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盟行署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办发〔2009〕51号)。12月,盟教育局印发《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兴教字〔2009〕22号),明确校长(包括书记)、教师、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及赋分、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等次;提出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和校长、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年,全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开始实施。
2011年,依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教发厅〔2010〕7号),兴安盟确定扎赉特旗、突泉县为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旗县,启动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
2014年,兴安盟为10712名1985年底前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发放补助金5792.424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750万元,盟财政补助3288.3万元,旗县市财政自筹1754.124万元。自本年度始,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兴安盟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教师补助政策。2014—2017年,按照教学点和村小教师每月补助300元、中心校教师每月补助200元的标准,对乡村学校教师给予生活补助。2017年始,教学点和村小教师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中心校教师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300元。
表14-7-1 2014—2020年兴安盟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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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7-2 2005—2020年兴安盟特级教师统计表
2018年,依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全盟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7〕90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意见》(兴署发〔2018〕107号),兴安盟对全盟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高中)绩效工资进行调整,班主任津贴从每人每月100元增至800元,高级职称聘任比例从原来的6%提高到20%,90%的高级教师提高了工资待遇;中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从2018年始持续三年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盟直学校、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突泉县率先落实增资政策。
至2019年末,全盟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比2017年度增加21517元,高出全盟公务员工资水平11306元,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比2017年度增加22321元,高出全盟公务员工资水平12431元,实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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