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科课程标准体系应包括哪些标准或哪类标准要素的问题,教育研究领域对此有几种代表性的说法。
(一)课程标准即课程内容标准
这是一种传统的看法,这种看法反映了一种较为狭义的课程概念,认为课程就是人们要教学的学科或科目的内容。由此,所设想的课程标准文本是一种由内容标准构成的文本,这样的文本在标准类型方面具有单一性。
(二)课程标准即课程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
这种看法反映了课程标准不仅要陈述学生在一定时间里应学习的内容,还要描述他们在学习这些内容时应有何种表现,达到何种结果或质量。两者的关注点有所侧重,同时又相互关联。表现标准实质上是人们基于内容标准及为了特定目的而对课程提出的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规定或要求,对表现和结果的规定及要求必然影响内容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三)课程标准包含内容标准、表现标准和学习机会标准(www.xing528.com)
学习机会标准是指对课程与教学中影响学生的学习机会的有关条件或安排所做的规定或陈述。或者说是旨在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权而制定的教学规范、关系规范和分配规范。[6]
课程标准不仅要对学生应学习什么和能做什么以及有何种表现和成绩加以规定和要求,也要对达到这些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所需要的条件或学习机会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在课程标准中加设学习机会标准,并重视对另外两类标准的实现,对整个标准体系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实现的意义。
(四)课程标准包括督导标准、课程设计标准、绩效责任标准和教学系统条件标准
从课程标准应用的角度,从课程标准与课程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关系上,对课程标准设定四类特定的标准。督导标准是对课程与教学指导工作所做的规定或陈述;课程设计标准是对课程与教学内容与过程的描述或说明;绩效责任标准是对课程教学应达到的效率或结果的要求或规定;教学系统条件标准主要是对与课程教学有关的环境条件或设施用品的设置做出规定或陈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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