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能源资源极度匮乏,其一次能源自给率[14]仅为4.4%,仅高于韩国(2%),远低于美国(68%)、英国(65%)、中国(91%)、印度(74%)等国。由于严重依赖进口,其能源供给极易受全球局势影响。为降低风险,日本努力降低一次能源供给中的石油占比,从1973年占比75.5%一路降至2011年的43.1%。其他能源占比则得到加强,煤炭、天然气构成分别为22%和23.3%。
确保供给链条的安全性,是日本能源供给安全的关键。它包括三大流程:采购环节——即进口原油等各种一次能源→生产环节——即通过发电或精炼能源来提供二次能源→流通环节——即通过电力网络或加油站等渠道,将其提供给终端消费者。于是能源链就包括了采购、生产、流通以及消费四大环节。为确保这条跨国链条始终顺畅,就需要不断创新和改善,其中,技术开发也成为重要解决方式。
图7-3 世界主要国家的能源自给率(2010年)
资料来源:IEA “Energy Balance of OECD Countries 2012”; IEA “Energy Balance of Non-OECD Countries 2012”.
日本政府高度关注能源安全,“能源是日本经济与产业的生命线,确保其稳定供给就是国家之重要课题”[15]。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趋于严峻,对能源体系提出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2002年日本政府颁布《能源政策基本法》,提出三个基本理念:确保稳定供给(Energy security)、保证利于环境(Environment)、保证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形成了所谓“3E+S”模式——再加上整个能源体系的“安全性”(Safety)。为确保整个能源链的稳定、环保、高效和安全,日本政府针对相关重点环节采取行之有效、颇具特色的举措。
第一,在采购环节,协调综合国力、实施多元化与替代措施,确保供给稳定。“能源外交”一直是日本外交政策重要一环。“3·11”大地震之后,外务省更强调能源重要性,提出了四点措施:一是加强驻外使领馆对资源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成立“在外使领馆能源、矿物资源战略会议”、设立“能源、矿物资源专门官员制度”;二是推进日本与资源国之间全面互惠关系,包括全方位外交、加强首脑及外务大臣级别外交会晤、利用政府援助资金(ODA)、签署两国间投资协定或EPA/FTA等措施,与能源资源国建立稳定关系;三是利用国际框架或规则,确保能源市场稳定性、应对紧急事态,如加强IEA、IEF等机构合作、参与ECT、EITI条约等;[16]四是确保国际运输安全,打击海盗行动、强化与各国合作等。(www.xing528.com)
日本政府还积极推行“进口多元化战略”和“石油替代政策”,避免对中东及石油能源的严重依赖。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加大从中国、印度尼西亚以及俄罗斯等国进口原油。到1987年,日本从中东地区进口原油占比已从1967年91.2%降至67.9%。但这一成效并不扎实, 2011年其对中东进口占比回升至85%。[17]此外,日本还通过提供风险资金方式,扶植日本企业到世界各地开发、培育关联企业。2004年成立独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国际协力银行(JBIC)、日本贸易保险(NEXI)等政府系机构也积极对海外资源开发提供支持。“石油替代政策”是拓展气体能源,包括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以及煤炭能源等。2011年天然气占日本一次能源供给23.3%,进口量达8318万吨。煤炭甚至也替代石油,1988年日本进口煤炭突破1亿吨,2011年达1.75亿吨。当然,核电也是“替代石油政策”的非石化能源。自1954年开始截至2011年,日本运行商业核电机组达到54座,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法国的世界第三大核电国家。
第二,在生产环节,重视效率、建立应急储备及完善制度、依靠技术进步。发挥市场规律、追求经济效率,一直是日本能源供给体系的方向与目标。1951年日本对民间企业放开进口石油禁令;1962年对石油进口采取自由化措施,颁布《石油业法》,放开石油精炼业许可制。1973年又颁布《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石油供需适当化法》(“紧急石油二法”),加强政府调控同时,重点以调整供需关系来缓解价格压力。1975年颁布《石油储备法》,明确政府与市场分工,规定石油业者承担必要储备义务。1981年实现“90天石油储备计划”,1998年实现“140天石油储备计划”。[18]
质量管理是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的着力点。1976年颁布《挥发油销售业法》,对汽油供应及质量保证做出明确规定。1985年颁布《特定石油制品进口临时措施法》,促进汽油、柴油、煤油进口,同时规范了石油精炼业企业标准与质量。
导入充分竞争也是日本政府的有力举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规制缓和成为能源政策改革重点。1987—1993年第一次大规模规制改革,先后放开二次和一次精炼设备许可;废除对汽、煤油生产及原油处理的政府指导;废除重油进口关税配额制度。1996—2002年又实施第二次大规模规制改革,重点改革进口规制措施,1995年《石油关联整备法》扩大石油产品进口自由化;1997年修改石油产品出口认可制,放开出口;2002年废除《石油业法》实现石油自由化。
第三,在流通环节,以电力改革为重点,推进化石产品竞争。日本政府长期关注电力改革,1995年以来已先后实施四次大规模改革,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供应效率。在化石燃料产品领域,改革重点是推进零售自由化的范围。此外,日本政府还把能源转换损失作为改革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依靠技术进步改善能源转换效率,提升供给效率。
1995年日本政府启动第一次电力事业制度改革,将市场机制导入发电领域,措施就是降低进入电力门槛,允许非电力企业向电力公司批发销售电力,鼓励自发电及送配电设备企业加入区域供电系统。1999年第二次电力事业改革把改革矛头指向电力零售,废除电力合同相关规定。2000年26%的日本电力供应实现自由化,2004年达到40%、2005年进一步升至63%。[19]除电力改革外,日本还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燃气改革。如1995年放开用气大户自由购买空间,1999年把年用气量超过100万立方米客户也纳入自由购买领域;2004年扩大到50万立方米的中等客户、2008年放宽至年10万立方米小客户。燃气价格以及委托供应制度方面也进行了相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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