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价值观的实质在于教人确认并理性地追求普遍和谐。“和谐”一直是人们生活的目标和价值追求。音乐教育呼唤和谐进而致力于和谐并且日趋和谐。音乐教育的价值是在人的音乐教育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中生成的,相对人而言的一种“意义”。“当代中国改革的迫切任务,就是首先要去解放人、培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充分活力的个人主体[2]”,然而音乐教育的主体是——人,人不仅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更将人看作是实践的主体,并在教育活动中将教师和学生看作不可重复的独立的主体。对音乐教育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理解、选择、评价等离不开标准与尺度,也是对主体的确认。没有主体也就没有“意义”与“价值”,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无法体现,更不存在主体间的交往。[3]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一直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学生的主体性培养一直是教育目的的衡量指标。主体教育论依托社会实践,通过教育活动发展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并将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以此上升到教育目的的高度。教育的最终理想与终极关怀始终是追求个体的自我解放与社会解放。[4]”由此可见,主体脱离了抽象,是在活动中证明存在。人通过在自我觉醒、自我深化、自我评价过程中明确主体地位,他才能具备历史的和社会的意义,并进一步通过创生、超越的创造活动改造客观事实,以此确证主体地位。[5]
音乐教育在现代的发展过程中,人作为实践主体,对音乐激情、情感与真善美的追求保存在自身主体内。音乐教育中主体人的身体是在音乐及其教育实践中的感性生成,同时,也是主体在教育中的自我建构的实践生成,从而实现人与教育的感性、实践交融共生的生长过程。因此,人的身体兼顾“音乐实践”中的独立化、个体化、普适化各层面之间的交互实现,又彼此牵连“音乐价值”中的独立化、个体化、普适化各层面之间的交互实现。从音乐中春风化雨般架接人与思想、人与形式、人与生存之间的桥梁,从而实现人的本我、人的实现、人的发展三方面和谐一体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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