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这一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但仅仅3年之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46艘舰艇和1200人便前往交战状态的朝鲜水域,和美国海军一起清理海面鱼雷等工作。这就打开了日本重建军备的大门。
直到1954年6月9日,日本才颁布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正式从法律上认可了作为武装集团的自卫队。但事实上,从警察预备队到自卫队之间还经历了“保安队”的时代。1952年8月1日成立了保安厅(1952—1954年),于是警察预备队就改编为“保安队”,成为陆上自卫队的前身,它与海上保安厅所属的海上警备队——海上自卫队的前身——共同归属于新成立的保安厅。
日本自卫队分为陆上自卫队(陆自)、海上自卫队(海自)和航空自卫队(空自),如今的总人数为24万人,其中女性1.2万人。陆上自卫队人数最多,人数多达15.2万人;海上自卫队人数仅为4.5万人,定员人数在三军中最少;航空自卫队人数稍高于海上自卫队,其定员数为4.7万。从人数比例上基本是6∶2∶2,但在经费方面三军相差不大,陆自为1.7万亿日元、海自为1.05万亿日元、空自为1.08万亿日元,后者主要是军事装备占比较大的原因,比如海自不仅拥有各类世界最先进的舰艇,还建立了BMD导弹防御体系。(www.xing528.com)
那么到底自卫队是不是军队呢?对此,从自卫队设立之初,日本内部也形成了不同意见。因为按照《日本宪法》第九条,日本是不能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斗力量的。然而,更多解释认为,日本并没有放弃“保卫国家主权的一国固有的自卫权”,虽然放弃了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纠纷的权力,但并没有放弃自卫战争权。[10]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日本自卫队与一般国家军队之间形成了两个显著不同的特征:首先,日本自卫队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二是自卫队没有其他国家那种军事刑法,而是属于适用于一般刑法的普通司法机构,而一般国家则是设有军事法庭的。
为了彻底贯彻“政治具有优越地位的原则”,从保安厅时代就开始突出文官统治的特征,当时《保安厅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安厅内局科长以上职务任用资格限制是“必须没有保安官或警备官的经历”。所以,在设置自卫队之际,也从法律上突出了文官统治的特征:第一,自卫队组织及其编制、自卫官定员等必须依照法律,国会严格审议防卫预算;第二,自卫队执行任务或行动必须经过国会认可;第三,自卫队最高指挥官是行政首脑,即内阁总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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