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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礼馆史论:三年丧的定意、折衷与夸大

时间:2023-10-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三年丧一事略作分析,有助于完整把握三礼馆所处的政教氛围。最后,弘历又从实际情况指出:三年之丧,在朕今日实属可行。其如何行三年之丧,著详查典礼,确议具奏。三年丧与满人旧俗迥异,皇太后于此深致不满,正在情理之中。这与《礼经》所载三年丧显然有别,大概去弘历原先设想的那样也颇有距离。朕昔遭皇考大故,欲持服三年。为君、为父服丧三年,见于《礼经》。

乾隆三礼馆史论:三年丧的定意、折衷与夸大

雍正朝纂修三礼的言论是否曾产生些微影响,不得而知,但随后十三年内朝廷未能付诸施行,则是事实。显然,姚之骃所大加颂扬的“圣学高深,克媲前徽”之世宗皇帝,对于编纂儒门经籍一事并无太多兴趣。清初诸帝多勤政,大至国策制定,小至书籍编纂,皆系于帝王一心,固非人臣所能左右。雍正一朝行事重在实政,其举措纵有偶合经书教义者,也不过从实际操作着眼,绝非刻意兴起文治如乾隆朝之比。弘历初政从儒家思想出发,重视礼学,可于其为乃父服丧一事获得明证。周启荣将此纳入朝廷纂修三礼的叙事脉络之中,林存阳更视此为三礼馆开馆之导火索。即从《义疏》纂修先成丧礼稿件这一情形观察,周、林二人的意见也相当可信。而服丧一事之终始异趣,又未尝不可作为三礼馆工作乃至乾隆朝政治文化的缩微图景。对三年丧一事略作分析,有助于完整把握三礼馆所处的政教氛围。

1.弘历初拟重服而终循满俗

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二十二日深夜胤禛驾崩,弘历平稳承继大统,旋命近臣办理大行皇帝丧仪。所谓丧仪主要包括两层,一是死者礼节,如袭、敛、殡、奠之类通仪,更有预陈大驾卤簿、准备颁发遗诏、择定山陵等天子仪节;一是生人服制。为天子服丧,历朝各有定制。清人在关外,一切婚丧嫁娶无礼可言,世祖福临始筹立礼制,以为“祭葬礼仪,悉从俭朴,仍遵古制,以日易月,二十七日释服”。此后玄烨、胤禛为先帝服丧,皆遵照行事。

到弘历这里,则不拟遵照旧制了事,而是别有举措。一方面,他命己身以外各色人等,其接诏、成服、瞻仰梓宫事宜一切照旧;另一方面,此一少年天子,却起意为父服丧三年。弘历声称其父功业卓著,贻福子孙,“不独朕心感切,仰报无由也。若服制一节,仍遵定例,朕心实为不忍。惟有行三年之丧,稍尽思慕之诚于万一”。八月二十四日庚寅,遂命总理事务王大臣即行会议具奏,实欲废除旧例,要求为其服丧重新议定仪制。最初臣下拗于前朝旧例,又不解新君之意,仍请以二十七日释服。对此,弘历于九月初四登极后第二天,乃降旨明志,其内容主要有三:首先,针对臣下援杜预心丧为据,弘历辩称“自古帝王亦有行三年之丧者;今诸王大臣所引杜预心丧之说,后人多议其非,朕自幼读书,与未尝披览典籍者有间,此等议论,岂可援以为据耶”?从学理上论证服丧三年之合理性。其次,辩解遗诏二十七日释服之旨,乃为天下臣民而设,非谓“朕一人”;而先帝之所以未曾服三年丧,各有不得已之处,非其心不愿如此尽孝。最后,弘历又从实际情况指出:

三年之丧,在朕今日实属可行。况昨日大学士等奏称“十五日以后,应照例进本办事”,朕已允行。岂行三年之丧,遂不能办理一切事务乎?至于郊坛祭祀大典,原可并行不悖。诸王大臣所奏以日易月之说,断不准行。朕意已定,毋得再请。其如何行三年之丧,著详查典礼,确议具奏。

意愿甚为坚决。随后,弘历行殷奠礼,议定居丧寝所、奠献时刻,赏赐先帝遗物,安奉梓宫并入住苫次,诸般繁缛节文,一一躬亲,其间还审阅诸王大臣所奏三年丧礼,并提出了修正意见,让臣下“详稽典礼,再议具奏”。

然而九月十三日己酉,弘历却告谕总理事务王大臣,说皇太后对议定持服三年之处颇存异议。三年丧与满人旧俗迥异,皇太后于此深致不满,正在情理之中。据其所述,皇太后主要质问两点,先是“帝王之孝非臣民可比,国家典礼重大、政务殷繁,实有至难举行之处”,再是“国朝服制自有典章,亦不便轻为改易”。虽然这两点责难早由弘历解释清楚,即前番谕旨内容中二、三两条是也,但观此可见,二人观点确属针锋相对。此时弘历未与太后正面交锋,转而委托大臣处理此事:“今皇太后既有此旨,且责朕以行皇考所未行,朕何敢当之!尔诸王大臣将皇考未行之故,并朕今日可行之故,分晰开陈,俾皇太后阅之而心安,则朕意既遂,而朕心亦慰矣。”

四天后,总理事务王大臣“钦遵皇太后懿旨,仰体上孝思纯笃,再行详议礼制”,提出折衷方案,以使皇帝与太后双方均能认可:

谨拟百日内,上服缟素。百日外,请发、易素服。诣几筵前,仍服缟素。诣皇太后宫及御门莅官听政,咸素服,冠缀缨纬。升殿受朝,不宣表,不作乐,咸用吉服、礼服。并一切典礼,用礼服。二十七月服满,照百日礼致祭,毕,上释服。

其他后、妃、皇子及诸王百官军民人等依次依例持服行事。这与《礼经》所载三年丧显然有别,大概去弘历原先设想的那样也颇有距离。不过,此时弘历对此一最终折衷的服丧方案慨然应允,未再坚持初衷,“稍尽思慕之诚于万一”。此方案屡见载于《实录》、《清史稿》、《清朝文献通考》、《清通典》、《会典事例》等书,而以《清通考》所载较为原始,为免繁复,兹不具引,仅抄录《实录》删略总括之语如上,其情实已可概见。

究其实,所谓百日内缟素、百日外素服,这一规定实系满洲旧俗,此事有弘历自供可查。迨乾隆四十四年(1779)四月十九日癸酉,弘历为其母孝圣宪皇后服丧期满后承认:

国俗,于亲丧服缟素,百日而除。朕昔遭皇考大故,欲持服三年。圣母谕云:“满洲旧俗,服缟素即不剃发,故止能以百日为断。若百日外仍服缟素,亦不当剃发,经二十七月之久,蓄发甚长,不几如汉人之蓄发乎?此必不可行之事。且国俗不剃发即不祭神,而旧制从无三年不祭神之事。缟素百日,已为得中,不宜太过。钦此。”朕因敬遵慈训而行。然于释缟素后,仍存缟素之服。盖因其时山陵之礼未蒇,诣几筵则服之;而寻常则遵皇考家法,素服三年。前年圣母大事,仍如前缟素百日。百日后,因即释缟素而不存。盖朕即位时,年力正壮,自问可终三年之礼。今春秋已望七,设或精力稍有未逮,存之而弗克尽礼,于心转有不安。此今之所以异乎昔,非敢厚于前而薄于后也。先王制礼,不敢过,亦不敢不及。朕心犹歉然如不足焉。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原来乾隆初元的折衷方案不过是“敬遵慈训而行”,弘历初意力争“稍尽思慕之诚于万一”之三年丧,最终不得不屈从于满洲旧俗。而且,弘历此谕还言及:“二十七月之制,古礼相沿已久,不得不从。惟是时序易迁,益憎怆慕。盖礼有节而哀则无尽耳。”虽以“哀无尽”为言,但原先立志躬行二十七月之服,此时竟沦落为“不得不从”的古礼,将此番表态与当初言辞稍加对比,未免令人咋舌。

为君、为父服丧三年,见于《礼经》。但自汉文帝以降,中原王朝帝王率多以日易月,二十七日释服,而于“三年”期满,再行释服之礼。胤 为玄烨服丧,即是如此。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庚申(1723),胤 更缟素为素服,但并未入住乾清宫,而坚持在养心殿守孝二十七月,同时凡遇期年、再期大祭及其他因时而祭,皆在殿、陵行礼。至雍正三年(1725)二月十二日庚辰,胤 “以圣祖仁皇帝三年服阙阕,亲诣太庙,行袷祭礼”,服丧行为才算正式结束。弘历所行,与其父差别何在?一为百日,一乃二十七日而已,实质并无大异。弘历继统时所执意欲行的三年丧,到头来不过如此。

2.儒臣风吹草偃力赞三年丧

不过,弘历当时“朕意已定”的决绝态度,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嘉庆间,宗室昭梿因颙琰欲效其父之行也服丧三年,遂美言曰:

自汉文帝短丧后,历代帝王皆蹈其陋,惟武帝、魏孝文、唐德宗、宋孝宗四君絶意行之。然武帝终惑杜预之议,孝文妄尊篡逆之妇,唐德宗空骛虚名,宋孝宗感慕私恩,皆未得其正,故后世亦无述者。惟我纯皇孝挚性成,力阻浮议,使千载之陋,更于一旦,今上复能继述前美,恪遵先志,实为三代后之第一美谈也。

清人歌颂此事者,俯拾即是,无烦多述。即昭梿此语,誉之为“三代后第一美谈”,推崇可谓无以复加。不仅后来如此,即便在当时,儒士经生对弘历此举的拥戴也十分鲜明。

弘历最初之意曾在朝中引发激烈争论。议定丧服过程中,这些争论至少发生过三次。首次是在弘历确定重服之志,总理事务王大臣经讨论后,本欲维护旧制,至弘历登极第二天被驳回。继而不得不钦遵谕旨,依弘历指示详加拟定,当时具体从事查明典礼、草拟奏议之人是方苞全祖望撰方氏墓志铭,谓:(www.xing528.com)

今上即位,有意大用公,时方议行三年之丧,礼部尚书魏公廷珍,公石交也,以咨公。公平日最讲丧礼,以此乃人伦之本,丧礼不行,世道人心所以日趋苟简,谆谆为学者言之。而是时皇上大孝,方欲追践古礼,公因欲复古人以次变除之制,随时降杀,定为程度,内外臣工亦各分等差,以为除服之期。魏公上之,闻者大駴,共格其议,魏公亦以此不安其位。

方苞时有通经之名,但就官阶而论,尚难主持全局,故仍由总理事务王大臣集礼部议,魏廷珍时掌部事,遂有咨请之举。

方苞此议,激起又一波争议。全祖望所谓“不安其位”,史策无载。然而魏廷珍去职在十月,其时服丧事已基本议定,且魏氏以此议叙加一级,后乃屡遭弘历申斥,恐另有他故。“闻者共格其议”云云,其详亦不可得闻,但方苞习礼谨严,持论素使时人瞠目,全氏言其议三年丧而舆论骇然,必有事实可据。且《实录》载弘历对臣下所上丧仪大体满意,但“尚有一二宜酌者”,如“元旦朝贺,吉服升殿⋯⋯在二十七月之内,吉服受贺”、“御门莅官听政,用素服、冠缀缨纬”,此类仪制,弘历皆嫌其过隆,有碍哀情,又若郊庙大祀,大臣议请弘历亲诣行礼,弘历犹以为不足,命先期斋戒即当改服,虽遣官致祭亦然。如此,“方与礼意相合”,而弘历哀慕至情、诚敬之心始得稍展。然而此处大臣的拟议,经与方苞所奏进行核对,皆不相合,如元旦朝贺一事,方苞以为“二十七月内,元旦、冬至,不受朝贺;遇大典升殿,暂服吉,终事而释”,与上述“吉服升殿”不同。两者相较,知方苞原文应比大臣所上者更加严格,而与弘历意愿接近,如照原文上奏,或能称旨,但当日总理事务王大臣及礼部必加斟酌改动而后上奏,或许即因方苞原议过重,深恐君臣咸难从之之故。

据方氏自述,授意拟议服制者,魏廷珍而外,其实还另有其人:

及先帝登遐,今皇帝嗣位⋯⋯圣孝性成,依古《礼经》致行三年之丧,诸王大臣属余草具仪法;及制诏将颁,复速余赴雍和宫讨论;公(引者案:指朱轼)常左右之,惟恐余言之不尽用也。

显然,内阁大学士朱轼才是方苞奏议的关键策划人。关于朱轼在此新君即位历史时刻中的重要地位,方苞文中所述非常明确:“时上方孜孜求治,凡民心所愿欲与善良沈抑者,数月中设张搜擢,计日无虚。众皆谓发其端者必公,而公与余朝夕南书房,未尝一言及此。”无论朱轼的“未尝一言”是否果真不包含服丧的规划,方苞对上意的揣摩都是相当准确到位。

朱轼虽未留下关于此次三年丧议的文字记录,但其意见实与弘历高度统一,而且朱轼本身的为人与为学,可于其著作中略见二三,也足相印证。姑举其以往奏折文字,稍作说明:

窃惟三年之丧,练而祥,祥而禫,历二十七个月而阙,此礼制之通乎贵贱者也。⋯⋯自汉以来,历代帝王有欲行而中阻者,有行之而不终者,有徒循其名而不能尽其实者,古制不复,相沿已久。我皇上至仁大孝,超越万古,自圣祖仁皇帝升遐之后,迄今二十五个月,斋居素服⋯⋯窃谓我皇上居丧之礼,历三年如一日,考诸史策,实所未有。

据行文推论,此折当上于雍正三年(1725)。其中对胤 所谓“至仁大孝”,赞颂备至。就此观之,朱轼会支持弘历服丧,应是顺理成章的事。而此时作为辅佐新君顺利过渡之三朝老臣,除却遵旨议行天子丧服外,朱轼还需以朝局为重,提醒年轻皇帝注意旧规。大臣所上丧仪,将方苞之见由重改轻,或许就出乎此种考虑。

但此议未能获准,恰逢弘历那厢传来皇太后对丧仪不满的懿旨,于是朝臣争端又起。有关第三次争论的记载,仅有如下一事:

今上登极,毅然复行三年之丧,未蒙皇太后俞允,下群臣廷议。公抗声言曰:“三年之丧,贵贱一也。后世所以不能行者,以认理不真故耳。我皇上法尧舜之道,行周孔之礼,立亿万年彝伦之极!”或谓二十七月中不无妨于朝祭大典,公曰:“墨缞视事,越绋以祭,礼固言之,夫何疑?”

此处所称之“公”,指甘汝来。甘氏力争之于庙堂,可见当日争论的激烈程度。史传记载此事者不一,而以上引一条最为详赡。但此文细节颇启人疑窦,以其下言“于是询谋佥同,覆奏准行。凡有仪制,皆自春官主稿。公博考载籍,援古证今,具有条理,而旷古大礼以定”,似乎甘汝来主持礼部之务。然九月初一,甘汝来已由礼部侍郎右迁兵尚,而太后表态之日,其礼部侍郎一职由内阁学士励宗万接任,故上文叙事恐有不确切处。不过依理推测,此次朝臣争论实难避免,甘汝来在其中的作用亦属可信。

此外参与议论的大臣自不乏人,只是今日已难一一考见。有姓名可案者还有李光墺,方志记其尝作建言附议弘历:

乾隆元年,进《三年丧议》,上深嘉之。

此处云“乾隆元年”,盖误。下文载李氏“是冬出督山东学政”,检《实录》,事在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己亥。故知李氏进《三年丧议》,必在十三年年末朝臣争论之时。后来李氏得入三礼馆为纂修,想必与其这段经历有所关联。

以上所述时人态度,以响应、附和弘历本人意愿者为多。然而从侧面记述中能够了解到持反对意见者颇众,且力量不小,满洲勋贵可能反对最多,故虽有三五儒臣襄赞帝意,而最终结果只是折衷方案。不过,这些反面观点,仅上述太后懿旨算是最为明确之表达,除此以外,实在寥寥无几,很少有具体描述,并且语焉不详,尤其满洲大员对此究竟持何种意见,无从探知。这种情况自然与弘历所谓三年丧得以实现后的史料沙汰有关,现今只能从有限记载中,尽量勾勒出当时朝议之一斑。

无论如何,弘历欲行三年丧,应非偶然起意,会试策问三礼亦当与此举有关联。朝野上下对国恤丧仪的重视与群僚之异议纷呈,也确实可能将弘历注意力暂时移驻在礼学之上。

弘历此番执意恢复古礼,践行其心中的三年丧,在清人思想教化中颇有影响。平心而论,三年丧载之《礼经》,素为读书人所诵习,上述数位儒臣全力支持弘历初衷,诚可谓发自内心。虽然与这些竭力维护弘历初衷的儒臣所期望者对比,弘历三年丧可谓有其名而无其实,但是,读书人尊王心切,弘扬礼学心切,在上者苟有些微意思流露,经生儒生即欢欣鼓舞。昭梿“三代后第一美谈”之说也许渲染太过,后世描述或多或少总会追加额外意涵;而甘汝来所赞叹的“法尧舜之道,行周孔之礼”,则属当下的即时反馈,纵是谀辞,亦显真切。新君上台,思图有所作为,从经学礼制方面入手,确可笼络士林之心,影响一时舆论,令朝野咸以为三代盛世可复现于今。实则帝王心术难测,政事万端,又如何能一心秉礼而行?弘历极力否认自己是“欲博行三年丧之名”。今无意苛求弘历本意,然而其所谓三年丧的底里本为满洲旧俗的实情亦无法长久遮掩。服三年丧为弘历继位之后的头等大事,虽宣传效果甚佳,本质却流为一场政治表演,彰显出当时政教实践与清廷提倡经义之举的根本背离。实际上,此一矛盾始终贯穿于乾隆一朝的政治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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