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盟教育局制定《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步设想》,2005年开始落实执行。
2006年3月,盟教育局印发《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兴教基字〔2006〕6号),7月31日前,全盟初中和小学(农村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完成现有在校生学籍信息入库工作,初中学校录入当年毕业生的中考成绩;9月30日前,各中小学完成新生学籍信息入库工作,实现学生个人档案在基础教育阶段的一体化电子管理。至此,全盟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
2007年5月,盟教育局印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兴教字〔2007〕30号),规范转、休、借、辍、复等学籍办理手续。
2008年,各旗县市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对超计划招收区外生的学校和不按要求接受区内学生就近入学的学校,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对超计划招收区外生的学校,将超额学生的保障经费由教育局统一调整给薄弱学校,热点学校无序招收学区外学生的现状得到控制;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继续实行“全市择优”和“定校择优”的录取办法,促进薄弱初中招生工作和办学积极性;出台《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校际间对口支援方案》,24所中小学校建立长期对口支援关系,缩小区域内校际间差距,使秋季学期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大班额现象得到控制。
2009年4月29日,盟教育局印发《兴安盟200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兴教基字〔2009〕15号),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全部依法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和招收择校生,户籍不在本地的流动儿童就学按照“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就近入学,班额控制在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6月24日,印发《关于上报乌兰浩特一中定校择优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兴教基字〔2009〕27号),明确在全盟范围内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定校择优”政策,将乌兰浩特一中正取生30%的指标(分数不低于录取线30分)参考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按照中考报名人数分配到各汉授普通初中;除乌兰浩特市外,其他旗县市首次实行定校择优政策,“定校择优”政策的实行对于解决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和跨旗县市择校问题起到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2010年5月25日,盟教育局印发《兴安盟201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兴教基字〔2010〕23号),明确自治区级和盟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将招生计划的50%,按毕业生比例、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分配到各地和所属初中,定校择优指标可享受降低40分录取的优惠政策。年内,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热点学校实行“瘦身计划”,3所热点小学的招生与2009年同期相比减少256人,3所热点初中招生与2009年同期相比减少135人;突泉县针对县域内学校布局调整重新划分学区,并通过经费调控政策解决择校和大班额问题;扎赉特旗为均衡初中学校生源,采取初中学校招生由教育局统一分配的政策,并通过经费调控政策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2012年6月26日,盟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兴教基字〔2012〕30号),推进实行城区学校招生计划控制和划片招生、乡镇学生就近免试入学政策,规定各旗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控制学校班额,阳光招生、随机编班,凡跨学区和跨旗县市招收的择校生一律不享受“定校择优”政策。年内,盟教育局按照“两为主”和“两个全部纳入”(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原则,出台《关于来兴安盟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障来兴安盟兴办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乌兰浩特一中正取生招生计划70%的“定校择优”指标分配到全盟各汉授初中,指标在低于统招线下50分内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继续推进区域内初中学校的生源均衡。
2014年3月4日,盟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兴教字〔2014〕9号),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控制择校和大班额现象,严格执行小学零起点入学,严禁小学、初中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保证适龄儿童、留守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乌兰浩特市和扎赉特旗实行阳光招生和阳光分班制度。乌兰浩特市在经过三年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乌兰浩特市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农村及市区中小学全部以“名校+农村校”“名校+弱校”方式纳入集团化办学体制,通过办学体制改革,实现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年内,全盟继续执行将乌兰浩特一中招生计划70%的“定校择优”指标分配到各汉授初中学校的规定,以学校为单位按照定校择优指标在低于统招线下80分内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截至2020年,每年均执行这一标准。
扎赉特旗电脑摇号、阳光编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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