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通知》(内教基字〔2008〕11号),盟教育局印发《兴安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在广泛征求全盟各普通高中、各高中教研员及各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对《意见》进行修订,于8月形成《兴安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并印发施行。自2009年秋季始,普通高中全面开设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八个学习领域的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各科目一般由若干模块组成,学校要开足必修课程模块,尽量多开设选修模块。时间安排为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11周;每学期分两段安排课程,每段10周,其中9周授课,1周复习考试。每一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一般按每周4学时安排,可在一个学段内完成。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修习不少于22个选修I学分,不少于6个选修II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方可毕业。
表4-3-1 全盟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一览表(2009年秋季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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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教基字〔2008〕11号文件精神,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必修学分规定为:第一语言(文字)9学分,第二语言(文字)8学分,第三语言(文字)6学分,根据教学需要还可利用选修学分延续;研究性学习12学分。全部必修学分仍为116学分。各民族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汉授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中的语言与文学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2个领域中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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