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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随手一转就违法?网络信息防火墙解答

时间:2023-10-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警察认定,死者是由于高处坠楼致死,排除他杀可能。但是,一名初三学生杨某在自己的微博、QQ 空间发布了所谓的死者死亡“真相”。为避免事态扩大升级,警方决定依法对死者进行尸检,最终确定死者就是高坠致死,排除他杀。而法院回应,该院根本没有这名副院长。终于在2013 年9 月17 日,警方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当日下午,正在学校上课的杨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为什么随手一转就违法?网络信息防火墙解答

安全小故事

2013 年9 月,××镇发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经警察认定,死者是由于高处坠楼致死,排除他杀可能。但是,一名初三学生杨某在自己的微博、QQ 空间发布了所谓的死者死亡“真相”。

中午时分,杨某在QQ 空间中发布了一条“说说”:“社会难道真的这么黑暗吗?杀人案已经过去了三天两夜,警察依然不作为,各大媒体也不报道,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齐全,但是群众到现在也不知道真相,且警察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无人出面承担责任。这个社会是怎么了?逝者安息,我们一定会为你讨还一个公道的!”这条信息总计被转发900 余次。

就在杨某在QQ 空间发布信息后,有数十人纠集在案发现场呼喊口号,散布关于死者死亡的“真相”,引发数百群众聚集,交通堵塞,现场失控。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死者家属的带领下举着横幅到该县行政中心闹访,后被警方劝离。为避免事态扩大升级,警方决定依法对死者进行尸检,最终确定死者就是高坠致死,排除他杀。

但是杨某却仍然不依不饶,在自己的QQ 空间、微博发布“警察早知道凶手了”“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等不实信息,还发微博称:“案发地的法人代表是本县法院的副院长。”而法院回应,该院根本没有这名副院长。

终于在2013 年9 月17 日,警方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当日下午,正在学校上课的杨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该故事改编自真实新闻《发谣言帖被转发超500 次 一中学生被刑拘》)

安安小课堂

看完这个案例,很多同学一定会问:网络不是提倡言论自由吗?他人的转发为什么也会加罪于杨某?亲爱的同学们,提倡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恶意传谣和诽谤他人,在明知是捏造事实的前提下,杨某利用网络散布死者“非正常死亡”的谣言,并且希望、放任这种信息扩大散布,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恶劣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那么,怎么去认识“被转发次数达500 次构成犯罪”?是不是被转发次数只要在500次以上就是犯罪?

小知识1:怎么去认识“被转发次数达500 次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其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此外,一年内多次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小知识2:是不是转发次数只要在500 次以上就是犯罪?

有同学会认为,被转发次数达到500 次以上的规定,次数过于僵硬,为什么是500,不是1000 或者其他数字?因为发布者将诽谤言论公开发布于网上,目的就是希望、放任这种信息扩大散布,信息被转发500 次证明其受到广泛关注,信息的恶劣程度、渲染力更强,其社会危害性相应也更大。转发500次这一数量是公安部门根据司法实践,结合大量现实案例而提出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将无法具体操作。

名词解释: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网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外,不能简单地认为“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 次以上”就构成犯罪。认定犯罪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要具有诽谤的意图,客观上要确实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解释》还特别强调“实际”被点击、浏览及转发次数,其目的也是强调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适用《解释》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不应当机械理解。

小知识3:如果在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的情况下转发,会不会构成诽谤罪?

有的同学很纳闷:当我不知道别人所发布的内容是谣言时,如果我转发了该内容算犯法吗?安安在此必须强调,《解释》规定必须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且“情节恶劣的”,才能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了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也不会构成侮辱罪。但是,未经确证的信息,特别是可能会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请一定不要随意转发。

安全保卫战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俨然已成为青少年最追捧的交际平台,大家看见具有“爆炸性”的消息时,往往急着转发评论,可是一不留心就可能变成散播谣言。我们又该如何辨别谣言,寻找真相,坚持不信谣、不传谣呢?

●如何辨别网络谣言?

1.要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社会常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例如,天津港爆炸第二天有传言“现场有700 吨氰化钠,已经挥发到空中,今晚下雨,氰化钠遇水会变成剧毒……”如果同学们懂一些化学知识就会知道,氰化钠是一种晶体熔点563.7℃,是不容易挥发的。显然,这条信息是谣言。

2.第一时间查看信息出处。看到“骇人听闻”的信息后,可先在网上搜索一下,看一看信息的出处,如果只是网络帖子,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www.xing528.com)

3.时刻关注官方权威信息。谣言信息一般会涉及很多行业或部门,我们可以关注一下这个行业或部门发布的信息,有些行业或部门会及时发布通报澄清谣言。我们可以通过关注官方的信息来辨别这些谣言。

4.疯狂煽情的消息不可靠。如果遇上有“是某某人就顶”“不转不是人”之类话的,要十分警惕其真实性,因为真相的力量足够强大,不需要煽情。

5.向警方求助。对于很多人都无法辨别的、社会影响极大的消息,可以及时寻求警方帮助我们识别这些信息的真假。

造谣固然可怕,但是传谣更是助纣为虐。当我们遇到不确定的、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消息时要保持理性,学会正确对待,努力做到“三不”——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如何做到“三不”?

1.不轻信散布未经确认的消息。对一切没有正规信息来源的“据传”“据说”“据报道”保持质疑,不造谣,不传谣,让官方消息引导舆论主流。如果你在微博、朋友圈或贴吧中看到有不明身份的人借机制造各种不合时宜的言论,请及时辟谣,提醒删除;如对方拒绝处理,请截图存证,发给警方。

2.不发表消极抵触的言论。灾难当前,也常有一些极不和谐的声音,或是危言耸听,说实际伤亡人数更多,或是极度抵触地宣称政府隐瞒事实,对这类信息请勿听信和转发。

3.多传播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的内容。请不要为了吸引眼球发布一些反映社会阴暗面的负面新闻、图片,我们应当多传播有积极影响、充满正能量的信息。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匿名侮辱他人、造谣诽谤、散布谣言的,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就像上文案例中所提到的主人公,虽然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但是恶意传谣也让他们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们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同时,当我们在网络上遭受到语言攻击或诽谤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并及时向家长或老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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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年轰动一时的网络谣言,你中招了吗?

1.上海女逃离江西农村

2016 年2 月,一位自称上海人的女孩在网上发帖称,第一次去江西农村男友家过年,因一顿年夜饭难以忍受农村的贫穷落后,连夜赶回上海。这篇帖子挑起了城乡差异、地域歧视等热门话题,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真相: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江西网信办公开辟谣,证实这是一则假消息。发帖者并非上海人,而是江苏省某女网民,因春节前与丈夫吵架,不愿去丈夫老家过年而独自留守家中,于是发帖宣泄情绪,内容纯属虚构。

2.中科院震惊调查:3300 名高考状元下场悲惨,没有行业领袖

2016 年高考后,一则很老的谣言又在网络上冒了出来,标题耸人听闻:《中科院震惊调查:30 年3300 名高考状元下场悲惨,没有行业领袖》,声称调查了恢复高考以来的3300 名高考状元,发现没有一位成为行业领袖。

真相:中科院官方微博“中科院之声”再次辟谣:“截图内容不实,此前我们曾多次辟谣。”

3.多地流传虚假H7N9 疫情的网络谣言

2017 年2 月份,多地陆续流传虚假H7N9 疫情的网络谣言。这些谣言有的附有数张所谓的“医院抢救”照片截图,有的捏造死亡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有的捏造感染者之前与禽类有过接触等情节,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恐慌。

真相:针对此类谣言,各地分别在第一时间展开辟谣,并对谎报疫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造谣者进行了依法处置。

4.“地震”传言令山西数百万民众受惊

2010 年,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几十个市县数百万群众凌晨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

真相:即日,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后查明造谣者共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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