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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权体系的存在感虚与实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事实上,最高法院在日本政治运行中是最缺乏存在感的。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日本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无权对法官进行惩戒处分”。日本采纳三审制为基本司法制度,当事人在最初法院作出审理和判决之后,拥有提出抗诉和上告等要求二次审理与判决的权利。不过,由于日本法官数量有限,难以应对大量的诉讼案件,因此,法院判决往往需要更长时间。

日本司法权体系的存在感虚与实

按照日本宪法规定,负责司法的最高法院理应是与立法的国会、行政的内阁之间形成“三足鼎立”局势的。但事实上,最高法院在日本政治运行中是最缺乏存在感的。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日本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无权对法官进行惩戒处分”。而且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都要服从法院的判决,“行政机构不具有终审裁判的权力”。日本法院系统主要分为四大类型:截至2003年,在全国各地设有8个高等法院、50个地方法院、50个家庭法院和438个简易法院,而最高法院则是日本最高司法机构。它还具有唯一最终法庭的权限,并对任命下级法院法官具有向内阁提出推荐名单的特别权限。

在任命上,宪法第六条规定,“天皇根据内阁提名任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而其他14名法官则由内阁直接任命的方式。就法官资格而言,则必须是“40岁以上具有丰富知识和法律素养者”,而且其中10名必须是从现任法官、律师、法学大学教授或副教授中任命。最高法官在获得任命后,要在首次的众议院选举以及其后每隔10年接受一次国民审查,也就是说,普通国民可以投票罢免不称职的法官。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www.xing528.com)

最高法院一般设有9名名义上法官出席的大法庭和3个3—5名法官组成的小法庭。大法庭负责和审理和裁决宪法相关或是此前最高法院判例相关的案件。日本采纳三审制为基本司法制度,当事人在最初法院作出审理和判决之后,拥有提出抗诉和上告等要求二次审理与判决的权利。不过,由于日本法官数量有限(截至2003年4月,低级法院法官及法官候补数量仅3139名),难以应对大量的诉讼案件,因此,法院判决往往需要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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