查兹在夏威夷政府中的职位。1828年,格里特·P.贾德作为医疗传教士来到夏威夷群岛,很快得到了卡美哈梅哈三世的信任。与此同时,他也了解和爱上了夏威夷群岛。格里特·P.贾德是一个精力充沛、性格坚毅的人,不怕树敌,敢作敢为。1842年到1854年的大部分时间里,除了卡美哈梅哈三世,格里特·P.贾德是夏威夷政府中最具影响力的官员。他帮助卡美哈梅哈三世的方式之一是,争取优秀的外国人为卡美哈梅哈三世效力,如约翰·里科德和罗伯特·C.怀利。
罗伯特·C.怀利
格里特·P.贾德首先要做的重要事情之一是将夏威夷王国的财政管理得井井有条。夏威夷政府负债累累。截至目前,卡美哈梅哈三世的私人财产与夏威夷政府的财政收入混在一起。根据格里特·P.贾德的建议,1842年5月10日,卡美哈梅哈三世任命了一个由格里特·P.贾德、蒂莫西·哈里里奥和约翰·艾伊组成的财政委员会。夏威夷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卡美哈梅哈三世的私人财产分离开来。财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夏威夷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收缴税款。几年内,夏威夷政府的财政管理形成一种制度,政务运行变得越来越简洁。1846年,夏威夷王国还清了所有债务。
1840年到1850年,居住在夏威夷群岛的外国人对夏威夷政府提起了多起诉讼。表面上看,外国人似乎希望夏威夷政府软弱无助,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了。1844年前,夏威夷政府虽然急需法律顾问,但一直没有称职的法律顾问。1844年年初,一位叫约翰·里科德的年轻律师从俄勒冈来到火奴鲁鲁。约翰·里科德是美国新泽西州人,在纽约州接受过法律教育。他天赋很高,受过良好教育,并且性格活泼。格里特·P.贾德说服约翰·里科德留在火奴鲁鲁担任夏威夷王国的司法大臣。1844年3月9日,卡美哈梅哈三世任命约翰·里科德为司法大臣。接下来的几年中,在法庭上,约翰·里科德挫败了针对夏威夷政府的各种攻击,为夏威夷政府的官员们提供建议,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政府管理计划和制度,同时为卡美哈梅哈三世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约翰·里科德虽然树敌很多,但对卡美哈梅哈三世绝对忠诚。
1845年春,约翰·里科德向立法机构提交了报告,仔细分析了1840年颁布的《宪法》,对夏威夷政府的组织方式做了概述,并且说明了如何按照《宪法》组织政府。随后,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决议,委任约翰·里科德起草法律,制定新的政府组织方式。不到一年时间,约翰·里科德完成了起草工作。最终,立法机构通过了两项“基本法令”,并且得到了卡美哈梅哈三世的批准。“基本法令”规定,夏威夷政府的行政部门分为内政、外交、财政、公共教育和立法五个部门,每个部门由国王任命的一位大臣负责。各部门大臣恪尽职守,妥善处理了夏威夷政府的所有政务。
“基本法令”成为法律前,卡美哈梅哈三世已经任命了一些部门的负责人。1843年11月,格里特·P.贾德被任命为外交大臣。但他很快发现,外交事务非常繁杂,一个人根本承担不了。1845年春,格里特·P.贾德说服罗伯特·C.怀利接手外交部门,他自己担任内政部门负责人,直到1846年春。当时,夏威夷王国的内阁组织如下:约翰·扬任首相兼内政部门负责人,罗伯特·C.怀利任外交部门负责人,格里特·P.贾德任财政部门负责人,威廉·理查兹任公共教育部门负责人,约翰·里科德任司法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可能得到卡美哈梅哈三世任命的人组成了枢密院。法律规定,外国人不得担任夏威夷政府的部门负责人。因此,国外出生的部门负责人成了归化的夏威夷公民。
罗伯特·C.怀利是一个非常有趣的人。他出生在苏格兰,受过医学职业教育,年轻时几乎走遍了世界各地。他在南美洲和墨西哥生活了很多年,通过经商积累了大量财富。后来,他在伦敦住了几年,然后回到了美国。1844年,罗伯特·C.怀利来到火奴鲁鲁,担任英国领事威廉·米勒的秘书。当时,威廉·米勒刚刚接替理查德·查尔顿。到达火奴鲁鲁后不久,罗伯特·C.怀利在《朋友》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夏威夷群岛的珍贵笔记。
在旧政体下,夏威夷群岛各岛屿的总督就是当地法官。1840年《宪法》颁布后,总督法院依然是夏威夷王国的主要法院。其中,最重要的法院是瓦胡岛的总督法院,因为瓦胡岛的总督法院几乎审理了所有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瓦胡岛总督基库纳奥是一个非常能干的人,但不了解文明政府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裁决审判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时,他遇到了很多麻烦。过了一段时间,基库纳奥邀请格里特·P.贾德和约翰·里科德与自己一起审理案件。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约翰·里科德不仅担任了检察官一职,还记录下了基库纳奥就法律问题发表的观点。1845年9月,基库纳奥任命洛林·安德鲁斯为代理人,代表自己审理外国案件。1846年,夏威夷政府通过了一部临时法律,规定在火奴鲁鲁设立一个高级法院,由一名或多名法官审理重要案件和裁决下级法院的上诉。与此同时,夏威夷政府在火奴鲁鲁和拉海纳设立了治安法院。洛林·安德鲁斯和威廉·L.李被任命为火奴鲁鲁高级法院法官。
约翰·里科德(www.xing528.com)
威廉·L.李是一名年轻律师,在前往俄勒冈的途中留在了火奴鲁鲁。他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对夏威夷王国来说,他的到来是一件幸运的事。威廉·L.李被夏威夷政府官员说服,留在了夏威夷群岛上,成了一名法官。他的性格和受过的教育非常适合法官一职。夏威夷法院受到了国内外人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切应该归功于威廉·L.李。1828年,洛林·安德鲁斯作为传教士来到夏威夷群岛。多年来,他与拉海纳鲁纳神学院一直保持联系。他虽然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但是一个有学问和有能力的人。他用行动证明自己是一位优秀的法官。
约翰·里科德开始着手准备一部关于组建司法部门的法律。但在这部法律出台前,他辞去职务离开了夏威夷群岛。随后,与夏威夷法院有关的法律由威廉·L.李起草完成。经过讨论和修改后,1847年9月,立法机构通过了威廉·L.李起草的法律,并且得到了卡美哈梅哈三世的批准。这是第三项也是最后一项“基本法令”。依据法律设立的最重要的法院是高级法院,由一名大法官和两名助理法官组成。实际上,高级法院就是最高法院,只是名字不同而已。高级法院下面有四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取代了总督法院。巡回法院下面是二十四个地方法院,包括火奴鲁鲁和拉海纳的治安法院。依据1840年《宪法》设立的旧的最高法院依然存在,但最高法院的大部分业务被交给了高级法院。此外,新颁布的法律还规定了审判和诉讼程序。
威廉·L.李被任命为高级法院大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还有洛林·安德鲁斯和约翰·艾伊。约翰·艾伊是夏威夷本地人,从小与卡美哈梅哈三世一起长大,共同学习夏威夷群岛的古老传说和艺术。与此同时,他在教会学校里接受了系统教育,担任过很多重要职位。作为公民和法官,约翰·艾伊对夏威夷王国贡献很大。
1840年以前,夏威夷王国的所有土地均受到封建制度的控制。按照规定,夏威夷群岛的所有土地属于夏威夷王国的国王。国王留出部分土地供自己使用,其余分给各酋长。酋长将土地分给其他人,然后其他人再将土地分给平民。平民得到一小块土地,辛勤耕作。分到土地的平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并且每人每年需要向酋长和国王上交部分农产品。此外,酋长可以随时剥夺平民的土地,将其转给其他人。
很多人反对夏威夷王国的土地制度。贫穷的佃户常常被无端赶走,失去土地,陷入困苦。此外,没有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改良随时有可能被剥夺的土地。夏威夷王国的土地制度也给外国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有时,外国人会得到转让的土地,但由于不了解土地所有制度,经常会与夏威夷人产生争执或冲突。一些外国居民希望在夏威夷群岛建立种植园,但在开建前,他们希望对计划耕种的土地拥有绝对所有权。
约1840年前后,卡美哈梅哈三世和酋长们意识到,是时候改革夏威夷王国的土地制度了。他们采用了文明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的最大困难是,卡美哈梅哈三世和酋长们需要懂得如何改革。经过仔细调查,改革者发现,对土地感兴趣的人主要是国王、酋长和平民。问题在于如何在三者之间进行土地分配。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但最终通过如下方式解决了。
夏威夷群岛的土地首先由国王和酋长分配。这一分配方式被称为“马赫勒分配法”,即土地分配法令。随后,国王将自己的土地分成两份。其中,较小的一份被称为“王室领地”,留给国王自己使用,另一份被称为“政府土地或公共土地”,留给政府使用。酋长们需要将自己三分之一的土地交给政府。然而,这一分配方式并没有解决真正的土地问题。有权获得土地的还有两类人:一类是耕种土地的平民,另一类是从国王或酋长手中得到土地的外国人。法律尊重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平民的土地权利,夏威夷王国的国王、酋长和政府放弃了很多土地。平民得到了自己耕种的土地。这些土地被称为“库里纳”,面积从一到四十英亩不等。与此同时,外国人得到了转让土地。
卡美哈梅哈三世任命了一个专员委员会,负责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每个有权获得土地的人,无论是酋长、平民还是外国人,都必须向专员委员会提出申请。随后,专员委员会进行调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有效,专员委员会就会做出裁定。最后,申请人将裁定结果交给内务部门负责人,并且在支付一定数额的钱后,得到王室许可。通过这一程序,申请人可以获得土地的绝对所有权。
与此同时,另一项法律规定,夏威夷政府可以小批量低价出售土地。这样一来,普通人如果愿意,就可以得到更多土地。
1840年到1850年,在政府组织和管理方面,夏威夷政府取得了巨大进步。这一时期结束时,制定新《宪法》的时机似乎已经成熟。于是,1851年,格里特·P.贾德、约翰·艾伊和威廉·L.李负责修订《宪法》。1852年,他们向立法机构递交了修宪报告。新《宪法》主要由威廉·L.李起草。经过讨论和修改后,新《宪法》在立法机构通过,随后得到了卡美哈梅哈三世的批准。
根据本章所述的发展脉络,1852年《宪法》为夏威夷政府提供了一种新的政府组织形式。这是一部自由的《宪法》,使夏威夷人有了参与法律制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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