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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音乐教育的价值观变革研究

时间:2023-10-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提法具有阶段性的进步意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价值观提出的背景是为了强调美育不可代替的独特作用,从而促使我国的教育方针表述中将“美育”单独列入其中,是对以往政治化、技术化音乐教育观念的扬弃和超越。

审美音乐教育的价值观变革研究

“审美”,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是音乐教育发展历程中不可轻视的一大主题。“音乐教育的基本性质和价值是由音乐艺术的本质和价值决定的”[40],这是雷默提出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立论基础。所谓审美教育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审美教育活动的属性与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的一种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和选择就构成了人们的审美教育价值观[41]。从2000年起我国教育部推出了引领中国音乐教育改革方向的《音乐课程标准》,在该标准中对音乐教育提出了新的音乐教育哲学——“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这种哲学认为:

音乐指向审美,音乐教育的价值蕴涵于审美教育之中,未来课程改革要确立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丰富学生的审美体验,培养一定的审美能力和鉴赏能力,从而提高生活品位和精神境界。这才是我们音乐教育的理想目标,因此无论是课程标准还是教材,乃至教学的全部过程都必须体现这种以提升审美为指向的教育理念。[42]

此核心提出后,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与拥护,同时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构成的教学理论框架,将音乐教育禁锢在“审美的牢笼”之中,迫使音乐教育无法面向人类的精神世界和现实生活世界敞开。[43]如何诠释音乐教育中的“审美”,如何达到音乐教育中的审美目标,一直是音乐教育中的首要问题。对“审美”的阐释是基于历史的沿用,从西方引入中国,所以我国的“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主要以西方哲学为参照,而并非我国本土文化语境下的产物。

1.“审美”的思想源头

将音乐教育作为审美教育的功能定位源于美学中的“审美”,18世纪被誉为“美学之父”的德国哲学家亚历山大·鲍姆嘉把德语中的äisthesis[44]引入哲学讨论中,他试图证实感官知觉和情感是认识世界的一种独特的方式,目标是把aesthetice建立为一种感觉认知的科学,以提高感官的认知能力。康德是一个系统分析艺术问题的哲学家,他的《判断力的批判》使得关于“美的感官性感知”成为合法的艺术哲学的美学,审美中的判断是审美的品位,即品位的判断、美德判断。以审美的方式来听音乐,强调以审美为要旨、以听为主要形式,这就构成了最具音乐性的反应形式。[45]因此,雷默针对审美教育在陶冶人类情感方面的功能和价值,借用了美学概念,在深受绝对表现主义的音乐表达理论的影响下,加之苏珊·朗格的符号美学和艺术哲学的熏染,继而提出了“音乐教育即审美教育”(music education as aesthetic education),“审美(经验或活动)与艺术的独到之处只在其特定符号体系以及图式的诸元素的某些特殊的属性”。[46]在《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他提出,音乐的教和学在一定程度上与实践和功利相关联,音乐教育会启发人、熏陶人,音乐所传达的意蕴可能对社会有着更重要、更具实践性的贡献。秉持着以音乐审美价值的本质为前提,音乐教育者才能不断挖掘音乐对启迪人心灵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与学生共同分享音乐的审美带来的价值享受。雷默提出,音乐教育的本质和价值是以音乐的本质和价值为前提。审美音乐教育哲学采取的立场是“音乐性的”立场,也就是“审美的”立场。[47]音乐教育离不开审美,它以音乐的审美品质为前提,通过旋律、节奏、和声音色、调性、曲式,帮助人们领悟音乐情感。音乐的审美目标,就是让学生通过聆听音乐,感知音乐所传达的情感来学会体验音乐所传达的美感,并因这份美感而使得心灵得到幸福与和谐。在雷默看来,只有听者独自感知音乐,与音乐本身的感情进行交融,产生共鸣,并其做出反应才能确保获得的体验是音乐性的。

雷默将“音乐审美教育”推向了顶峰,他倡导的“音乐教育即审美教育”的思想在西方音乐史上也具有变革性的意义。[48]自古希腊柏拉图时期起,音乐的社会性功能一直被视为音乐教育的核心,直至20世纪中叶依然为主流。因此,对音乐本身作为一门纯粹艺术所具有的美德强调代替了对它所附带的社会功能的强调,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也成为音乐教和学的主流哲学。(www.xing528.com)

2.我国“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价值观的阶段性进步和局限性

穿越我国音乐教育的历史长河,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可谓来之不易。美育在学校教育中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加之与德育关系的问题没能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在这一大背景下,为了强调作为美育重要途径的音乐教育有别的教育内容无法包容的特殊之处,进而努力将“美育”单独作为一项重要议程纳入国家层面的教育发展考量之中。因此,当代中国相对于反对长期以来单纯将美育作为德育的工具、强调作为美育重要途径的音乐教育有着其他教育内容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促动立法者在国家教育方针的表述中将美育单独立项来说。“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提法具有阶段性的进步意义。在看到“以审美为核心”阶段性进步的同时,也应从客观上判断它的局限性和不足。审美感悟是理解音乐的重要方式,通过审美功能培养音乐审美能力是音乐教育的重要任务,然而过分强调音乐教育的审美教育作用,将“审美”视为音乐教育的“核心”,无论什么类型的音乐都要围绕审美去品味、感受和解读,这是值得深思的。

“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价值观提出的背景是为了强调美育不可代替的独特作用,从而促使我国的教育方针表述中将“美育”单独列入其中,是对以往政治化、技术化音乐教育观念的扬弃和超越。音乐教育的价值在探索中渐渐确立,突出了音乐学科的独特性和对发展学生的音乐能力的重大意义。而现在“美育”在我国教育方针表述中并不稳定,美育固然重要,有其不可替代性,音乐教育不是仅“以审美为核心”这个极端的提法能够说明的。如果说当初在制定《音乐课程标准》时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尚不清楚,出于对过去将美育作为德育附属物的逆反,及为提高音乐教育地位的考虑而提出这个核心有一定的阶段性进步,在当前音乐教育多元化背景下,“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暗示了我国在音乐教育理论研究方面的薄弱,呈现出视域狭窄的不足,对世界上各种音乐教育理论及相关艺术哲学理论缺乏一种宏观的掌握和了解。

就我国“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价值观从实践的过程来看,与西方的审美音乐教育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别。雷默的观点认为,音乐作品的意义和价值是内在,是通过音乐自身的审美品质和构成形式体现出的一种内隐的情感形式。在音乐教育过程中让学生通过对音乐形式本身的审美感知,获得音、声等形式的内在的超验的情感体验。而我国现阶段的音乐教育的过程,仍是一种“认知—工具性”模式。笔者认为音乐教学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教学,不应该将重大放在学生的认知,而是要开启学生的听觉意识,从感官上得到触动,从而培养他们对音乐的感知。在实践中,应充分揭示音乐要素,让学生开启听觉、视觉、触觉,亲身感受音乐本身所要传达的情感,无论是波涛汹涌还是静如止水,都能够扣响学生的内心。音乐教学方法还要涵盖参与原则、情感原则和愉悦原则,这三个原则对音乐教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让学生参与到音乐共鸣之中,寻找与音乐表达相似的情感记忆场景,从而达到享受音乐、享受自我的境界。这就要求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过程,使课堂具有连续性和生成性,从而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到音乐与情感的共享之中,将鉴赏、表现、创造与音乐基本知识内容融合起来,尤其在初、高中阶段特别强调通过鉴赏的教学培育和发展学生的审美与人文素养,多数学校则将表现和创造等音乐活动列入选修项目。从而导致教学以欣赏活动为主,学生缺乏亲身参与音乐的表现和创作,使得音乐课程向欣赏教学倾斜,忽略了亲身实践的重要性。再来,如何选择音乐作品在教学过程中才能发挥“审美”作用。“选择具有欣赏价值,能够唤起美感的歌曲和乐曲作为音乐教学内容是极其重要的,它是实现音乐教学审美为核心的基础和前提。”[49]可以看出,能够唤起美感的音乐作品是音乐审美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教学内容选择的音乐作品一定要具有美德属性。纵观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所用的教材,其中的音乐作品大多来自西方国家或我国“新音乐”,可以见得这一时期的音乐作品也塑造了我国音乐发展史。正如宋瑾教授所说:“中国20世纪的音乐教育史是欧洲音乐文化影响的历史,学堂乐歌以来,学校教育培养了适应西方音乐和新音乐的耳朵,受过这种学校音乐教育的人,一听到‘音乐’这个词,脑子里反映的就是欧洲古典音乐和新音乐。现代年轻人在社会受到媒体和音像市场的影响,脑子里还反映出流行音乐或通俗音乐。无论哪一种音乐都是‘普通话’,这和学校采用普通话教育是一致的。进入学校教育或大众媒体领域的任何音乐,都被模式化。”[50]

对于我国“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价值观而言,它是我国特定社会文化语境的产物,其价值目的、教学内容方法、评估体系等方面的认识,要从我国音乐教育的独特性展开实践。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认为“音乐有情感表达、审美愉悦、娱乐、沟通、象征再现、身体反应、强化服从社会规范、确认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促进文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融合”等功能[51]。在新的社会文化思潮下,音乐教育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含义,我们必须反思音乐教育人的发展的意义之关系,探索音乐对人文生活的影响,深化对音乐教育的认识,挖掘音乐教育的哲学意蕴,督促音乐教育者不断超越局限、超越自我,以此正确发挥其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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